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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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篇一
4导读: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已经出炉!2014年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下文由找法网找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1月16日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
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来源: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篇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看似“利好”,实则“一般”。最近,财政部联合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的201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跟去年一样,集中在农村客运车辆、公交车和重卡等商用车领域,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更多超长服役期车辆的淘汰,提升节能减排力度和道路交通安全。不过,其结果或许也会像去年一样,难以发挥较好的刺激效果。补贴标准连续两年相似
首先,对于农村客运车辆,2012年和2011年的补贴条件均为“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补贴金额均为每辆车补贴1.1万元。
其次,对于城市公交客车,近两年来的补贴条件均是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客车,但2012年的补贴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客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客车,每辆车补贴11000元”,这与2011年对满足条件的城市客车一视同仁地补贴18000元不太一样。
第三,对于载货车,轻/微型货车、中型货车和挂车依旧没有享受到补贴的待遇,只有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含12000千克,能够获得每辆车18000元的报废补贴。关于这一点,2012年和2011年都基本一致,但2012年的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标准对受益车辆进行了更详细的定义,即“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12000千克(含
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这对于基层政府的实际操作和资金的快速发放会有一定帮助。
补贴政策难有重大利好
第一商用车网记者分析认为,由于补贴范围过窄,再加上补贴金额过少,201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难以对商用车市场起到很好的刺激效果。
一方面,对重型卡车和农村客运车辆补贴1.8万和1.1万元,还不如车主把自己的老旧车辆卖作二手甚至三手车的价钱,更有甚者,有的车主在车辆淘汰后卖给非法拼装厂,以换得不菲的收入。这一点,很多个体车主的经济账是算得很明白的。实际上,即使在“以旧换新”大行其道的2009年和2010年(轻/微卡、中重卡和黄标车都被计入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范畴),国家的补贴力度也很难抵得过重型商用车车主自己卖车的价格和诱惑。
与此同时,受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减速的影响,商用车市场尤其是卡车市场需求低迷,很多在用车辆接活少,出勤率不高,车辆的盈利情况大不如前,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持币待购、不敢换车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需求不旺,仅靠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刺激,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该政策会对一部分中小城市的公交车个体承包车主换车需求产生一定的推动,但在更多的地区,由于城市公交属于城建规划和“政绩工程”,其更新升级的内在驱动力主要来自当地政府部门和国营公交公司,与国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关联度不大。
由此而言,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的出台,对商用车的利好刺激其实很小,商用车行业尤其是卡车行业仍需在低迷中徘徊一段时间。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篇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
达市(州)。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篇四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
公告
2012年第2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