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管理表态发言(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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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表态发言篇一
灵璧县人民政府: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
教学
班,800余名学生,学区覆盖近10平方千米,原来未办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杨疃中学 2015.9.3
关于杨疃中学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其申请确权的土地属杨疃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产权都归杨疃中学所有。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杨疃镇杨疃村民委员会
2015年9月3日
土地管理表态发言篇二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1、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3、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8、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9、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10、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11、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2、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3、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14、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5、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6、转包互换的如何确权?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7、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8、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20、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1、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22、农村土地确权的价格是多少钱一亩?
据介绍,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提供的价格是每亩35块钱,而根据各地土地情况不同,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每亩可以获得其中的15-25块不等。
23、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24、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5、“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26、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土地管理表态发言篇三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2002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2004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直至2017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与结论
该县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实际,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认定其对张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确权行为予以维持。
张甲认为其已经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过长期使用协议并且付过协议款的,就有权利在使用期间对这宗地的处置和使用权,盖房、拆旧房改造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刘甲、李甲、李乙认为他们只是租给张甲长期使用,但是这宗地的所有权还是归他三人所有,张甲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隐瞒他三人而擅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这侵犯了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就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对他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其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势必对该县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该案例我个人观点认为,张甲在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约定支付使用费后长期使用,其实是默认了第三人张甲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默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在2002年张甲第一次盖房时候刘甲、李甲、李乙并未出面进行阻扰,却在张甲2017年盖房时出面阻挠进而产生纠纷。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推算,个人认为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新型农村建设化的改造,刘甲、李甲、李乙租赁给张甲长期使用的土地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利益空间的加大凸显了人性的弱点,为利益而战,故而引发了纠纷。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挠,本意可能不是想将已经签订协议的土地予以收回,只是见利弃义,欲从中再次谋取利益。
张甲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已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协议,但是在申请确权的时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而故意为之的,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其实,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他应该征得其三人的意见,毕竟他们签订的只是长期使用协议,并非所有权就归他,他没有处置权,只能遵照协议长期使用,但是张甲本人出于私心隐瞒其他三人私自赵县政府办理土地确权证书,将这宗土地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其借助法律对其已经取得的利益进行合法化,故其隐瞒刘甲、李甲、李乙而获得土地的确认证书行为应认定为是不合法的。
县政府在为张甲颁布确认证书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即对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然后再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后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而是直接给张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并没有通过调查、走访、核实。也没有按照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没有依照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就确定张甲是这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确权结果予以公示并且认定颁证行为有效的,这是不严谨的,县镇府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核实土地真实来源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否则容易存在乱确认、错确认现象,进而引发一些列的矛盾纠纷,这样既不利于群众的和谐相处也不利于政府的发展建设以及政府权威形象的树立。县政府应本着处处为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处理村民土地的纠纷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使得村民和社会各界老百姓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同时也应该使得村民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妥善协调。因为对于刘甲、李甲、李乙的行政复议没有妥善处理,他三人认为这样的确权有失公平,所以他三人直接信访这势必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影响。公平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我们政府必须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如果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案的处理,张甲、刘甲、李甲、李乙的土地纠纷利益进行协调处理,他三人就不会去信访这种损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处理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时时刻刻为民着想、为民排忧解难。让老百姓切实感到政府是提他们争取利益,为他们着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定纷止争、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同时政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处理各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正、严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开展工作,使秩序、平等、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从而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能够妥善处理老百姓诉求、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着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好政府的良好形象,有了良好的形象,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政府才能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来源:
1、110法律咨询网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2、华律网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案》
3、土流网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受案范围有多大》
土地管理表态发言篇四
十
三、
土地确权(一)工作目的:
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和《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属文件。
(二)主管部门:
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处
(三)工作内容:
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要求填写。执相关要件到土地所在地规划处进件办理。
注: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可在初始登记时一并办理。
(四)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入股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证、变更后产权证、已缴出让金及契税票据;
3、地上物处理证明文件及补偿缴费票据(转让协议及票据);
4、1/500地籍图、界址坐标图、测绘资料、宗地图;
5、《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