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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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篇一
第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国家规定的工资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组织人事处审批的工资标准按月造表发放;各类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提供的信息按月造表,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二)各教学系(院)部发放的课时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等按学院《系(院)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日常包干经费、日常专项经费。
由学院年度预算经费列支的二级系(院)及处室包干经费、日常专项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在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在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系(院)部行政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发生费用支出,互相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经费。
由教务处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年度专业建设目标及重点专业建设方案,提出年度教学设施设备经费分配原则,拟定初步分配方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分配方案,组织由教务处参与、相关专家组成的教学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形成经费分配的具体方案,提交学院审议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如年初经费预算与实际项目采购形成差价,则差价部分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并继续用于教学设施设备建设。按年度预算确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各项目建设经费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三)立项项目经费。
立项项目是指各处室系部已立项的专业、课程、教学团队与名师、实训基地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科研课题费等。每年初由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已立项的建设(研究)项目、建设(研究)进度及经费使用方案提出预算要求,经科研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由财务处建立项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根据相关文件内容要求及学院科研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支出内容、支出范围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批;横向科研(含专业性公司)经费的报销根据协议规定、学院科研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报销根据项目检查验收要求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科研发展规划处审批,再依据经济责任事项实行分级、分层的“财务一支笔”审批。
(四)基建、维修与物资采购经费。
按规定需执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请采购部门按年初预算报学院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按采购审批程序申报,按规定需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的,或者应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手续齐全,相关经费在报销之前先由采购小组进行审定,再依据经济责任事项实行分级、分层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基建项目,需由后勤服务处报项目计划及工程支付进度,并报学院研究,在学院财力范围内予以安排,基本建设经费经分管基建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定后,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 部分特殊公用经费的审批
(一)会议费。经学院批准承担且需由学院安排或补助经费的各类会议,应编制会议费预算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按批准额度报销。
(二)差旅费。差旅费实行事前报批制,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处职领导出差时,应严格按照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出经费报销以有关领导批准签字为准,无领导批准一律不予报销,经费包干单位不得以其他事由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外出差旅报销时需附《差旅审批单》,会议差旅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培训差旅报销时需附培训通知。旅途中确需超标准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以及确需私车公用出差的,应在审批单中予以说明,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三)业务往来招待费。按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四)由各部门邀请专家开展的学院层面专题或学术讲座,以及围绕学院项目建设咨询相关专家发生的讲座费、劳务费及咨询费等,以工资单方式进行发放的,要进行严格控制,须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五)出国(境)经费。出国(境)经费从严控制,单独预算,由院长审批。
(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属于公务用车的车辆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补贴费用,须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上报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费用报销由学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5万(含5万),由院长审批。
(七)借款。为有效减少暂付款项资金的不合理挤占,加速资金周转,对现金借款严格按照“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规定执行。
学生及非学院在编人员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学生住院借款除外)。情况特殊确需借款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签审并负责清缴。
各系(院)部、处室借款人的现金借款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八)预付款。从严控制预付款,根据文件或合同有关付款内容要求执行。包干经费支出的,由系(院)部负责人审批;处室、系(院)部公用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5万(含5万),由院长审批。
(九)预收代收款的支出。属系(院)的预收代收款的支出,由系(院)负责人审批;属职能部门的预收代收款的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投标押金由职能部门审批。
(十)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各项项目经费。建立项目经费由院长审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报归口系(院)部负责人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学院层面的学生奖助学金,由职能部门负责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5万(含5万),由院长审批。
第四条 非预算内经费的报批程序
非预算内经费的报批程序,按《xx技师学院预(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各级审核、审批责任人要严格执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审批职责,并对签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无论何种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凡必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的,主管院领导离校期间,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凡必须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的,分管财务院领导离校期间,由院长审批;院长离校期间,由院党委书记审批。
各系(院)部、处室必须明确部门预算经费分管人,并报财务处备案。分管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部门财务报账和预算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部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财务审批原则
学校所有收支实行校长负责制,大额资金使用由校领导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区教体局审核,学校财务审批人审批的原则。
二、财务审批权限
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为学校财务审批人,学校所有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单项(批)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学校财务审批人直接审批。
单项(批)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由校领导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区教体局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审批人审批。
三、财务审批程序
1.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因工作需要经费支出时,须事先报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2.学校单项(批)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学校经费支出审核人员签字,由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报区教体局审核;5000元及以上的,在经办人、验收人、学校经费支出审核人签字、财务审批人审批的基础上,须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报区教体局审核。严禁伪证签字、严禁手续不完备报销。
3.因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审批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签字同意、财务审批人批准后方可领取,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清。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4.每项财务支出业务须经审批后才能执行,未经领导审批擅自执行的,不予报销。审批的支出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法、合理。财务人员要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对于不按规定、手续不全或凭证不实的,不予报销,属于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需附会议纪要。
5.学校财务人员应在月初将上月收支明细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本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校各项财务收支,归口总务处统一管理。
三、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第五条 在本校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各部门不得自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校的收费或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收取。
第七条 本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设私“小金库”。
四、支出审批制度
第七条 本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在国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本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校一切支出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计划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应由总务处在年度预算的允许范围内提出调整预算变更意见,提交学校校务办公会议研究,经校长批准,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审查:由职能部门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及收款人签名;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签名,校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须附领收人的身份证明(本校人员除外)。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应当附有批准文件。如若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或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方便查阅与核对。
5.财务部门在审查教职工旅差费时,必须以校长批准的因公出差审批单(或文件)为依据。
6.本校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必须有总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以讲求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事项的,必须附有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合同等相关村料。
(二)审核:总务处负责人按照本校制定的管理权限,参考“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三)审批:本校一切财务支出活动,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校长审批。
第十条 本校一切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附件完整、手续齐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支付结算制度,凡单项采购支出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对外业务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支出建设项目、维修维护项目、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办理决算,设备购置项目在采购完成一个月内办理决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若未及时办理决算,总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款不私借的原则。凡因公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学校临时借款的,必须在任务完成的一周内向本校财务部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学校财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上报本校领导。本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附则
第十四条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由校总务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篇四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收入审批制度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2.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另行收费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财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财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批准后,拟收费项目方为合法收费项目。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报批项目、对象和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3.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单位,事先应书面报告学校,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校计财处备案。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政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设小金库。未经学校委托,不得代理学校收费。
三、支出审批制度
1.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
2.学校一切事业支出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计划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应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调增预算申请,报协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并根据金额多少按规定分别提交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调整预算计划后方能执行。
3.报销审批权限:
(1)审核:指职能部门领导和计财处审核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
(2)审批:计财务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参考“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①预算内、外资金审批前,先由计财处预审把关,再逐级按规定审批。
②预算内1万元以上,由协管财务副校长预审后,再由校长审批。
③预算内5万元(含5万元)以上,预算外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审批。
4.学校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分别由计财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签字。学校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核,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校财务处备查,否则,计财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务。
四、几点说明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批。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的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有经办人员签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须附领收人的身份证明(本院人员除外)。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6.计财处核销职工旅差费时,必须以相应院领导批示的因公出差审批单为依据,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会年会的,必须在学院内做一至二次学术报告,经科研处签章后方可办理差旅费报销审批。
(1)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差和其他教职工省内、外出差的均需填写《中层干部因公出差审批单》或《教职工省内、外出差审批单》。党务系列副处级以上干部,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出行。行政系列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其他教职工省外出差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均需报请校长批准后,方可出行。正处级以上干部出省的,需同时报知党委书记。公出人员必须乘坐旅游号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还须争得主管财务校长同意。
(2)学院其他教职工因公在省内出差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请协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7.学校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等必须在学校的领导下,由计财处、监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讲究投资效益,实行财务监督。
8.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手续。
五、本制度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审核手续,明确财务责任,保证学院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及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 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财务收入
第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并使用合法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务管理。
第六条 在学院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如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凡使用学院资源、利用学院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事先应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案,以备核算。
第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及材料处置变价收入、赔偿收入、出售废品收入、房屋场地租赁收入、教室会场出借收入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统一缴学院计划财务处入账。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和“小金库”。未经学院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院收费。
第九条 鼓励各系、各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争取来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学院在事业经费中视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经费配套,用于争取项目所需费用开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十条 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要向教学、科研和专业/课程建设倾斜,保障基本支出,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学院下达各部门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相关的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审批权限:
(一)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的项目,并在预算额度内开支的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部门包干基本支出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学生管理及活动经费、实验、实习、实训经费、差旅、培训费和专业(课程)建设费等按照开支范围及工作进度,由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及控制数额内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单笔支出在5000-10000元的需党政联签,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项目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下由主管项目院领导审签,10000-30000元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签,30000-100000元由院长审签)。100000元及以上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各项目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从严控制,并接受财务审计。
(二)超年度100000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首先应有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经费预算,经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10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年度预算内经费审批流程报销。
第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0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指单体采购、单项建设等支出)必须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办理收支。
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报销审批权限办理。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核,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查,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设备采购、工程类项目经费的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 学院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领导审批的事项,不在此限。
第五章 财务支出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报销。同时计划财务处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给各系(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汇总给纪检监察室,同时向院长和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各项支出进行如下监督: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