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旅游合同法的案例分析(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旅游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1
【教学步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表现在契约方面,那么什么是契约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买房、买车要签买卖合同,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租房要签租赁合同等等,那么我们报旅行团出去旅游,需不需要签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引出了我们这节课的内容:包价旅游合同。(1分钟)
1、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 (2分钟)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行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那么“包价”是什么意思呢?包价指的是旅游者以
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在各国的叫法有所不同:德国和日本称为“旅游契约”、“旅行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等国家称之为“一揽子旅游”、“一揽子旅行”。
我国之所以采用“包价旅游合同”这个名称是为了强调总价支付的特征。我国的旅游合同都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后在课堂上为了精炼呢,我们就直接称作旅游合同。
2、20xx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概述(10分钟)
在半个多月前,也就是4月20日的时候,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xx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4.20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引导行业规范,逐步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自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日起(4.25颁布、10.1施行)就着手修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了一年的努力,20xx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在5.1前我就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传到咱班群共享里了,我相信大家也都下载看过了。刚才提到了旅游法的颁布和施行时间,在这里问大家一下,最近我国新颁布的哪部法律呢?20xx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1.1起施行,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网上搜搜这部法律看一下哈。
言归正传,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原版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接下来给大家讲这其中3个比较突出的亮点。
(1)不准出现不确定性用语
哪些是不确定性用语呢?如“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等,旅行社热衷于使用这些不确定性用语目的就是迷惑旅游者、逃避责任。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不准出现不确定性用语。
(2)强迫购物可要求退款(播放视频案例)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写明:如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到强制购物,那么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
(3)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旅行社有能力履行合同,经旅游者要求后仍不履行合同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规定(重点内容,30分钟)
刚才把20xx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给大家作了个大概的介绍,接下来我们来共同学习本节课的重点内容,《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分三个部分给大家讲,分别是合同的主体及订立、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解除及转让,其中第三部分合同的解除及转让是本节课的难点内容,大家一会儿重点听一下。
(1)合同的主体及订立
旅游合同主体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也就是旅游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分别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个问题,先问一下大家,假设历山学院组织全体教职工去旅游,并以历山学院的名义和青州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主体是谁?假设在旅行过程中,导游看咱某位老师穿衣打扮比较有钱因此强迫这位老师购物了,那么这位老师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
的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这份合同的主体是旅行社和历山学院,但是每一位旅游者都有权利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权利。
合同的订立,在实践中,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时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刚刚给大家讲的那几个示范文本,由于这类合同是事先制定好的,所以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采取的是填空的方式,比如:旅游费用——元、支付方式——、最低成团人数是——等等,除了需要填的空外,其他部分都是固定的,如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等。之所以采用这种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呢,一是为了通过使用统一的旅游合同文本来规范旅游市场,二是为了防止旅行社随意在合同增加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也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旅游法》第58条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主要为了保留证据、降低纠纷解决的难度。但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旅行社没有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向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也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是要提醒广大旅游者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维权的难度,在旅游开始前应当要求旅游社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合同。
旅游合同的内容在《旅游法》第58条中给大家明确列出来了,找位同学给大家说说旅游合同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大家都知道在去年的10.1之前我国旅游领域是没有法律的,有的只是法规,比较重要的法规就是经常和大家提到的《旅行社条例》,那么《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相比做了哪些改动呢:
A、取消了对购物场所名称、购物此时、购物时间,另行付费项目的名称和
费用的约定。因为旅游法规定不能强制购物以及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B、约定了最低成团人数。在合同解除部分会给大家详细讲到。
C、增加了旅行社的合同内容说明义务。刚才跟大家说过了,一份旅游合同就有30多页,绝大部分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仅仅是在合同最后一页签上自己的名字,有些是因为内容太多懒得看,有些是知识水平有限看不懂,针对这种普遍现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对合同内容有向旅游者说明的义务,假如旅行社不履行此义务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充分体现出了旅游法对旅游者的保护。
(3)合同的解除和转让(难点内容)合同的解除
A、旅行社解除(未达到成团人数、旅游者存在特殊情形(第66条))
未达到成团人数解除合同时: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为了让旅游者有充裕的时间选择其他旅行社,或做其他安排。
由于未达到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思考:为什么旅行社要再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成团人数呢?为什么达不到成团人数就不能出团呢?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旅游团的价格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就定下来的,那么这个价格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是旅行社根据旅游团的人数与其他履行辅助人(酒店、饭店等)商定后确定的价格,为什么要和酒店、饭店商定呢?因为旅游团达到一定的人数会给相应的折扣。如果旅行社在没有达到成团人数坚持出团的话,可能就会因为履行辅助人没有给予相应的折扣而面临利润降低甚至赔本的风险。
关于旅游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2
提起旅行社,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参加旅行团,跟团游。身为游客,只需要交纳足够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服务,价格还相对便宜,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那么,如何保证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呢,这就要提到旅游合同了。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前,游客和旅行社双方都会签订合同,这份合同,用专业术语来解释,就是包价旅游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的产生,是因为包价旅游的产生,包价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即将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预付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根据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应地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过程中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包价旅游合同依托于包价旅游而存在。包价旅游有许多特点,特点一,包价旅游对旅游者来说表现为先购买、后消费,一次购买,逐步消费;因为包价旅游是先购买后消费的旅游活动,那么,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是相当必要的,包价旅游合同也就应运而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特点二,可批量生产,即旅行社将设计的旅游路线和包括的服务项目确定后,标出价格和该旅行社商标,可成批量向市场推出;包
价旅游的大规模推出,使得包价旅游合同也逐渐被游客所熟知,进而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性也就得以体现。特点三、价格相对便宜。旅行社大批量生产包价旅游产品,可从航空公司、饭店经营者那里获得除佣金外的减价优惠,使包价旅游比散客旅游便宜;特点四,同散客旅游相比,旅游者易于成行,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信息、安排日程,只需在现成的旅游产品中加以选择即可。由于包价旅游有特点三,便宜优惠;特点四,易于成行,省时省力,所以很多游客都会选择包价旅游,因此,包价旅游合同已成为旅行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形式不断增多,包价旅游也可以细分,分为全包价、半包价、小包价、零包价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势,包价旅游合同也就随之而变。
(1)全包价旅游是由旅游者一次性向旅行社支付食、住、行、游、娱五项服务内容的费用的包价旅游。全包价通常适合团体旅游,采用一次性全包旅游费用以方便旅游者。
(2)半包价旅游是指在全包价旅游费用的基础上扣除午、晚餐费用而由旅游者自行选择现付午、晚餐的包价形式。实行半包价形式可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提高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可以更好地满足旅游者在用餐方面的不同要求。
(3)小包价旅游又称可选择性旅游,它是将全包价旅游费用分为非选择部分和可选择部分。非选择部分包括接送服务、住房、早餐和城
市间交通费,这一部分费用由旅游者在旅游前支付;可选择部分包括导游服务、午晚餐、参观游览、文娱活动等,旅游者可根据时间、兴趣和经济情况自由选择,费用既可预付,也可现付。
(4)零包价旅游是一种独特的旅游活动形式,多见于旅游发达国家。参加这种旅游的旅游者必须随团前往和离开旅游目的地,而在旅游目的地的全部活动均由旅游者白行安排。参加这种零包价旅游的旅游者可以享受团体机票的价格优惠,并可由旅行社统一代办旅游签证。 参加不同的包价旅游,其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也是不同的,会根据安排好的行程,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而同时。许多因素也会影响包价旅游,例如旅游者的需求,是否需要对残疾人或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季节性旅游习惯差异;目的地的气候条件;包括在旅游线路内或对旅游行程有影响的特殊庆典活动;可能影响费用的汇率问题及其他变数,机票价格及机位情况等。这就因素就需要游客认真考虑,慎重对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包价旅游,认真签订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享受美好旅行。
关于旅游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3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按计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委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第三条 甲方应在旅游团出发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计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计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 甲方旅游团出发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列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出发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计划落实各旅游服务项目。
第四条 在旅游团游程结束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加非旅游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服务供应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采购的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服务承诺,发生意外情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出现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情况的,事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延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