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经营范围怎么填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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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经营范围怎么填写篇一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设计并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4㎡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2㎡。(户外必须配备30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幼儿园经营范围怎么填写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xx〕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七条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经营范围怎么填写篇三
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结合我园实际,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年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幼儿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幼儿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在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前提下,在幼儿园园长批准,安全防范方案报幼儿园备案的情况下,上报镇幼教中心批准。
三、在举行大型活动之前一月,由主办人向幼儿园提交详细的活动申请表,其中要说明活动举办的时间、场地、参加人数,及活动具体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动结束后,由主办者交书面活动总结交幼儿园存档(一式一份)。
四、幼儿园组织的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由园长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园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幼儿园经营范围怎么填写篇四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