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协议书 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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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协议书 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篇一
签约地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原则,乙方应邀成为甲方所组建的“昆乐品牌营销中心”的“战略合作伙伴”。经销由“昆乐品牌营销中心”贴牌生产、全国总经销的:昆乐牌系列产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分工
1、 甲方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疗效确切、包精精美、大包贴牌、价格合理的一系列a类产品;
(2)所供产品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承担所供药品质量(经法定质检部门确认)所发生问题的责任;
(3)提供药品经营相关的合法资质和产品资料;
(4)提供可供产品清单和供货底价(详见附件)
(5)甲方根据乙方对a类产品所需的经营环境进行有效的、严格的市场管理,避免窜货和价格绲乱等恶性竟争。
2、 乙方负责与义务
(1)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年销售能力,确定每个单品的年分销量,按月落实并采购(详见附件)。
(2)按照双方约定的窜货管理方案(第五条),主动维护好销售市场。
(3)向甲方提供所需产品的意向信息。
(4)向甲方提供全部直营药房、加盟药房的数量、分布情况和联系方式。
(5)现款购货。单品要货数量超过100件需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备货。
第二条:区域保护约定
1、 签订了年分销任务量的合作伙伴,乙方享有以下所辖的区域拥有独家经销权;约定区域 ;乙方超出此区域的直营药房,甲方承诺有乙方直营药房周边500米之内,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销售供乙方专销的相同产品(甲方已合作的跨省、跨区药店连锁公司直营分店除外);乙方超出本约定的独家经销区域的直营分店销售甲方产品,一样受严格的市场保护,但其跨区直营分店需要服从所在区域的统一管理。
2、 没有签订年分销任务量的合作伙伴,不享受区域独家经销权,为保障乙方利益,甲方严格按照零售价格和本协议‘第五条’对销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产品运输
乙方款到甲方帐户、甲方二个工作日内发货(节假期除外),甲方负责将所需产品发运至乙方所在城市( )的货运站,到站前运费、货物丢失和损坏由甲方负责;乙方收货时应立即进行数量验收,并与产品承运方签字确认而完成交接;乙方收货时如在品种、数量、损坏等方面有异议,应当拒收有异议的货物,当天与甲方联系,并协助甲方与承运货站协调理赔相关事宜,逾期作无异议处理;
第四条:退换货
在符合甲方所供产品仓储要求条件下,如果药品在有效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定质检部门确认),甲方无条件退货;非质量问题甲方不负责退换。
第五条:窜货管理
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双方同意并接受本窜货管理办法。
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均设立了防窜货编码,货到乙方验收时请同时核对送货单和相应的产品编号,乙方签收即视同对产品编码的确认。
甲方已合作的跨省、跨区连锁公司直营分店销售相同产品,并没有违反建议零售价,属正常销售,不列入窜货和违约范围;除此以外,乙方如发现本区域的药房出现了与甲方所供完全相同的产品和甲方合作客户分店未按建议零售价销售,乙方须及时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甲方,如产品批号、产品编码、药店名称、药店地址等,经甲方查证、并确认属于窜货和低价销售时,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窜货产品和价格问题,如未按时处理,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不得将本产品销往本区域以外的药房和区域(跨区直营分店除外),一经发现,乙方必须在限期 5 天内主动将窜货产品收回,超期未收回,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按照建议零售价(详见附件)进行统一规范,不得低于约定的零售价销售,一经发现,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好价格问题,如未按期处理好价格问题,视为乙方违约;情节严重时,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
窜货与市场违约金约定为人民币 1000 元,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以本违约金作为处罚,赔偿受侵害方。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根据乙方签订的年销售甲方产品的任务,甲方提供连锁专业培训,70%的内容根据连锁的情况来制定, 30%的内容加强甲方产品的知识培训。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所有内容及达成协议的细节、双方商业模式细节、供货底价等,皆属保密范围,若因泄密或故意损害对方利益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期年,自 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双方无违约行为,乙方享有优先续订权。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传真确认同样有效)之日起,乙方十天内向甲方汇款购货生效;乙方超期末执行,本协议与协议附件则自动解除。
第十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解决,书面补充协议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地 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商品销售协议书 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篇二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保证“全视界”品牌的基础上,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目标,并充分认识到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共同促进事业发展为宗旨。乙方作为甲方正式授权的总代理,双方就“全视界安防系列”等产品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产品及市场和结算价
1、甲方授权乙方在全权代理经营 等系列产品(以下简称“授权产品”)。
2、甲方承诺给乙方的价格每套按出厂总价的进行结算,报价见附件(甲方提供的产品报价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代理资格:
1、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能力拓展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量;
2、乙方在授权地区以外销售授权产品;
3、乙方冒用授权产品的商标;
4、乙方进行有损授权产品及商标信誉的活动;
5、乙方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损失部分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或奖励中扣除及至其它方式。
6、甲方要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上述第5条中所含情况除外),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三、甲方的义务
1、不得直接供货于授权地区内的非授权客户。
2、协商代理商处间的市场冲突。
3、甲方依据乙方出货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价格时给予价格保护的范围。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所授品牌信誉的活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至其它区域。
3、乙方需在公司或门市显著位置标示所授品牌的正确标志。
4、乙方应以甲方产品为主导,开拓该地方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
5、乙方如因歇业、停业、组织变更或其它原因欲提前终止合约,应于提前二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完全履行合约。
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利益和保守其商业秘密。
7、售后服务统一由厂家安排,由乙方具体负责执行。
五、乙方跨区销售罚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产品销售至其它甲方已授权之专业市场中,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措施:
1、规定乙方须收回其所销售到其它区域之产品,或与当地总代理协商,给当地总代理一定的经济赔偿。
2、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六、售后服务
1、甲方提供产品因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实行三包(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一年保修。
2、乙方有义务负责所销售产品之维修,若有配件更换的,更换的配件按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七、产品销售之支援
1、为促进乙方推广销售甲方产品,甲方提供产品宣传彩页。
2、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甲方应依乙方之请示,回答或支援乙方有关产品技术或经销问题。
八、交货与支付货款
1、甲方于下订单后10天内发货,以物控方式交货,乙方先打款,甲方收到货款后通知物流放货。
2、巨额订单的情况下,乙方须预付30%订金,交货时间双方协商。
九、保密责任
1、双方对于双方之交易价格及其它营业上应视为机密之活动,负保密之责任;双方保证不给第三方透露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可获得的任何具体信息(如:图纸规格、技术参数、价格等)或其他有保密性的内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交付第三人。这一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如果有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的损失费及相关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双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本条之规定,若一人违反本条约者,视为该方违反本条之规定。
十、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时如需续约,双方需提前一个月协商确定。有效期届满后双方若未签订新的协议,则仍延用本协议书条款。
十一、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随时补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商品销售协议书 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开发,销售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甲方成立鱼业照明事业部,研发和生产及销售均在甲方工厂。
2、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开发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甲方负责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生产,销售。
3、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合作开发的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产品。
1、乙方负责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开发和设计,乙方应确保所开发的产品具有可靠性,实用性。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进行相关的可行性测试。测试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4、甲乙双方在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
5、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生产和销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可以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6、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干预甲方经营,
7、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查看该项目的财务数据,但不得复制或拷贝。
8、乙方除与甲方合作外,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关产品研发的兼职业务。
甲乙双方在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
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按以下方式分配
1、利润指税后利润.以年度核算,总收益减去总开支。
2、个人所得相关税费,乙方自行承担。
3、利润的40%用于投入下一年的研发和扩大生产,销售6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60%利润中的70%分配权,乙方有该60%利润中的30%分配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可靠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到达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
2、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或销售,可能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约成为不必要
6、因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7、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2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