行政通知 行政通告的法律效力4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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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行政通告的法律效力篇一
20xx-07-08
玉 邮普停(限)决字〔 20xx 〕 1 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你于 20xx 年 6 月 28 日提出拟于 20xx 年 6 月(■停止办理□限制办理)位于 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 的 华宁县宁州邮政支局 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本局已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玉邮普停(限)受字〔20xx〕1号 )。经审查,本局认为, 你公司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能够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 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予以批准。
请你在 正式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
联系人: 王宏祚
联系电话: 0877-2662269
玉溪市邮政管理局
20xx年7月6日
行政通知 行政通告的法律效力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琦,以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9月28日,李胜利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1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违法。20xx年6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赔偿)字【20xx】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03号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xx年7月5日向李胜利送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胜利对其已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因对该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服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李xx20xx年7月5日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0xx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胜利的起诉。
李胜利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虽然作出了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但并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因此上诉人自知道被上诉人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胜利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补偿的请求后,李胜利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郑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书定,李胜利已领取赔偿金10万元,剩余2472.5元可以随时领取。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李胜利送达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xx年7月5日,李胜利于20xx年2月14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李胜利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区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他意见同郑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应对李胜利的起诉予以驳回。 (一)行政赔偿有单独提起和附带提起两种方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赔偿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附带提起行政赔偿的,可以在确认违法之诉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本案李胜利在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后,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赔偿请求,选择的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不服的,只能对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李胜利对行政赔偿直接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
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本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xx
年12月1日以前,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上诉人要求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理由不成立。(三)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均规定为两年,这一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法定期限,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上诉人以此时效作为起诉期限,理由不成立。(四)(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违法主体和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均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故李胜利对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李胜利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姜刘伟
xx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通知 行政通告的法律效力篇三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员工仪容仪表管理规范,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形象,从20xx年9月1日开始,现就规范员工着装问题通知如下:
一、 员工着装要求
(一)员工在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着装要得体、朴素、大方、整洁。
(二)鼓励员工上班时着工作装(职业装),不得穿奇装异服。
1、男员工着装要以清爽、整洁的衬衫或polo衫为主。严禁穿无领、无袖上装;下装应穿长西裤系皮带,款式和颜色庄重、得体,以深色或中性色为主,周一到周四严禁穿短裤、运动装、牛仔裤、拖鞋等。
2、女员工着装应以庄重素雅、大方得体为主,周一到周四严禁穿低领、无袖、超短裙(裤)、运动装和拖鞋等。
(三)上班时间应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应及时修剪;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怪异发型。
(四)员工上班时,鞋类应保持光亮或清洁。
(五)具体要求见ppt(每位部门经理都有)。
二、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仪容仪表方面的管理,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定。
(二)员工着装作为每月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严格考核。
(三)对于违反公司着装要求的行为,公司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和处罚。
(四)第一次违反该规章制度将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违反部门经理连带责任,并扣除相应企业文化考核分。
行政部
二○xx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通知 行政通告的法律效力篇四
经在山东x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 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 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 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 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 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 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 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 动经费100元;
二、 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 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 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