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起诉书(七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起诉书篇一
被告:xx市xx初级中学,住xx街道新洋路81号。
第三人:xx市教育局,住xx市xx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xx,局长。
第三人:xx市财政局,住xxxx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施xx,局长。
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与两第三人,于xxx年11月26日,xxx年2月1日,和xxx年11月起至今的,分别持续实施的人事合同、劳务合同关系无效。(或者解除之。)
二、判决被告和两第三人分别支付三次的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xxx年7月1日,余人仲不字[xxx]8、10、11号三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起提出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如下:
原告于xxx年11月26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然而,至今仍未按照(xxx)国发10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由被告配合六行政机关,以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的被长休在家合同,和被返聘合同等等持续分割、陷害至今了。
按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要按溯源原则处理的。其实持续至今的上述二类被合同关系是很多、很多的。本案中,只涉及被告与两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上述二类被合同行为中的三件合同关系,假人事合同关系,替代有效合同的民事行为的。确认无效,和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如下:
一、均违背了(xxx)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办理退职手续的长休在家合同、被合同的行为,均是违法的。 特请求对上述三件中,持续至今的长休在家合同关系,均请求确认无效。
1、第一种合同,虽然被后来的一切合同持续,但是,是均未明确无效,和支付过赔偿金的。即均是独立存在的。是要分别处理确认无效,和支付赔偿金等的。
2、第二种合同,是其他力量、因素实施被返聘合同之后,被告不断加害原告,被xx市纪委协调,仍有两第三人通过被告共同实施的。即仍企图以无效合同替代有效合同的。是明知代替告 已不能上班 了,还以要原告上班,用来实施非法目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的。
3、对于有效合同是要用解除的。因而xxx年9月,原告提出了《请求中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报告》。至于聘用合同就是被告一方实施、强加的假合同,正在另案一审的诉讼过程中的。本案的第三种,是有其他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实施的假合同、被合同的行为的。这是xxx年11月起,到xxx年8月止的期间实施的。因无确认过无效和追究 过任何法律责任。然而,是对社会 和原告家庭是有特别严重影响的停发工资的。
二、原告要求确认上述三类合同,替代 有效合同的假合同 无效。也是为了配合对假聘用合同之案的处理的。诉求给付赔偿金只是一个方面 ,更主要的是为了追究 项立秋等 人拒绝国家法律实施的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的。赔偿金是分别 以一年一个月工资 理赔的。1、已26年,赔26万元。2、已12年,有二类合同 加倍,赔24万元,3、只有二年二类的,以四个月工资赔四万元。原告主张是要好以实际恢复的工资理赔的。因当前无该工资 。差额部分另案处理。
为了保障原告不再遭受被告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年7月10日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三、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四、送达
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7条)
五、答辩期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六、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六、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
七、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
八、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
九、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
十、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
十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
十二、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十三、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37—142条)
十四、审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十五、判决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2、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
劳动起诉书篇二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人为用人单位时,写明公司名称,地址即可)
请求事项:
1、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
2、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
3、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
事实和理由:
(本段写明要赔偿你的事实,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终止同的等等。)
(本段写明需要赔偿你的依据,例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xxx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元给原告等等。)
为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xxx劳动法》规定,提起诉讼申请,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劳动起诉书篇三
原告:朱x,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 族 乡大田坎村五组
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1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
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于2005年10月入职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广州xx木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接受治疗。
2006年7月24日,经番禺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200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
200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治疗。
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先后经番禺区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后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
现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行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继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200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始,至200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
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
7、劳动鉴定费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据凭证)。
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8月,原告朱松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劳仲字[2007]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
2、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3、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
4、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原告的部份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理由是:
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应同样享受工资待遇;2、原告朱松在两次住院期间,因都是手术治疗,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人员,因此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况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且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
3、原告在一年之后还必须做一次取内固定手术,在此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关费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伤继续治疗费用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4、本案的劳动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是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
由于被告现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伤待遇,至使原告现在流落异乡,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劳动起诉书篇四
1、请求法院对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年原告正式在____________公司工作,______年该公司成立______有限公司,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______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xxx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______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xxx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______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______市______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仲裁部门的裁决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准备起诉状时可以参照上面这个范文。起诉状要写明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条款需要一定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辨别,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协助。
劳动起诉书篇五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你的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最快的当庭即可出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劳动纠纷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1、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也就说开庭后2个月之内要出判决结果。
2、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但要经院长批准。开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个月,也就说开庭后3-4个月之内要出结果。无论法院采用哪种程序审理,无论当庭出判决还是择日出判决,反正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
劳动起诉书篇六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同时,根据《xxx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
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起诉书篇七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