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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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篇一
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95年发布),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2.缴存关系的建立(开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企业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政府批文复印件,并填写《汇缴清册》、《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交关系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缴款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开设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开户时必须一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缴交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通知》(烟财房字[2000]2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一经确定一年不变。每年1月份可调整缴交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依据同级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4.缴交比例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缴交比例调整情况:烟政发[1995]99号文件规定公积金缴交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交存率不低于8%;烟政发[1996]119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保持5%不变;烟政发[1997]148号文件规定公积金原则上仍按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相应提高公积金缴交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8%;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不超过10%;烟政发[1998]101号文件规定,到2000年,公积金的缴存率不应低于6%,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经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5.缴存时间及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应详细填写“住房公积金缴款书”(一式三联),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收款专用章”,一联退回单位。单位职工人数如有变动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正常情况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央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享受烟台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提供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3)(4)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提供退休证(离休证);
2.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
3.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
注:(1)退休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职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职工退职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是一致的,均由单位填写“养老基金核定表”(表中注明退休或退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前提下,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封存。注:调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通过缴存单位银行帐户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在中心和分支机构间办理转移,市中心和四区管理部之间开具转帐支票或银行拨款单,市中心、四区管理部和其他分中心之间通过银行电汇方式。(电汇方式调出单位无需提供财务收据)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注:外地户口,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护照(注:“移民”的英文单词为“immigrant”)。
(六)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护照。
(七)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十)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购房:如果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女45男50),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清算组办理提取并销户。
(十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购房: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职工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职工本人办理。
(十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职工死亡:除了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
1.死亡职工留有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2.死亡职工没有书面遗嘱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二是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3.属于遗赠关系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夫妻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可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如果上述证明均不能提供,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特殊情况下提取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相关手续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及支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注:职工提交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单位不给办理的原因及经过,该申请书应由职工签名并按手印,中心根据职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和协调,情况属实又协调未果的,由二名以上参与调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实意见:情况属实,可以给予办理。职工本人办理完提取手续后,中心将自行设计的入帐通知以及支取申请书单位记帐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单位,由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四、办理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月、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随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
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注: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中心需要在当年的还款计划表上加盖“还贷已支领”印章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和提取金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封存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街道居住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如果转入单位没建立公积金缴交关系,职工调动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调出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查询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通过16860000+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知道本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的,可问询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
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篇二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1号)的规定,现就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算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3364元。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二、对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缴存单位应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
四、分中心、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工作的指导,确保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篇三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篇四
交住房公积金,写申请书
推荐回答:申请
我叫xxx, 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 xxx 2011年6月24日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推荐回答:不用写什么申请书,只要到单位开一个公积金缴纳证明,拿着相关材料(如购房合同、还款证明等等)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相应的表格就可以了
个人公积金还贷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转移公积金社保申请书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推荐回答: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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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哪位懂?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请问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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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填写?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多久能提取一次篇五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