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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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范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规政策,以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第四条: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二)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责任与义务;(二)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程。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控制部,专职对各种风险履行日常检查、监控、评估等风险控制工作;
(四)有效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追求效率与效果统一,利用最经济的成本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合理设置内部组织结构,科学规划业务流程,实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各岗位的权责分明和相互牵制。
第二章 主要风险类别及定义
第六条:根据业务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信誉风险等六大类风险。第七条:投资风险,是指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无法达到预期回报率的各种风险。该风险存在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个投资流程与环节中,具体包括目标企业风险、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决策风险、项目管理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
(一)目标企业风险:指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二)投资分析风险:指项目筛选及尽职调查过程中,由于尽职调查不彻底、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全面识别、正确评估项目潜在问题的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指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流程不完善、投资决策者个人偏好、知识结构不全面等原因,造成决策失误的风险;(四)项目管理风险:指项目投资后,在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跟踪管理不善,无法及时发现项目不良迹象并进行控制的风险;
(五)项目退出风险: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退出或者亏损退出的风险。
第八条:管理风险,是指公司由于经营战略、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设置等不完善、不科学,从而给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行业竞争加剧,或者宏观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利率变化、经济周期变化等)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或者投资回报率下降的风险。
第十条: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第十一条: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等原因,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风险。第十二条:信誉风险,是指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从而使公司面临客户流失、人才流失、业务开拓困难等不利状况的风险。
第三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构,也是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担负公司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二)决定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批准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三)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控制现状,对公司所有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整体监督和全局指导;
(四)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风险审核及决策;(五)决定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方案;(六)决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七)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八)决定公司风险控制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由股东委派,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活动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监督、决定对投资风险的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总经理就公司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的日常工作。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报董事会批准;
(二)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控制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三)推进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在公司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中的整合与落实,并全面监督其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审查;
(五)制订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方案;(六)对公司员工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七)建立公司危机处理机制,制订危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八)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执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风险控制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具体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专职组织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报管理层审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衡量、风险应对、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的循环处理及反馈流程,并协助管理层将其整合、落实到公司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
(三)组织业务部门定期识别、分析各个岗位和流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四)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五)组织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
(六)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独立核查,具体职责包括: 1.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可以实地走访拟投资公司、查阅工作底稿,掌握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2.参与项目立项会、投资决策会等重要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协查,为相关决策提供风险评估意见;
3.对《股权投资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进行风险评估; 4.对项目后续管理进行风险监控; 5.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七)传播公司风险控制理念,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八)研究公司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在出现危机事件时拟定处理建议、方案,报管理层审议;
(九)办理管理层授权的风险控制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是项目投资的具体负责部门,也是公司针对投资风险实施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其在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投资决策前负责行业研究、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全面识别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各种潜在风险,出具投资建议报告;
(二)在项目谈判、组织实施、后续管理以及退出阶段,勤勉尽责、密切跟踪、积极管理,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并如实报告;
(三)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履行核查、监控职责。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是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终落实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
(二)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本部门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风险点的识别、分析以及评估;
(三)定期总结本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
(四)协助风险控制部,在部门内倡导风险管理文化;(五)办理风险控制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如下:
(一)目标设定及制度制定董事会负责设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据此决定公司基本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督促管理层及风险控制部制订、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风险控制部的组织下,定期对部门内各个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三)制订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在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风险控制部应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各个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执行。(四)监督与检查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检查评估结果。(五)反馈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总结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风险控制部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
每年年初,风险控制部在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对上一年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本风险控制的计划方案,向管理层提交风险控制工作报告。
图表 1 风险控制流程图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针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类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情况,采用第四章所列风险控制流程,持续不懈地研究经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确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明确开展投资业务的方向标;(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投资决策、项目执行、项目监督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制定合理的投资流程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四)完善投资协议的交易设计,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五)对己投资项目密切跟踪、积极管理;(六)加强研究支持,团队经验共享,提升公司整体投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为控制管理风险,公司应树立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监督和约束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为控制市场风险,公司应通过建立优良的品牌应对行业竞争;公司应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政策风险,公司应随时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适应政策变化。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道德风险,公司应强化道德教育和员工自律管理,并提高道德违约成本。
第二十八条:为控制信誉风险,公司应通过专业的服务、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来取得客户信任,当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做出积极和恰当的反应,以维持客户信任,降低信誉风险的损失。
第六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九条:危机事件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疏漏、无效导致的,超出预期、并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第三十条:公司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属于公司基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篇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篇三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三)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及经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事项可能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五条 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四)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2、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3、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等。
4、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债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5、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6、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辞退、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第六条 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低、中、高风险。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由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公司各职能部门、风险控制及法务部(以下简称“风控部”)及子公司内设的风险职能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九条 风控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董事会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
第十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监督其实施的有效性;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审核和修订公司风险战略、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向公司领导班子提出建议;
2、审议和评价公司战略、财务、市场、营运、法律等重大风险管控方案;审议重大风险事件专项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3、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风险管理工作进度,协调所需人、财、物资源。
(三)风险控制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监督投资业务及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3、跟踪投资业务及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做出风险提示,每半年提交每一次投融资业务及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报告。
4、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信息收集、识别、分析与评估,制订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
5、组织开展公司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为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职责分工的设置,分别参照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风险管理目标和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风险确认与识别程序,预先发现风险征兆,提前采取必要的预控措施,以达到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目标;对于已发生的风险,首先通过已有的控制措施予以控制,进而采取补偿措施进行控制,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
(一)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风险评估;
(三)风险监控报告与预警;
(四)风险与危机的处理;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四章 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策略是指,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及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所确定的公司风险管理总体方针。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策略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监事会评估后确定。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将公司风险管理策略落实到公司制度和流程管理中,协助各业务部门完善其业务制度和流程,并对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现有风险管理策略、制度、流程的可行性或有效性,如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受到严重影响,应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风险管理策略的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完善授权体系,公司所有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各项规章制度中要明确报告路线和程序,使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风控部和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针对本部门业务的特点,制定本部门业务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纳入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对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等六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二十二条 确立公司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一)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认知整个经营过程(从战略制定和实施到公司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公司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投资项目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二)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一般来讲,公司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或“低”。
高风险是指影响金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 30%以上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中风险是指影响金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 10%以上不足 30%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不足 30%;低风险是指影响金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 10%以下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下。
公司从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公司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即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发生。公司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公司必须首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公司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四个方面。目标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公司目标、阻碍公司创造价值或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公司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以便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一)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4、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6、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二)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4、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5、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6、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风险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角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以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风险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组合而成。在风险分析不适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
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二)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三)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风险对策。公司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一)规避风险:指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对策。
(二)减少风险:指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三)分担风险:指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四)接受风险:指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确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公司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2、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3、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4、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
5、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公司管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7、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六章 风险监控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使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和资产的风险状况,相应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控部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战略方案的实施进行实时监控,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保留风险管理记录。各部门或岗位向风控部报送本部门业务风险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每年对业务范围内的公司风险的控制水平进行一次书面分析和评估,风控部负责汇总风险评估报告,经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八)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风控部牵头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及其他业务文件审查制度
(一)审查合同及其他业务文件的程序为:业务部门送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并提交法律顾问法律意见。
(二)审查合同及业务文件的形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有义务予以说明。如需对有关环节进行调查时,也可以直接实地调查。
(三)审查的时间为,受理合同及业务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
(四)设立审查登记制度,除将审查终结的资料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外,风险管理内部,设立审查登记制度,以上述的审查事项予以记录。
(五)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发现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实现进行预测预报。
(二)建立经营管理预警系统。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个业务环节特有的性质来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
(三)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各部门、分支机构,有责任及时、无保留地向公司内审部门报告有关风险的真实信息。
第七章 风险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灵敏高效的风险处理和应急管理机制,以降低风险损失。对新出现的、缺乏风险应急预案的重大风险,风控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立即与监事会及公司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当风险已经发生,风控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收到风险报告后,及时对风险进行初步的评判,确定是属于一般性内部风险,还是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造成强大压力和负面影响的企业危机。对一般性风险,责成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处理;对企业危机,必须按照风险危机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危机处理程序
(一)成立危机处理机构
危机发生后,公司应在第一时间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该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至少包括:发生危机单位的第一负责人、风险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公司风控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授权危机处理小组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协调机构,有权调动公司可用资源,有权独立代表公司作出声明、承诺或妥协。
(二)制订危机处理计划
危机处理小组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企业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危机处理计划。计划必须体现出危机处理目标、程序、组织、人员及分工、后勤保障、行动时间表以及各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同时还包括社会资源的调动和支配、费用控制和实施责任人及其目标。计划制订完成并获通过后,立即开始进行物质资源调配和准备,展开全面的危机处理行动。
(三)危机处理
1、对于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在对危机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公理,果断做出处理决定,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2、对于已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应保持与社会各方的良好沟通,及时披露事实真相,以有助于对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价。
3、在处理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危机事件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及时安抚,避免出现纠纷。
4、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危机处理小组均应与当地政府、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通报事件进展。
(四)教训总结与责任认定
危机事件处理完成后,危机处理小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总结报告,如实反映事件的起因、发生过程、处理方法和结果、责任认定、反映的问题等,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以避免新的风险和危机发生。
第三十八条 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行为失当等原因致使公司出现风险或危机,并造成有形或无形损失的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公司将追究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八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四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报告报送公司风控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风控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子公司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将监督评价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篇四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基金运营和 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各种投资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并在基金运营、项目管理、项目退出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基金运营、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总裁办公会职责:对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投资管理部职责:负责基金的设立工作,提出基金募集方案、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负责基金具体事务的管理,并负有识别、评估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负责投资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投资总监作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风险控制部职责:为保证基金和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监督基金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跟踪基金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做出风险提示,每半年提交每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二责任人并分管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项目 上报总裁办公会之前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审批流程
基金事项审批流程:投资管理部初审→风险控制部复审→总裁办公会核审→ 公司董事会审核→基金合伙人大会审批。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投资管理部初审→风险控制部复审→总裁办公会核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基金和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会管理部负责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八条 基金和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第九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比如熔断)是基金和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会影响基金的运营,从而转化为基金运营风险和投资失败风险。第十条 合规性风险
基金运营和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一条 法律风险 与基金合伙人、合作方、投资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出现不利于公司的诉讼风险。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 基金运营包括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解散及清算等环节,在上述环节中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为违规宣传、管理人员欺诈、资金划拨差错等风险。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市场风险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财税改革等等,导致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基金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以卖出所持有的投资产品为退出方式的基金,其流动性差风险不可避免,只能尽量降低,建立回购制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流程和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对基金设立、退出、处置及清算的风险 进行控制,对投资项目立项、投资、投资管理及退出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风险控制
(1)在基金运营过程中,投资管理部发现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解散及 清算等环节的相关风险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基金风险报告》,提交至风险控制部;
(2)风险控制部对《基金风险报告》中的风险事项进行评 价,形成基金风险审核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风险事项进行 评价并将评审意见提交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风险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3)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审核及处理意见,并报送董事会审核;对于超出基金管理公司权限的风险事项,还须报送相关基金 的合伙人大会决策;
(4)总裁根据董事会审核意见或相关基金的合伙人大会决议,实施相关风险 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立项阶段风险控制
(1)项目开发负责人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并将报告提交至风险控制部;
(2)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 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 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 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3)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 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4)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 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5)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报告移交至 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投资部形成投资方案后,应将投资方案提交至风险控制部。
(2)风险控制部负责监督项目组在投资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 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并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并就相关事项的监督和审核 情况,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 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3)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 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总裁根据项目投资方 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提交至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对项目 的各项 风险进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并将《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至投资决策委员会。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6)公司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7)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的决定报董事长审阅后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投资项目; 定期收集投资项目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委派财务人员;定 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2)项目组负责每季度、每完成投资项目一般评估工作和全面评估工作,编制《季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投资价值评估报告》(每),并向投资业 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及其他对公司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组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投资总监和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报告,由部门向风险控制部提交《投资项目专项报告》。
(4)风险控制部对(3)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 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 《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 提交至总裁办公会。
(5)总裁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退出阶段风险控制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策。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 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 财务核算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章 风险监控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篇五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第四条 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第十三条 会员在发出竞价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第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
第四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停牌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恒利商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利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的商品都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六条 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商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机构。在本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商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第九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中心审核,参与本中心商品上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本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投资人会员; 2)申请新商品挂牌交易; 3)申请商品入场登记; 4)申请商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五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第十七条 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 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商品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商品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商品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商品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商品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商品 第一节 商品目录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商品仅限于下列六个大类: 1)有相关检验标准的农资产品; 2)有相关检验标准的农产品; 3)有相关检验标准的白酒; 4)有相关检验标准的红酒; 5)有相关检验标准的中草药; 6)有相关检验标准的收藏品。
第三十一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六大类商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商品目录。本中心实行挂牌商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商品必须按商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第三十二条 每个商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袋”、“吨”、“箱”、“瓶”等。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商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可以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该商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七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九条 新商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 1)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挂牌商品有较好的流通性; 第四十条 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中心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中心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商品名单中的商品,经新商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商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第四十二条 新商品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将在官网上发布商品挂牌公告,进入商品目录。
第三节 入场登记
第四十三条 持有本中心挂牌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在本中心发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日前通过书面、邮件、微信或交易客户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场登记申请。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投资人会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须确认阅读、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诺书》的所有条款。通过邮件、微信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日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上述申请必须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四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挂牌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支付至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商品市值0.1%的滞纳金。鉴定费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商品鉴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入市商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本中心指定仓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商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投资人会员申请挂牌商品经本中心组织鉴定入库后,本中心托管中心出具鉴定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将鉴定托管单转为投资人会员的交易账户持仓。投资人会员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挂牌费后,本中心将投资人会员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商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鉴定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中,投资人会员不得再凭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中心托管部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会员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及时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四节 再托管申请
第五十条 已挂牌商品在触及再托管条件时方可再次托管,本中心将在官网发布再托管公告。第五十一条 在本中心发布相关商品再托管公告时,申请人可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再托管申请。申请时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再托管代理协议》、《再托管申请书》及《持有人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 再托管规则如下:
1)现货基准价:本中心综合考虑挂牌商品质量、鉴定、存储、托管费用等各种因素后,将依托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每个交易日北京、上海、广州及专业网站现货市场报价,并综合上述现货市场报价之均价乘以130%作为现货基准价;
2)风险警示:当挂牌商品线上5日均价有效超过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现货基准价的100%时,本中心将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3)再托管:当挂牌商品线上5日均价有效超过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将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挂牌商品进行再托管;
4)再托管总量:再托管公告中将明确再托管商品总量。再托管商品总量将不超过该商品已挂牌总量的30%,具体比例以再托管公告为准; 5)本中心再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商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再托管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托管数量。
第五十三条 当某一挂牌商品再托管申请经超过参与表决的60%流通量的线上持有人同意时,本中心有权根据该商品的线上交易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商品进行再托管。
第五节 商品退市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对于不活跃的商品,或有较大争议的商品,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章 发行申购 第一节 申购原则
第五十五条 进入本中心商品目录的新商品,投资人会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第五十六条 申购委托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第五十七条 投资人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五十八条 申购新商品须全额预缴申购款及申购手续费。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投资人会员账户。第五十九条 新商品申购日期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节 申购价
第六十条 申购价即为新商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商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六十一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1)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由新商品挂牌申请人与经纪会员协商制定;
2)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价:由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规则》确定该商品在评审时点可能实现的参考价值;
3)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新商品现货市场均价为发布该商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现货市场平均价。
第三节 申购时间
第六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商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至11:30和13:30至15:30。
第四节 申购流程
第六十三条 投资人会员申购(t日):投资人会员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第六十四条 抽签(t+1日):本中心根据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第六十五条 公布中签结果(t+1日):公布中签结果。第六十六条 挂牌交易(t+2日):新商品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六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 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交易日的7: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六十八条 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商品公告为准。第六十九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七十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七十二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购买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七十四条 转让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交易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交易商品。
第七十五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中心该商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商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商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七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商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第七十八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七十九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人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八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八十一条 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商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第八十三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八十四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八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八十六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中心投资人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第八十七条 商品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商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第八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投资人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投资人会员所提货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中心接到投资人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投资人会员携提货单及密码,至本中心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八十九条 投资人会员(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投资人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投资人会员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投资人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第九十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09:45-16:00。
第九十一条 本中心不承担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商品提货单”状态的商品实物将被锁定,投资人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商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商品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九十三条 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商品提货单”将作废。
第九十四条 “商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商品实物仍被锁定,需要投资人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九十五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发布商品出库公告。
第五节 市场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人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商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条 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九十八条 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与全国各大商品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九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投资人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一百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一百零一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零二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一百零三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百零四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人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投资人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第一百零七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恒利登记结算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中心商品交易中心上市的商品登记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商品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登记结算部门
第六条 登记结算部门是本中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七条 登记结算部门设立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根据实物账户的记录,办理商品投资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实物交易登记簿系统的记录以整数位为计量单位,商品实物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 “枚”或“张”等。
第八条 本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商品登记簿系统内的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品投资人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商品名称、持有商品数量、商品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商品持有状态。
第十条 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商品实物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商品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3、依法提供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咨询和培训服务;
4、维护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名册。持有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名册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人会员名称、商品实物账户号码、持有商品数量等;
5、其他与商品登记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业务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3、办理新的商品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4、投资人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5、合作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6、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7、与商品经纪会员、商品投资人会员和合作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定的样本格式。
第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登记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1、投资人会员查询其本人的有关商品资料;
2、交易所履行职责要求登记结算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十五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以及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专案和标准。登记结算部门制订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商品实物登记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告知相关市场参与人。
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投资人会员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含:实物账户和资金账户。
投资人会员通过实物账户持有对应的实物,实物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持有实物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交易资金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实物应当记录在投资人会员本人的实物账户内。本中心根据实物账户的记载认定投资人会员为所对应的实物持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会员开立商品交易账户应当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经纪会员向登记结算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人会员不得将本人的商品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登记结算部门对商品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投资人会员在商品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所指令对违规商品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一致同意由本中心通过交易账户登记其托管的商品实物,投资人会员交由本中心托管的商品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均应当记录在该投资人会员的商品交易账户内。投资人会员一致认可商品交易账户的登记效力,并认可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商品登记查询结果是投资人会员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本中心托管的商品实物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第四章 商品登记和存管
第二十二条 商品挂牌前,其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应向登记结算部门申请办理其所挂牌商品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品挂牌后,登记结算部门根据商品申购结果办理投资人会员名册和商品数量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商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交易的交易指令办理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合法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凭合法文档到登记结算部门办理相关商品实物的变更登记;过户完毕后,登记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如果资产合法承继人不符合本中心商品投资人会员标准,登记结算部门有权拒绝其过户申请以及交易申请,但账户内应由其合法承继的实物及资金归其所有并予以提取。商品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投资人权利受到限制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在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保证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开立商品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登记结算部门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会员应当委托本中心交收托管机构存管其持有的商品实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买卖商品实物,应当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成交结果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完成其所持实物和资金的交收与划拨。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人会员存管的实物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实物结算
第三十条 本中心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终结算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交易管理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商品登记结算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商品登记结算部门根据交易管理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计算资金轧差,对投资人当日交易资金及所交易实物进行汇划。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商品实物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1、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对登记资料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式和操作流程。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1、市场,是指本中心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
2、初始登记,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商品在本中心挂牌前,持有人及/ 或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商品初始登记手续。
3、变更登记,是指由登记结算部门执行交易系统指令,并确认商品过户的行为。
4、退出登记,是指某品种商品终止上市后,持有该品种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应当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并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本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