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十五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乙方(债务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因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本金________元(大写元),约定月利率2%,按月结息、付息。借期个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号:;持卡人开户行:________。
3、乙方承诺,乙方不按期付息或者偿还本金的,甲方可以立刻向法院诉讼及其他一切合法手段索要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上门追讨、小区走访、公告债权债务等)。
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诉讼的,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因为诉讼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查档费等。
5、丙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三方约定由____市相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8、本合同三方所留存的地址即是三方法律文书送达的唯一地址,一方向留存地址邮寄法律文书的,即使未被签收也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 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丙方): 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____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地权证穗字第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年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____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____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乙方:
受权委托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第八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九条 对于债权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抵押人(丙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个月,即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xx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地权证穗字第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xx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七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1、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另外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
总之,应对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具体请看下文:
①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揽合同的纠纷也多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纠纷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日期交货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约付款;承揽人不能如约对定作人所定作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等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过多地纠缠于合同纠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2.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外,为保证承揽人的利益,还明文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即定作人超过期限6个月不受领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在所得价款中扣除加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据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发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于承揽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承担修理、调换、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的责任。定作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或延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揽人的损失。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八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xx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20xx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20xx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
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
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受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九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方式:_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条款: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后会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和盖x):
(签字和盖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一
借款人:_______住所__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开户帐号:_______传真_______xx编码:_______
受托贷款人:_______住所__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传真:_______编码:
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
第六条、
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39;,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三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四
_______________ (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 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 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篇十五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