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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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v^广告法》《^v^城乡规划法》和^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亭、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一)设置位置不在本单位入口门檐的;
(二)发布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以外内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妨碍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城市公共绿地、河道的;
(五)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
(四)以举牌、摆牌、散发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四)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规范与维护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在张湾区、茅箭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受理;在其他县(市、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设置地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15日内,报设置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得收益纳入公共财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年久失修、破损松动等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大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发生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招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二
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不需要资质,但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办人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广告登记证。
3、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合同。
4、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制作使用材料,并附彩色效果图。
5、相关机关、单位意见(市委宣传部、规划、园林、公安、建设、环保)。
二、申请程度
1、申办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接收材料。
3、相关科室(道路上设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构)筑物上设置由局市容科接收)进行审核。
4、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审批件后到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三、审批时限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在几个工日内审结,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
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三
户外广告牌申请书xx市xx城管局:我公司(或个人)因经营需要,需拟在xx年xx月xx日(地点)设置xx(尺寸)的户外广告,广告牌内容xx,现向贵局提出申请,并将规定要求的材料报上,请予批准!xxx公司(个人)xx年xx月xx日一般要求交的材料有:1.申请书(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不是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即被委托人)
6.户外广告实景彩色效果图、结构图(注明材质、尺寸、颜色)
7.招牌类需提供房产证明(房产证、国土证或街道证明)委托书:个人委托书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xxx被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该户外广告牌广告(具体xxx)申请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xx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xxxxx年 xx 月 xx 日
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四
户外广告牌申请程序流程萊垍頭條
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申报,填申请表格,经城管部门现场勘查鉴定符合规定后准予实施。 申请表格主要填的有所申请的广告内容,广告单位,申请单位,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和安置场所时间等。 最好带上占用场地的相关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或者房主同意施放的证明等,因为有时需要这些证明文件。保证能够一次到位的申请。萊垍頭條
详细流程條萊垍頭
1、你必须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萊垍頭條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萊垍頭條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垍頭條萊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萊垍頭條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告管理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垍頭條萊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條萊垍頭
2、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提供的证明文件:萊垍頭條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萊垍頭條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條萊垍頭
(三)广告合同一份(原件)。頭條萊垍
(四)广告发布场地使用协议书一份(原件)。萊垍頭條
(五)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萊垍頭條
(六)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頭條萊垍
3、登记程序和有关要求萊垍頭條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向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待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规费。萊垍頭條
(二)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记审批号要随广告内容同时发布。萊垍頭條
(三)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萊垍頭條
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五
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申请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设置 除门店招牌外的大型户外广告提供) ,场地或建筑物、市政 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设置除门店招牌外 的大型户外广告) ,全彩户外广告效果图一份到广告科审核、 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或临时宣传促销审批表、依次报 市容大队(审核经营场地是否符合标准、环卫费是否已交) 、 广告科(审核广告材质、规格、户外广告资源是否缴纳等) 、 袁局、庄局审批。
广告收费:统计表格需要录入广告牌编号、广告内容、 路段名称、广告牌长、高、面及面积、收费标准、缴费金额、 缴费时间、实际缴费金额、票据编号、收费人员、备注。系 统要求:在录入广告牌编号、广告内容、广告类型、路段名 称、长、高、面后,根据录入的广告类型确定收费标准,能 自动计算出广告牌面积(长*高*面)和缴费金额(面积*收 费标准) 。能统计各路段及全县的广告牌数量、面积、缴费 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能统计汇总各路段及全县的已收费、 未收费情况,通过输入关键词(如广告内容、票据单号) , 查询相关的广告牌及广告收费情况。
户外广告牌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
服务对象分类 无
申办条件 本镇商业自制广告
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企业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3份 2.广告效果图4份(附广告审批表图样处) 3.户外广告设置位彩色效果图2份 4.广告设计制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户外广告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 6.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同意悬挂证明2份 7.户外广告实施安全证明2份 8.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安全证明材料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 户外广告牌审批表
办理流程 综治办受理(10个工作日)——区市政管委广告科审批(21个工作日)——综治办告知
需下载表格 需要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1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 马驹桥镇政府窗口办理
办理形式 全程代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店招广告审批 门店招工广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v^城市规划法》、《^v^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楼顶、楼体广告牌应当采用高档材料并以霓虹灯或led多面翻、电子屏等方式设置,逐步取缔低档劣质材料制作的广告牌。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按年度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财政专户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独立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虚假、淫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城市道路绿化带内及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申请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完整。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闲置时应自行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交纳广告设施闲置费。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v^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v^行政复议法》和《^v^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v^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