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婚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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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婚姻篇一
在第16集中,李达康跟沙瑞金交心,说自己要离婚,欧阳菁不同意,沙瑞金建议李达康起诉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后来,欧阳菁在王大路的建议下愿意同李达康协议离婚,这是自愿离婚。
△沙瑞金书记的建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按照这个规定,是夫妻双方必须要到民政局办理。另外,民政部2015年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所以,生活中很少有民政部门上门办理这类情况。
虽然这点不合常理,但达康书记和妻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拿到了离婚证书。前面说了,离婚协议是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那两人的离婚是有效的,并不是大家说的假离婚。
还有一个细节,李达康签字的时候,可以看到协议书处是有公章的。这也是有说法的,比如从去年7月1日起,北京就要求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避免当事人在办理买房、卖房等事项时,因协议书难辨真伪而来回奔波的麻烦。
人民的名义婚姻篇二
对李达康书记来说,协议离婚完,他还有一件事得办。
一般人理解,离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如果感情破裂,没办法再共同生活,那双方协商好就离了吧,然后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他们还需要增加关键的一个环节——向组织报告。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查询了一下,其实领导干部婚变需向组织报告由来已久。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领导干部易发生以权谋私”的六项个人生活领域事宜,其中包括“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其中第一条即“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到了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提到,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人民的名义婚姻篇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是没有“协议离婚”这个表述的,只有自愿离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告诉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目前离婚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自愿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赵虎律师告诉政知君,协议离婚跟诉讼离婚相比要简单很多,夫妻双方对3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就可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一是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二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三是子女抚养。如果三个问题中有任何一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去法院诉讼离婚。
不过,赵虎律师提醒说:“协议离婚一定是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如果仅仅是夫妻双方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并不能叫离婚。”
他解释说,离婚协议是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如果没有办离婚手续,这种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出现了债务、经济纠纷等,还是会按照有婚姻关系的时候处理。
证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