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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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xx-x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xx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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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地:xx省xx-x市xx-x县
代理人:xx-xxx-x律师 电话:13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x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月 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山南路。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鉴定材料《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0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6、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x高法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二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海森,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二、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提供材料的单价和总价款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及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单价和总价款存在分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2013年10月8日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汉族,住####。请求事项:
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向法庭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工程决算书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法庭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工程决算书,作为其结算依据。但此两份工程决算书是答辩人方向建设单位####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建设单位####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该报告并没有完全被####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建设单位####投资有限公司采用,更没有按此报告向答辩人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为此,答辩人于2008年底起诉了####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该案经武汉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特别是,本案在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因为####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按答辩人提交的决算报告进行结算,为此,答辩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结果是在答辩人的报告的基础上,作了审减工程造价。因此,答辩人的决算 1
并不是最终的结算依据。
因此,为了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中工程决算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申请人: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四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一: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洪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255字)
申请人:李英杰 男 汉族 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代理人: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英杰
代理人:王律师
电话:***
2009年9月8日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三: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218字)
请人:xxx 男 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地:xx省xxx市xxx县
代理人:xxxxxx律师 电话:13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x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五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三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住址。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xxx项目工程中的b1栋,b2栋,b
3、4、5栋,b
6、7栋,c1栋,c2栋,c5栋,c5-1栋,c6栋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主审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征求双方的意见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由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且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据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批准。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月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六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5甲
申请事项
请求:
1、依据《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款进行鉴定;
2、依据《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的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3、依据《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5层整体外门脸装修工程(含外台阶及车道)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诚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1号诚信药业大厦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双方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的《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
nn装饰范围以清单报价中的项目为准,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总造价7,239,708.70元,具体内容由《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报价书》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量增减:根据甲方要求,产生量差时按当时《室内装饰工程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款和数量为准,多退少补”。
2009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的《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药业大厦1层—5层整体外门脸装修工程施工(含外台阶及车道),装饰范围以清单报价中的项目为准,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总造价5,012,245.34元,总价一次性包死,具体内容由《诚信药业大厦整体门脸装饰工程报价书》约定。
2010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增项签证》的甲方确认,应在申请人报给监理后的二十天内完成。
因诚信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申请人起诉至贵院,为了查清事实,特请求鉴定。《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工程量产生量差时按当时《室内装饰工程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款和数量为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对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该依据约定按照清单报价对工程款和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了总价一次性包死,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已经约定了按固定价结算,所以这部分工程款无需鉴定,双方争议的只是 2
增项部分,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清单报价对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申请人将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3日 3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篇七
工程造价鉴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代理人:王
申请事项:
一、申请核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要求对遗漏部分予以增加。
二、钢材价格计算基数有误,要求改正。
三、
要求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
事实及理由:
一、2010年8月19日,鉴定机构第二次组织双方参加现场勘察,但原、被告未就双方提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认可。
2010年11月18日,鉴定机构组织原告、被告再次进行质证,原告、被告分别在2010年8月19日的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对方的质证意见上签字认可。
2010年11月24日,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李建的质证意见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只考虑了被告的质证意见而未考虑原告李英杰的质证意见,遗漏了附表中的工程量,损害了原告李英杰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鉴定机构对遗漏的工程量予以增加【见附表】。
二、申请人以市场价(有正规发票)购入钢筋、水泥、砖等,但鉴定机构却以低于实际购入价装入预算,仅水泥一项材料单价就少算了1400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按市场价调整,否则不能反映市场价格。
三、该鉴定报告未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既没有定额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鉴定机构只能从技术的角度测定建造该工程的市场价格,而不问由谁来建造。无论谁来建造该工程,所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都是一样的市场价,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计算费率仅是依据工程的类别來计取,并不考虑承建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或者有无资质。(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如果不支持申请人应该取得的利润,将该部分利润留给本案被告,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却获得了很大的利益。被告因该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比有效合同还要多,并且多出来的利益是原告李英杰遭受的损失。
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因此工程价款中应含有税金。关于开发票问题,我们可以让税务局代开,这是可行的。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本案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应适用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且申请人李英杰属于建筑施工个体工匠,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匠依此办理资质证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建设部于2004年6月29日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后建筑工匠即施工人无法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也就是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导致施工人无法取得资质。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为有效。综上,无论本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都应计取。
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申请人要求按45000元计入工程价格。
综上,申请人请求支持上述申请事项。申请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