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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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安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群众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接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发出的监督指令后,要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8)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状况,认真听取意见和推荐,理解职工群众的监督。
(1)生产厂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者,务必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3)健全领导及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制,坚持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4)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计划。
(5)建立安全网,明确职责制,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零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质量。
(7)狠抓“三违”,坚持原则,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8)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劳动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9)如遇安全生产发生矛盾生产务必服从安全。
(10)组织督促业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推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及业务素质。
(11)发生事故务必亲临现场,直接指挥,认真处理,及时汇报,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12)经常检查巡视本厂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的手续。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用心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理解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准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准无证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机械设备,做好礼貌施工和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到相互帮忙,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用心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1)凡进库货物务必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持续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状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二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三
1、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
2、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必须熟悉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4、掌握触电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5、无防碍本工种的病症。
6、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7、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制度。
8、倒闸操作必须执行唱票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由值班长监护,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
9、操作前应先在图板上进行模拟操作,无误后再进行实际操作。操作时要严肃认真,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任何工作。
10、进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方可按规定程序送电。
11、操作中有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记录和操作票,必须向当班调度或值班长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12、用绝缘棒分合开关或经传动杆机构分合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雨天气禁止倒闸操作。
13、严禁带负荷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或接触良好。
14、装卸高压熔断器时,应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可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15、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16、严禁使蓄电池过充、过放电。
17、变(配)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变(配)电室无漏雨现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四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提供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一则文章,请阅读下文。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五
1、矿井设备由各使用部门编制计划,列表写出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经矿长批准,报供应科。
2、机电设备开关、电缆等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性能,非防爆设备和质量低劣产品不得购入。
3、机电设备要选择先进的,不购淘汰设备和耗能高的设备。
4、购入的设备要经矿有关人员打开检查,不防爆、购件不全、质量低劣产品,矿有权拒绝入库,谁购置谁负责。
1、采购来的设备经验收移交保管员入库,质量、数量当面交清,保管员登记上台帐。
2、设备要分类保管,不得使设备配件风吹日晒,造成损失。
3、设备出库由领取者凭有关领导批准的料单领取,或以旧换新。
1、运转中的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要执行专人操作,专人维修,设备要挂牌管理。
2、设备的检修,另配件更换,由包机者提出,机电副矿长批准。
3、年初要作出本年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有机电副矿长安排进行检修。
4、机电设备要按规定注油、维修、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带病工作,不准高度磨损。
1、对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陈旧设备,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讨论解决资金,另行购置更换。
2,决定设备是否报废,应由机电副矿长决定,报废的设备要下台帐。
3、报废的设备如何处理,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研究决定。
4、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备淘汰与报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 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生产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组织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设备管理的标准和方针。
第二条 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以及规程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按照生产设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四条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五条 设备运行前,要结合各加气站实际情况编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检修规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打印下发并组织人员学习。
第六条 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学习掌握设备的性能和各项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各站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要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关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记录的内容日期、更换零件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整理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以“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工具、工件放置整齐;设备内外清洁、无油污、灰尘、不漏油、不漏气;按量加油、换油、油标清楚、油路畅通;室人室机、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逐项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加气站各班组职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自己的工作,杜绝任何影响生产的事故发生。
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要害部位应建立要害部门档案,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核并认可后,方可在要害部门工作。
第二条 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设备运转、更新、抢修事故处理等情况,要详细记载建档。
第四条 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要害部位。
第五条 上级领导检查工作进入要害部位时需由值班人员陪同,方可进入要害部位。
设备管理制度
加强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对保证加气站安全生产,准确及时完成天然气车辆加气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国际通用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遵守执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加气站设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按照设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五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六条 设备运行前,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备本身技术要求和加气站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及完好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打印下发并组织学习。
第七条 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对设备的性能和各项规程学习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每年度计划在上年10月31日编制完成,本年度增项计划要在当年一季度前完成计划,完成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上级批准的各项技改、技革项目,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并有计划地管理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设备的检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维护保养。由生产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计划落实。大、中、小修项目(250小时、500小时、1200小时、2000小时、4000小时、8000小时、16000小时)应提前制定检修方案,施工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实施。
第十一条 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专职人员要对加气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指导,对有违反设备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十二条 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由生产部门有计划进行安排;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对整体提高加气站设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各加气站负责人对所管辖、使用设备运行状况应详细了解、掌握。站长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生产部门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检修的内容、日期、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验收负责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整理归入设备卡片。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设备使用要求的“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整齐: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齐;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灰尘、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润滑:按时、按质、按量加油、换油,加油,加油工具齐全、油标清楚、油路畅通;排污:按时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内废油,要做到排污干净;安全: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逐项做好运行、加气和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记录详细;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守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购置计划,由生产部门根据当年的使用情况核实后,于年底制订出明年的计划,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生产部门根据加气站构成和维修工作情况,确定备件范围,制定备件储备定额,并定期核实备件储备,负责备件采购、供应。
第十八条 外购的设备要检验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应建帐保管,备件出库要凭领料单(站长以上负责人可申请领料),并做好出库登记工作(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料)。
第十九条 储存的备件要做到“三清”(规格清、数量清、材质清)、“两齐”(库容整齐、码放整齐)、“三一致”(帐、卡、物一致)、“四定位”(区、架、层、件号定位)、“五五码放”(一五一十地码放)。
第二十条 设备的报废、调拨由生产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填计划报请审批,任何个人无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购置设备的档案、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收齐存档,对旧设备的各种记录、技术资料、检修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程的行为要逐级处理,对出现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设备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不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持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全站职工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七
为进一步明确拱墅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拱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拱墅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监,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按违法、违规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措施费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保证等资料,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发包,任意缩短工期,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即会同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公司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公司生产经营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分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听取(三)公司技术经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公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贯彻实施“一图九表”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四)安全部门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公司每月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架子搭设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应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8、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特殊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9、深入基层研究不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和罚款。
10、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11、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12、凡进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13、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1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一图九表法、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五)技术部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6、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六)组织部门(劳资、人事、教育)责任
1、劳资、劳物
(1)对职工(含分包单位员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含分包单位员工)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3)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人事
(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施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组织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3、教育
(1)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各专业主办的各类学习班,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2%)。
(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七)生产计划部门
1、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2、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如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4、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八)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九)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确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月四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一图九表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外包平米包干的结构安全评定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十)项目工长、施工员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一次所管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十一)项目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二)项目工人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十三)分包单位负责人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单位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参加每月四次的项目文明安全检查,检查本单位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7、服从总包管理,接受总包检查,不准跨省用工及使用外地散兵游勇。
8、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八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一、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厂长报告;
6.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五、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六、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安全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七、厂安全员安全职责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8.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八、生技科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3.负责制定安全发电生产计划;
7.负责全厂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8.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10.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11.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
13.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14.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15.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16.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厂部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及时传达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4、参加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法规规定。
5、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协助保卫科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制度,参与消防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做好防火知识培训教育,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对本企业防火工作负监督责任。
6、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爆炸物品的储运、保管和使用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隐患加强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
7.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8.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9.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10.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12.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十、人事劳资科安全生产职责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5.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6.特种作业和要害部位操作人员的安排,应相对稳定;
7.参加劳动鉴定工作,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保卫科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十四、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
2.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安全器具和职工安全生产加班加点的开支;
3.保证设备技术改造、大修、春检、维护资金,保证防汛资金,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十五、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8.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工会也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一、站长在队长领导下,主持全站工作,是本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变电站的现场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站“两措”计划以及紧急预案等,并认真检查和组织实施。确保各种记录、台帐和“两票”记录正确。
三、针对本站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并提出改进意见。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和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抓好安全经济运行分析、电能质量分析、可靠性分析等工作和设备定级、缺陷管理、设备验收及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亲自主持较复杂操作的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
四、组织编写、修改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并认真贯彻执行,每月对变电站值班员至少现场培训一次。
五、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工器具、消防、通讯、生活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搞好全站设备维护及文明生产工作。
六、做好变电站职工的思想工作,搞好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安全教育,组织本站的事故、隐患调查分析和安全检查工作。
七、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落实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并公开、公正执行,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九
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为了确认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三、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用电有隐患,需要工程停止施工的,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并立即汇报项目经理处理,拉闸绝电,待整改好后再行送电。
五、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提高自身技术业务水平。
二、焊工必须经过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三、工程操作施工中应及时检查电源,防止漏电事故。
四、在施工中,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五、正确使用焊工劳动保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做好防坠工作。
六、发现隐患即作整改,需要停止其它工种施工的,报项目经理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其它工种停止施工。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增加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水平。 二、架子工必须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三、在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带扣,防止坠落。
四、在架子搭设中,传递杆件,应多人传递,防止杆件滑落伤人。
五、在架子拆除时,设置警戒线,不准单面拆,应四周同步拆除,杆件不准掷落,要多人传递至地。
六、剪除架体拉结,不准一剪到底,要边拆边剪,防止架子坍塌。
七、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架子有严重隐患时,可以责令工程暂停施工,报项目经理处理。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的规定和制度。
二、 井架搭设工要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必须经过身体检查,禁止患有高血压、贫血病等不宜高空作业人员上高空作业。
三、搭设井架,必须按井架搭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决不准弄虚作假。
四、搭设工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女子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酒后作业和赤脚穿拖鞋上高作业,工作板保证厚度,铺好扎牢。
五、搭设时要检查核验井架各部件的质量与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六、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不管任何人同意使用,架子工应拒绝搭设,并汇报项目经理处理.如项目经理强令使用,可以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七、 拆、搭除井架时,做好中间临时浪风防护,构件严禁从上向下抛掷,要用专用工具吊至地面。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机操工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及时检查机械各部件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报告负责人进行修理和完善,确保机械安全运转。
四、执行小型机械操作规程,拒绝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
五、发现机械安全隐患,汇报负责人要求整改,但未得到及时整改或置之不理的,机操工应停止操作,拉闸关机,汇报上级部门处理。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二、遵守执行十不吊规定要求,不准冒险作业和强行操作。
三、塔吊司机和指挥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拒绝冒险和违章作业,遇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拒绝开机,拉闸关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
五、经常检查机械运转情况和各保险设施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禁带病运转、危及安全生产。
六、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
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单”: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 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在使用电力过程中要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一
聚仙楼大酒店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酒店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聘 -------- 为聚仙楼大酒店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与张家口聚仙楼工贸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宾馆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四、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积极配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务必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八、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九、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安全生产工作按《聚仙楼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聚仙楼大酒店员工手册》予以
奖惩。
十一、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本部门火警、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尤其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人身事故和治安事故的发生。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总经理与本部门各执一份,公司综合办存档一份。
张家口聚仙楼工贸集团公司总经理: 聚仙楼大酒店负责人:
第一条为了提高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星级宾馆饭店(以下简称为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宾馆饭店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宾馆饭店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宾馆饭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变配电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宾馆饭店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2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宾馆饭店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直接通向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摆放中、英文两种文字对照的'应急疏散指示图、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营业区域范围内的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期间不停止营业的,施工区域应当与营业区域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宾馆饭店对各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宾馆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八条宾馆饭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宾馆饭店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宾馆饭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例会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影响疏散的物品或者封闭安全出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