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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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二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天民初字第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申请人:
xx年4月30日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三
回避申请书及其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知识拓展:《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何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四
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东正人字【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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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回避制度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盟本公司,由人事部门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无需担保。但员工的配偶坚决不得通过任何 1
方式进入本公司。
本公司员工如有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可让其单独在公司招聘现场或单独到公司应聘并登记亲属或其他关系,不允许公司员工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或用人部门。严禁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事部门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为了实施公司的人才招聘计划、扩大公司的招聘渠道,如有需要通过本公司员工介绍所缺岗位人员时,经面试合格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并备案;如涉及到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没有预先备案的人员介绍都属于违规行为。
面试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档案上做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考核回避的依据。
公司员工若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重要岗位、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属公司急招、难招的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并由总经理同意,可以不签订介绍担保书。
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面试确定。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店长以上管
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有权责利益关系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职能部门工作;不允许店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结为夫妻的,在婚后必须在2周内由一方提出辞职。
公司实行店长级以上人员亲属备案制度,店长级(含)以上人员如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在本公司上班的,须将其名单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报总经理确认后备案。
6. 公司各部门自本制度执行以前存在与本制度规定不相符之情况的,应在本制度生效后一月内,由各部门统计后上报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违规本人在一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是调岗申请。
7.奖励与处罚
人事部门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店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特殊关系,应予以登记回避。如招聘人员明知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是特殊关系却安置到该部门,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0元,以后再查实类似事件,处罚加倍。
有配偶、亲属、或是有特殊关系在公司工作,但谎报或是瞒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8.附则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4日
主题词:人事回避制度抄:汤总、黎总、各部门、各门店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五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xxx人民法院组织法》、《xxx法官法》、《xxx民事诉讼法》、《xxx刑事诉讼法》、《xxx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xxx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六
申请人:钱××,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罪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及理由:
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决定认为:“××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回避的理由不足。”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应祥述,此略。)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与樊××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应法回避的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
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
××年××月××日
附:证人廖××,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七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八
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x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0一二年二月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九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20xx]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小学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小学生有力的罪证。
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xxx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
此致: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十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______人民法院
①本申请书供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用钢笔、毛笔或书写负印。
②申请人 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申请人 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出庭制度2011年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
活动工作总结
为落实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示,切实提高我所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本所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司法鉴定诚信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4月份,组织学习了关于《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传达了活动具体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本次活动以增强司法鉴定诚信意识为主题,以促进司法鉴定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执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具体任务: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树立诚信执业品质。
会上全体鉴定人还签署了《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诚信建设承诺书》,并进行了宣誓,确保今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5月份,根据诚信年建设查摆问题阶段的要求,结合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制定了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专项自查表,查摆机构和个人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所经过讨论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7月份,针对存在的问题,鉴定所组织召开了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重点加强各项基本制度的落实,实行鉴定所的规范化管理。
夫妻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事由篇十六
律师同志:
某女患者刚刚18岁,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一小时后,手术室突然大乱,医护人员频繁地进出,医院的领导也相继赶到,患者的父母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虽然心急如焚,却没有办法。几个小时后,患者的父母走进了手术室,发现女儿双目紧闭,静静地躺在手术台上,原来是麻醉出了问题。接连几天,医院对患者一直进行抢救,但其病情始终未有好转,最终死亡。
患者死亡后,上级xxx门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对患者选用硬脊膜外麻醉方法是恰当的,手术前用药正确,麻醉穿刺点选择恰当,麻醉操作无误,病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是及时的,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也是正确的。因此,该事件不是医疗事故。
患者的家属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提出了若干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对本院事故的鉴定。
律师解答:
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这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但责任人员不清,此时医疗机构就成为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医疗鉴定结论会影响到某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利益。例如,某位专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直接领导者,该专家可能要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该鉴定专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这里的“其他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同事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该专家就应当回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在本案中,如果患者家属提供的情况属实,也就是造成事故的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生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医疗事故鉴定,那么该鉴定由于违反了回避的规定,应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