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一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
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
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附件4: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二
一、 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
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
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
(一) 卖方用户注册
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注册、上传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并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申报。
(二) 网上申报登记
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 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注: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 审核登记
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
(五) 卖方办理减免税
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
(一) 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
籍人士可用护照)。
(二) 生效合同的正本文本及全部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
份)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字迹清楚。使用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贴好印花税。
(三) 财务预算清单(费用清单)核定技术收入。
(四) 涉外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的'文本(外文合同需翻译成中文并
于外文原文合同同时附上)、外经贸部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委托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合
同登记申请书、信息表;3、委托经办人授权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合同金额发票复印件;6、相关证明。
(一)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供详细技术方案。
权归甲方(受托方)或甲、乙双方(受托方和委托方)拥有。软件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应加装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封面、封二和封底。
(四) 中标合同附上中标通知书。
五、 技术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一) 技术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 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办理
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 发生在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 发生在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1.
深圳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3.
深圳技术转让合同登记
4.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用
5.
技术合同免税备案
6.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7.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
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网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三
技术合同登记
1、自技术合同签订之后就应到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登记处将不予受理。
2、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向技术合同登记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一式二份(登记处须留存一份正本合同)同时按要求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3.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登记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并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即:技基1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5、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办理核定技术性收入或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按规定比例扣除成本(成本扣除标准:技术开发不低于技术交易额40%,技术转让不低于 30%,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低于 10%)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财务负责人章、单位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核定并在 "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5%的比例开具奖酬金领取单。并收取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登记费:按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的0.1%收取。提奖手续费:每项每次收取30元)。
7、卖方可持 "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到开户银行领取现金。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可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8、交易金额在二千万元(含二千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方可登记。如有必要,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调研。
9、技术中介合同应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0、外资研发机构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技术的合同,应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到北京知识产权局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12、登记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当事人对认定登记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可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6161862;对未予登记的合同如有异议,可向北京市科委提请复议。
办理地点:北京市专利技术开发中心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合同法》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定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统称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备案可享优惠政策:
◆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可以按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奖酬金发给完成合同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占当月的工资、奖金。
◆ 奖酬金在税前列支。
◆ 本年度实现的合同技术性收入将计为本企业当年的技术性收入。
审核标准:
◆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复审标准:
同审核标准符合审核标准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必须经登记处负责人亲审核、签字,方可予以登记。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合同受理登记处转交北京技术市管理办公室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对符合审核标准,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交原受理登记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
提交材料:
◆ 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 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 应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合同文本一式不少于两份,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
◆ 外资研发机构、外资企业订立的技术合同,由管理办公室登记处负责认定登记。"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登记处负责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五
一、首先应确定技术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二、提取奖酬金及核定技术性收入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在填核定收入表格的时候,在符合比例限制范围内,还要使本次实现技术性收入尽可能地大,因为将来做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时是以这个数为准的。
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
收入核定完之后,就可以去申请备案免征营业税了,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时提供)。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原件1份。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
4、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记账联,内容必须有开发、转让字样)以及相应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原件2份。
6、《受理备案通知书》及《受理备案通知书明细表》各一式2份。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1份。
四、技术合同登记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2、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3、有利于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合同登记的好处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