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九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一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1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1、“村账镇代管”由镇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镇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四次季度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二
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
1、村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不得兼职。
2、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村会计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乡财政、农经意见,乡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村会计必须接受镇财政所、农经站管理、培训、考核,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
1、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非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村内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管,并统一使用县农业委员会印制的统一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3、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字齐全,以带税章的票据为准,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并退回,严禁白条顶库,严禁村干部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体资金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委托金融机构代管,其它人员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资金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5、非财会人员需要取现金和票据外出办公,必须向会计办理预支或领票手续,业务完毕后,5天以内向会计报帐并办理注销手续,如领用期超过1个月的,会计审查,确实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记录其往来帐户,待款收回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6、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信用社,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出纳员负责。
1、各村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制定本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报镇农经站一份存档,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2、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镇、县减负办批准后,向村民发放“一事一议”监督卡,严禁强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钱物。
3、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1、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由村会计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农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的办法,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4、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帐实相符。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鉴定后,报镇农经站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
5、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村集体提出意见,经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1、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2、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委托县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镇备案。
3、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定时(每季)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1、村集体设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帐、明细分类帐、产品物质帐,出纳日记帐。
2、村建帐完毕后,交镇农经站审核,经审核后财务运作规范的村,才可归还村保管,不规范的村,及时进行改正。
1、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产生3—7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村民理财小组有权对村内所有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每月报帐前)逐笔逐项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3、村集体财务公开是村务民主监督的关键,主要包括十八个方面,其中财务收支要逐笔逐项公开,并注明日期和经手人。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盖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1、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全面实施“三审一把关”财务制度,村财务开支要由村书记审查、包村干部把关、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同时财务票据上要有经手人签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视为手续不完备,严禁入帐。
2、村集体要定期召开理财工作会(每月一次),由村两委、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一是对前期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二是对下期财务收支进行讨论。对计划外大型开支(生产性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一次在2000元以上的),村干部和理财小组研究通过后,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行,未按程序批准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3、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文书保管(书记、主任不得管理村公章)。公章的使用必须慎重,一旦出现不良后果由文书本人自负。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三
1、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级账目和资金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等。
2、依托各乡镇经营管理站组建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各乡镇村委会(社区)和各村民小组委托乡镇代理中心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守财务、商业秘密。对代管的资金,乡镇政府只有监管的权力,没有使用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组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组集体的合法权益。
3、各乡镇代理中心以村、组为单位设立总账和明细账,及时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反馈情况;代理会计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填制好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认真填制或及时取得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村、组报账员及时报账,并负责好有关报表填制及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办理和保管工作。
4、各乡镇代理中心不得用村组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抵押手续,不得代其它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各种款项。
1、各村组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组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组长,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须报代理中心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政治思想好,觉悟高,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
(2)具有为群众服务的思想认识,有积极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
(3)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4)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
3、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具体是:
(1)参与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检查、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3)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
(4)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5)向上级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民主理财小组承担的义务:
(1)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制定民主理财章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代理中心及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
(6)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5、民主理财的程序。民主理财工作的一般程序为: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即民主理财小组在每一个财务事项发生时,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财务事项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在财务事项完成后,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按月或按季开展理财活动。重要财务事项应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并由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章。
1、现金管理由各乡镇代理中心的总出纳负责,村组由报账员专收、专付、专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对外经济交往中,超过1000元人民币结算起点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转账确实有困难的,必须事先报各乡镇代理中心批准,方可现金支付。各村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允许透支。
2、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严格控制资金出借,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村干部因公出差办事需借款的,须在事后5日内结账。
3、现金收付必须有凭有据,对于经济业务内容或凭证格式错误,手续不全的,应拒绝支付;钱款应当面点清,唱收唱付,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并签章。
4、各账户必须留有相关印章,对书写不规范,印章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取款、转款,各乡镇代理中心要拒绝办理。
5、现金使用范围:
(1)干部报酬;
(2)个人劳务报酬;
(3)奖金(责任制兑现)、劳保、差旅费
(4)五保户供养;
(5)村组办公经费、农业生产经费;
(6)向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加强村、组库存现金的管理。各村组的一切收入必须存入代理中心统管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隐匿各项收入。根据各村组实际,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各村组提取备用金最高限额3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多余款项须存入统管账户存储,若各村组的现金余额超过3000元,各乡镇代理中心要停办其用款业务。
(一)收入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组实行“零户统管”,即取消一切在外开设的银行存款户头,由各乡镇代理中心开设一个账户统一管理。各村组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款项。
2、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约束的意识,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生产性支出计划报批制。村委会(社区)的先由村(社区)两委会议拟定支出计划,经乡镇挂点领导、农经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村民小组的由小组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会议拟定支出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经村委会主任、乡镇挂点领导、农经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支出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抓生产、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各村组年度生产性支出计划由各乡镇代理中心监督实施。
(二)财务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1、各村组对其财务享有所有权,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对各村组涉及具体的财务收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各村组在处置集体资产(设备)及涉及财务开支的重大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前必须实行事前报告制和分级审核审批制。由各村民小组、村委会拟定处置集体资产(设备)或财务开支事项实施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决定事项后,以书面申请按要求和程序报乡镇政府,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按照用款审批程序办理用款业务。
2、各村民小组3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小组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班子共同讨论决定;300-5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各村民小组班子拟定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村委会(社区)两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各村委会(社区)5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4、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5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上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由各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乡镇挂点领导、农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2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上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须按照500元以上的程序以书面申请报批审核,再经乡镇实施本项目的分管领导和农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置集体资产(设备)必须报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10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上的财务开支事项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2000元以上的报批程序审核,再经乡镇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规范责任制监督管理。各村民小组不得订立任何责任制考核。各村委会(社区)订立责任制必须跟乡镇、县订立责任制要求相一致,必须跟各村委会抓产业、促生产、引项目、保安全稳定和重大社会事务紧密相关,必须做到量力而行,经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挂点领导、农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工作完成后或年终经两委会议对各项责任制进行考核(附会议记录),并提出考核兑现申请,经挂点领导、农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乡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长审批方可兑现。严禁巧立名目订立责任制,严禁借责任制之名乱发奖金、补助。
(三)用款审批制度
1、各村组使用资金时,必须填写用款申请表并写出资金使用计划,逐级审批签章后方可到各乡镇代理中心办理用款业务。其中,属兴建工程的,还必须报工程预算、公开招标、施工合同、议标记录等复印件。用款数额在1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的,写出用款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后,经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各村委会(社区)主任在用款申请上审批签章后办理用款业务;1000-2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的,经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各村委会(社区)主任签批后,再经乡镇挂点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用款业务;2000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确定)以上的,经村(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挂点领导审核,报乡镇分管农经站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用款业务。若有特殊情况乡镇领导不在而村(组)又急需用款的,可经各乡镇农经站站长请示乡镇领导并经同意后,先到各乡镇代理中心办理用款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2、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办理用款业务时,原则上必须将前一次所批准用款的支出单据到乡代理中心上账,且库存现金不超过3000元方可办理。因工作需要领取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3000元的,必须凭村两委会议决定事项方可预领,事后7天内结账。在本季度内没有到代理中心办理用款业务的,必须于本季度最后月的27日前将支出单据准时到乡代理中心上账,否则停办一切业务。
(四)支出审批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支出联合审批审核制度,实行报账制统一管理。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支前必请示、审批按程序、记账要限时。
1、村、组的所有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
2、村民小组100元以下的支出由小组长决定、审批并经农经站站长审核后方可报销记账;100-300元的由小组班子(小组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共同讨论决定,小组长审批并经农经站站长审核后方可报销记账,记账时须附会议记录;300-500元的经小组班子共同讨论报村委会审批同意,村委会主任签批后并经农经站站长审核后方可报销记账。村民小组支部书记、组长未一肩挑的,实行支部书记、小组长双批制。
3、村委会的支出由主任审批(村总支书记、主任未一肩挑的,实行书记、主任双批制;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实行主任、副书记双批制)。500元以下的由书记、主任直接审批并经农经站站长审核后方可报销记账。
4、村、组支出500元以上的,由村、组审批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经农经站站长审核,再由乡挂点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记账,记账时须附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记录;村组预算外及预算内非确定性一次性支出超过2000—10000元的,按照《沾益县村组一事一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村委会的必须经两委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小组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经村委会主任审批,再经乡挂点领导、农经站站长审核同意后,报乡分管农经站的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列支记账;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按照2000—10000元的程序审批审核签批,再由乡长审核方可报销列支记账。
5、村、组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管理。非生产性支出按照村、组规模大小实行总额控制,村民小组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村委会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对有经营收入,包括村办企业收入、二三产业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的村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6、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组,每个季度最后月的27日准时到乡代理中心上账。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账的,停办所有财务业务,待上账后方可办理。乡代理中心在上账后及时记账,在15个工作日内以村、组为单位编制财务运行情况报表并向分管领导、挂点领导、村委会书记主任书面反馈情况。
7、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8、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要求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事由,有具体的经办人、证明人,有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和领导审核签字,有代理中心的审核意见和有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不准付款、入账和抵库,否则由经办人承担责任。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基建工程估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做到“八有”:一是有村“两委”或村民小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民主议事会议记录;二是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三是有审核资金的批示;四是有公开招标证明书;五是有施工合同书;六是有工程验收报告;七是有决算报告;八是有合法的支出凭证报账。
建立健全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程序公正规范、公开方式及时长效的财务公开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3个月公布一次,收支金额大、往来频繁的村实行按月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涉及村民利益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的经营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和统一的票据,向外单位收款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款专用收据》和《内部往来收款收据》。村组使用的票据由乡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登记管理,村组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严格实行票款同行、票据缴销制度,杜绝使用一般的三联收据和其他票据。
2、村、组集体支出的自制凭据必须使用县统一规定的格式,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须为正规的税务发票。
3、乡政府、乡直(属)各站(所)拨付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资金款项,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统一到乡代理中心开具收款收据。
1、集体资产必须以村、组为单位由村组报账员设专账管理,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载明该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价值、折旧方法、留存地点、管理及使用者等基本情况,做到账物相符。
2、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添置。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履行报批手续,纳入招标程序进行购建。
3、对村组固定资产和水库、坝塘、渔池、果园、山林等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处置,必须本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签订合同,报乡代理中心备案。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集体决议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处置资产资源的收入款项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坚决制止新增村组债务,乡代理中心要对新增债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凡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村组,必须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严禁村、组集体借款。因集体公益事业和生产性建设急需开支的,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组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和村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偿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举债营造“政绩”造成经济损失的,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违反借(贷)款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严肃处理。
3、对历史欠债,以村委会为单位清理核实,完善债务登记制度,摸清债务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
4、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参与高利贷活动。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村、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在村民小组会计账簿开设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杜绝开办存折或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2、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必须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一事一议”表决同意后,附有由村民按手印的花名册报村委会、乡代理中心核实后方可使用。
3、土地补偿款使用账目由代理中心统一记账、监管,村民小组按季公示土地补偿款使用情况。
4、在兑付土地补偿款之前,村委会、村小组必须将补偿面积、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且村民无异议后方可到代理中心办理用款手续。
5、土地补偿款的兑付必须转账打入农户存折,杜绝以现金直接支付农户。村委会、村小组在代理中心办理转账手续后必须在20日内将款项打入农户存折,并于30日内将支出单据到代理中心上账。
1、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发单、账薄统一由代理中心保管,并立卷归档。代理中心应认真理单、记账、做好会计凭证、账薄的归案管理工作。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柜,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财务电算化数据要定期备份。
2、会计档案要求单据齐全、分录清楚、记账凭证不缺不漏,编号不乱不重。每季做完一次账务装订一次凭证,不得跨年度做账和装订凭证。
3、会计凭证档案须用牛皮纸封面装订,须有村、组名称,账目起止日期、经手人登记等,账薄须规范装订。
4、村组会计档案须以村小组为单位分开保管,各村组的账目、发单不得相混。
5、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和会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不允许外单位人员及其它非财务人员将档案借出。有要查阅和复印发单的,须经领导同意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陪同下使用,并在档案备栏内登记查阅情况。
6、在代理中心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办理好移交手续,做好登记清册工作。到期要销毁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的监督下登记销毁,销毁后要将登记清册立卷保管。
7、村、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离任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1、村、组财务活动必须由村、组报账员负责办理。村委会报账员原则上由文书担任,履行村委会报账员职责,负责本村委会具体账目和资金的管理,并负责村小组报账员业务指导。村民小组设报账员,具体承担收款、付款、报账业务。村、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工作。
2、村、组领导负责组织村组的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以及审批工作,原则上村组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等财务工作,更不得坐收坐支、代收代支。
3、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任免或调换由村委会提名,经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挂点领导审核、分管农经站领导批准,方可任免或调换。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离岗或更换需乡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做好工作交接,报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乡代理中心建立村组报账员管理档案,村“两委”成员名册报代理中心备查。
5、乡政府积极开展对村组报账员农经业务和财会知识的培训,提高村组财会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接受农村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村、组干部任期届满,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干部任期届满换届的前一个月即进行任期届满审计;有离任的干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3、村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由乡党委、政府抽调纪委、农经、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村民小组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在乡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及乡农经站的业务指导下,具体由村委会组织和抽调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实施。
4、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审计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民主理财是否得到贯彻实施。
(2)财经法纪执行审计:包括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自定发包、变卖集体资产资源等问题。
(3)热点问题审计:包括集体资产处理;债权债务化解、专项资金审计;“一事一议”审计;财务公开检查。
5、村小组的审计报告由村委会审核报乡农经站;村委会的审计报告由乡农经站站长审查签字报乡政府。对群众来信来访要求审计的事项,审计结果要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法违纪案件,移交纪检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2、村委会公益事业包括:农田(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改水、村庄建设、建校等。
3、村委会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户籍在册人员。筹劳的对象是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村民。退伍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妇女和丧失劳动力的村民,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4、各村、组每年农民人均筹资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全县限额标准;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以资代劳每个标准工作日价格不得超过全县当年限额标准。遇有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投劳需突破10个标准工作日的,必须上报县政府批准方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5、村委会范围内的筹资筹劳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参加并经80%以上的人数通过方可将方案上报。村小组范围内的筹资筹劳计划须经村民户主会80%以上的人数通过方可将方案上报。
6、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预算,须报乡农经站审核,由乡政府会同县农民负担监督部门批准,并在农民负担卡上一一登记,同时张榜公布。村组筹集的资金由乡代理中心实行专款管理。
7、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资、投劳的,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其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纪检、监督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村委会领导干部的,村民会议讨论依法处理或罢免,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8、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认真落实已经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巩固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的治理成果。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四
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账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有据可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
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审核项目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会内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
四条会长担任财务主管,下设会计和出纳,一般情况下均由常委担任。
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核审发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规定,如属实则签字报销;会计负责掌管账簿,按序记账,简明扼要地注明资金用途,发票分类管理、粘贴,同时保管部分报销备用金。会计每月向常委会汇报财务开支情况一次。
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日记账。
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相互不能同班级、同寝室。
五条收入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会收入包括:
1、会员会费(包括会员在社团中缴纳的其他费用)在收取会员费用时,须向会员开出收据,一联存根联收款人保管,二联副联交会计记账,三联发票联加盖公章交会员保管。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所拨款项目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管理使用。
3、赞助本会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优先用于被赞助的活动,除从中提取%给联系赞助商的工作人员作为奖励外,如有剩余则转入本会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如捐赠等)其它收入可由本会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并做好账目记录。
六条全会各部门各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除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会内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七条各部门各会员以农研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八条支出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会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主要有办公室电费、办公用品,会员大会、换届费用,会内刊物出版等费用。
2、论坛讲座等学术性支出
3、实践性支出主要是各项社会实践前期筹备工作的费用。
4、其他支出(如捐赠等)其他支出如一次总金额超过元须经常委会审核。
除用于办公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须由负责人向会计提交预算,实践性支出向常委会提交预算。
九条实行预算审批制。本会预算是指对某项活动的开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计划安排。项目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详细预算,经常委会或会计初步审核,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际开支与预算开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给予全部报销,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由相关负责人自负责任。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套印xx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自20xx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xx]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办法如下:
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全镇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居委会,以下同)财务会计委托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进行代理。
(一)统一开设账户。村级资金由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上级部门单位下拨村级的各项资金和村级各项收入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存储、结算。
(二)严格票据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收据。票据管理员须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的领、缴、销、存等情况进行登记,严格管理。
(三)规范报账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
村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原始凭证按村财务管理制度报账;村报账员应及时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向镇代理机构报账。
(四)年初必须将全年收入支出情况作出预算方案,以报告的形式向镇财政所汇报。
(五)建议村级报账员和出纳员分设,报账员负责条据收集和初审,出纳员现金管理。
(一)规范收入管理。
1.村级向上级财政、上级部门争取的各项资金以及各项捐资等,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入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账户。
2.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或盘活、重新利用的,必须坚持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签订相关合同(提交一份至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备案),在全村公示公开,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私自交易。
3.村级收入严禁坐收坐支。村报账员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村级代管中心账户。
(二)规范支出审批和管理。
1、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人口在3000人(不含)以内的村备用金金额为10000元,3000人(含)以上的村备用金金额为20000元,用于支付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村级零星开支;单笔超过1000元(含)的必须实行打卡转账支付。
2、明确分级审批原则。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单笔1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村支两委成员共同商定集体审批;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支出由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商定集体审批。
3、专项支出规范管理
(1)村组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按党委、政府最新文件发放,村级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乱发滥发。
(2)村级行政公务坚持实行“零招待”,不得在其他项目中虚设开支,冲抵招待费。
(3)村级公用经费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的原则,包括办公费、宣传印刷、会议、协调等列入会议开支专项。人口在3000人(不含)以内的村每年不超过5万元,人口在3000人(含)以上的村每年不超过8万元,居委会每年不超过3万。
4、规范村级项目建设
(1)村级项目建设在实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后,坚持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原则。
1、事前申报,村委会如实填写村级项目建设申报表。写清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施工工期、资金来源、现场责任人等。报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入实施阶段。
2、事中监督,镇村级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了解项目实施的真实性,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标准。
3、事后验收,除村级自行组织验收外,2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安排专人现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表。
(2)组级项目建设。
1、组级项目建设资金是全额村民自筹的建设,村级原则上可以不进行管理,但要引导组级自主实施,自我管理。
2、组级项目建设,当年度需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村支两委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监督项目有无建设的必要、监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监督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标准。凡组级当年度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村级监管的,坚决不准下拨财政资金。
(三)规范村级财务报账程序和报账资料
1、报账程序
1、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村级零星开支,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
2、单笔超过1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支两委成员共同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
3、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支出,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支付款项的程序执行。
2、工程项目报账所需资料:1四议二公开(20000元(含)以上,公开公示需保留电子档)2预算清单3工程承包合同4验收单5决算清单6开工前、中、后的相片(需保留电子档)7税务发票。
(四)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各村对闲置村集体资产可按照相关政策坚持四议两公开后有效盘活处置,处置所得收入原则上优先用于原小村的债务偿还及基础设施建设。
(五)规范村级债务管理
村级财务要防范债务风险,对本年度的建设要坚持量体裁衣、量入而出的原则。资金未落实的不能上马,有可能新增债务的禁止动工,20xx年村级财务不能形成新的债务。对之前形成的往年债务,要积极争资,积极处置闲置资产,有效消化债务。以村为单位出台3-5年消化村级债务的规划方案。每年不低于20%。
(六)村级财务严格禁止的内容
1、严禁在村级账目中虚设工程,虚列开支
2、严禁在村级开支中列支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征订费用。
3、严禁在村级财务中发放党员会议工资、会议补贴、会议礼品。
4、严禁任何个人以“引资费用”或其他名义将上级财政拨款或项目资金按比例返还进行列支。
5、严禁白条、审批手续不全、报帐资料不全的条据入账。
6、严禁未经村支两委监管实施的项目,将财务资金、上级拨款支付给各片各组及任何个人。
7、严禁未经程序处理处置闲置集体资。
8、严禁除五保、低保、贫困户等原因,将村级财务资金发放到个人,如出现资金流向个人,对书记一律免职。
对以上严格禁止发生的财务行为、条据现象,各村总支书记、财务负责人要切实把关遵照执行。纪委要查就查这些内容,一旦发现严肃追责。
(七)规范记账程序。镇统一配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记账员和审核员,记账员编制记账凭证,经审核员审核后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编制财务报表。
(八)规范档案管理。
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年限为15年。超过15年的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代理机构移交镇文书档案室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将财务资料留存村级保管。镇代理机构要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室,配备专用档案柜,每村一柜,分村保管。记账员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所经办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分村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立卷归档。除村级财务清理或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按照“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提出申请→档案管理员初审登记→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调阅会计档案一律在镇代理机构进行,外借会计档案一般不得超过3天,遇特殊惰况必须提前审定。
(一)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负责保管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各项票证、财产物资;登记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办理收支结算,审查原始凭证;按月定期将收支原始凭证送交村监委会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报镇代理机构入账;按镇代理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公开公示;协助村支两委搞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分解、落实。
(二)村级监委会工作职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对村级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定期组织清理(每年3月31日前清理上年度村级财务);建议村支“两委’’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对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凭证提出修正建议;受理群众举报,开展调查了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纠正或解疑释惑,发挥联系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镇党委对村支“两委’’成员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洁行为。
(三)镇记账员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督促各村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按时做账,按月报表,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把好入账凭证要素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报账员落实;指导村报账员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检查各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盘点现金、核对余额、检查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协助各村制订各项财务计划;整理记账财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镇财政所工作职责:镇财政所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工作;对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村级大额资金的转账支付进行审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销、存”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五)镇代理机构工作职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代理村委会处理村级财务记账、算账、报表;监督管理村级现金开支,特别是大额或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验;保管村级财务档案;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及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督。
(六)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职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村级大额开支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对村级财务清理和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范围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督促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建设。
(一)严格实行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镇记账员统一制作反映逐笔逐项收支的财务公开表,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明确的村级财务公开程序,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应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公示。
(二)严格财务清理。每年3月31日前,镇代理机构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上年度财务进行集中清理。在村级“两委”的组织下,由监委会具体实施,独立开展财务清理工作。监委会可以视情况选取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作为财务清理工作人员。村级财务清理不得再以民主理财小组、清账小组等名义进行。镇记账员负责提供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并进行业务指导。清理结束后必须形成详细规范的财务清理报告,及时将财务清理结果张榜公开。
(一)黄沙街镇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廖焱丰镇长
常务副组长:张鹏飞副书记
副组长:刘勇纪委书记
副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陈亚徽张红罗天保吴冬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二)黄沙街镇“两清理两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鹏飞副书记
副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罗天保易晓勋罗贤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两清理两整顿”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处理闲置资产、处理特殊矛盾特殊问题。
(三)黄沙街镇村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罗天保谢岳军张红易晓勋郭晖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村级建设项目监督、审批、验收。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七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
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八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模式、“四议四公开一监督”工作法要求和农村财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异地委派任职制,委派村会计由镇农经中心下设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委派会计履行两大基本职能:一是真实反映村居财务状况,二是对村居的一切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和春定预算方案、公共运行经费的制定;
每月按时到镇农经站报账,对费用票据六要素严格把关;
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管理工作,组织村级正常开展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对“四议四公开一监督”工作合法合规性把好关;
负责脱贫攻坚、农业保险、土地承包管理、编制年终决算等相关年报以及其他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村(居)做好其他相关突击性工作。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由镇农经中心按镇制定的干部报酬文件规定统筹到会计中心统一考核发放,考核按会计服务中心与村(居)5:5比例进行结算会计得分,按考核得分结果、并根据村(居)规模结算工资报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进入xx区“三资”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网)的内容及其维护要求:
1.核算管理,包括会计核算和各类报表数据核实确认。在报账日内,村会计必须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按规定审批后的合法凭证,及时报送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网中录入,并对凭证录入后生成各类报表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2.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确认和预算调整。年初预算和年中调整方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由财务记账人员及时录入“三资”管理网;
3.资金管理,包括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拨付以及村务卡的使用。村级资金使用前,必须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审核、审批后报送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由网站管理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同时上传申请单、申请表等附件至资金管理模块,实施定向、定量控制。涉及到债权、债务、投资相关事项,同时必须通过申请审批流程,并及时将申请审批材料报送给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登记至“三资”管理网的相关模块;
4.资产管理,包括资产添置、出租、投资、抵押、出售、报废等变动管理和营运管理。集体资产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向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提供有关合规的变动说明及审批材料。发生出租等营运业务时,必须在上一轮合同到期日30天前,将该资产出租(出售)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报送给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在系统中登记并发送到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5.资源管理,包括资源台账、资源变动、资源发包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必须根据有关部门测定的数据,及时上报并录入“三资”管理网,准确反映资源存量。集体资源变动时,必须及时向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提供有关合规的变动说明及审批材料。资源发包时,必须在上一轮合同到期日90天前,将该发包项目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报送给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在系统中登记并发送到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6.票据管理,包括票据的领、销、存管理。村级向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领用票据时,必须将领取票据的始末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三资”管理网模块中。票据使用或作废后,及时拍照发送给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进行核销或作废;
7.合同管理,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和终止。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其对应的经营合同由“三资”管理网直接从产权交易系统获取,每份合同都对应应收款计划(由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录入),各村需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取租金或发包金,收款时必须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及时将票据和对应的合同报送给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经济合同,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审批,并及时报送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8.民主管理,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信息公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采取“四议四公开一监督”操作规程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开好四个会议,认真记好由镇组织办统一印发的专项会议记录,留有会议影响图片,收集好公布资料及图片,完善好台账资料。民主决策材料、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变动情况、民主理财活动照片及与“三资”相关的工作动态等都必须及时上报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由网站管理员上传至有关模块进行信息更新;
9.预警管理,包括风险提示和责任追究。对“三资”管理网中就资金、资产、资源以及产权交易出现的风险预警提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纠偏或予以说明,并将相关附件材料提交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由网站管理员回复并上传附件进行处理。
10.问责管理。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大额支出、超预算支出资金,逾期还款、违规使用村务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交易,收入不及时足额入账,长期占有或出借集体资产,低价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集体资产出租、资源发包不入场交易,村级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公开招标,重大事项决策不执行“四议”议事制度,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实施公开等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村会计要对入账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对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以及其他要素不全的票据一律拒收;
2.当月票据必须全部当月入账,不得延期报账。新发生的小型项目、维修费、设施添置等业务,原则上业务结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记账。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当年收入、支出必须当年入帐。村会计在月度结账后,必须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并将银行对账单随当月票据装订备查;
3.每月26-30日(2月25—28日)为报账日。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2.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3.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4.为强化村集体专项资金和公共福利支出管理,村级必须编制专项资金和福利费收支预算;
5.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必须通过“四议四公开一监督”的决策程序,并报镇农经站审核备案后实施;
6.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对预算进行调整;
7.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通过“三资”管理网、村务公布栏予以公布。
1.村取得的现金收入应由村会计收取,确需其他村干部到户登门收款的,须在五日内与村会计结清账款,村会计须在二日内将所收现金解交银行专户,收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现金,更不得以支抵收、坐收坐支,做到收支两条线;同时村(居)资源发包押金、农户土地流转复垦保证金一律交专门管理,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私自存储。
2.村会计必须做好备用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备用金控制在1000元左右,不得白条抵库。备用金限用于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村务卡的有关支出,其他所有村级费用支出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
3.严格执行村务卡结算制度,村务卡原则上必须以村会计名义设立,村级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应通过村务卡结算。费用报销后必须及时通过银行转账填补村务卡透支额,村会计对村务卡诚信行为负责;
4.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账户),用于存取、收支货币资金,基本账户实行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印鉴”管理;
5.使用基本账户的村,货币资金的控制程序为: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票据并签字证明→村主任、村书记、村监委主任复核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査盖章一镇农经站审核→村填写《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申请表》→镇领导审批签字→填写转账支票→村和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加盖印鉴章→一开户行转账支付。
6.村级集体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串用,更不得平调村级资金。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级资金不得垫支非村级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资金。
1.村各项支出实行会签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标准为:200元(包含200元)以内村主任审批;
2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由村书记和主任共同负责会签,并明确签署报支意见;
2000元以上费用支出在村两委审批的基础上,经农经站对会计凭证及要素进行审核并盖章后,由镇所在村(居)联系班子领导确认签字,分管领导过堂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处理流程。各村居到镇验审时间分别为每月26-30日(2月26-28日)。
2.村干部报酬及奖金补助:村干部报酬必须根据年初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结算报酬的依据。村必须严格按照镇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其报酬不得突破镇综合考核审批总额。年度综合考核、突击性工作考评等奖金必须依据上级批文发放,不得超支。奖金、福利、补助发放须事先申请、报镇纪委审核、镇领导审批,否则一律不予发放报支;
3.办公费:村须建立办公用品购买领用登记簿,村级办公用品由村会计统一购买,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村居一律不得自行印制信封、信笺和笔记本,不得购买报支年画、挂历等发放福利,村级纸质材料不得到营利性打印社打印,村级电话费、水电费、文印费、账册费等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控制,公益宣传标语制版参考工程项目管理;
4.报刊费:报刊除区统一征订外,镇相关部门、单位征订由镇宣传办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推销各类商业性报刊杂志;
5.差旅费:严控出租车租用,除冬训及镇5人以上会议、出镇接访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车的,报支车费凭派车单报支,派车单需注明天气、用车事由等。用车必须经村书记同意,由村主任开具派车单,按季凭派车单到村结算。出镇学习、考察、会议活动等,凭上级通知,事先申请分管领导签批。严禁村级干部组织参与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差旅费报支不得高于财政部门的标准。
6.工作餐: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严格控制工作餐开支范围和标准,对业务性工作餐实行限额管理,标准为村(居)人口及面积分别为1元/人(亩),工作餐每次人均不得突破30元,总额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担。不可报支烟、酒等费用。在镇外就餐的,一律使用村务卡结算。
7.其它费用:严格控制人情消费,除新兵入伍、春节“六属”对象慰问、老党员、老干部病(故)以及为80岁以上村民祝寿、本村世居村民病(故)外,原则上村集体不得报支其它人情费用。单笔人情费用的'标准一般不得突破600元。
1.开展定期清查制度。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必须登记到“三资”信息管理网,各村每年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建立集体资产台账。集体资产台账要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金额、状态、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承租期限以及承租金的收缴情况等;
3.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集体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资源承租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租资源的用途,承租期限以及承租金的收缴情况等;
4.严格资产资源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出售、出让,因村集体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前必须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评估结果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5.规范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分级负责的范围。村委会提出方案,方案必须通过“四议四公开一监督”形式决定通过,经镇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进行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1)资产、资源发包在上一轮合同到期90天前,发书面通知原承包人。
(2)资源发包标底价:实际确定价可依据塘口、水源、交通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标底价,建议标底价一般10-20亩不低于300元/年/亩,20-40不低于400元/年/亩,40亩以上不低于500元/年/亩。为防止恶性竞争,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价格超出我镇实际种植、养殖形势的情况下可中止招标行为,并可改变招标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招标方与镇农村产村交易站商定并报请镇纪委和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后实施。
(3)合同年限:一般定为5—6年。
(4)报名条件:中国境内自然人皆可报名,(但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保证金:报名者须交纳保证金参加投标,保证金交纳标准不低于标底价的年租金。
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起草招标文件,经村领导和代表签字后报镇农经中心审核后张帖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一周。
(7)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应按照招标公告相关内容规定进行评审,三日内通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
(8)资源发包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符合预审资格的报名人员方可开标,(预审资格认定由村委会审核)如每个塘口资格预审不达三人重新公示,如公示三次报名人数仍不达三人的由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与报名人员双方公开协商。
(9)投标时投标人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投标时投标人只允许带一人到场参加,其余任何人不得进场,每个投标人现场领取一个投票牌,报价时举牌报价,报价时不得低于标底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竞标时以10元为一个标的递增,以价高者中标。
(10)公示结果:中标结果公示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后如有人举报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中标无效,并处于中标金额的10%罚款,如公示无异议,村委会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由农经中心负责鉴证。
(11)承包金收取:签订合同时交清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金,否则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
(12)履约保证金:投标人中标时交纳一定的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额为该项承包的一年租金,承包结束后退还。
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交易;
村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
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单宗200亩以上养殖水面发包的;
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股权转让的;
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村集体出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达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非国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应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操作交易。除上述之外的交易,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都必须按规定到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公开。
1.村集体实施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水电改造、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购置项目,须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镇级审批”的原则,由村制定项目资金概算方案,经“四议四公开一监督”讨论通过,并报镇农经站审核、镇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须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村居工程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事业设施项目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流转交易工程底价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根据省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关于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操作说明,明确1万元以下的公益设施工程交易方可适用简化交易流程,开通绿色通道。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须安排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并根据建设需要和群众意愿,聘请监理机构监督把关。施工建设结束后,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组织纪检委员、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及村民代表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决算报告书;
1万元以上的须由村申请验收,项目验收由农经站牵头、审计站、环保建设中心、监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形成竣工验收决算报告书。
4.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款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考虑一次性付清;
工程款1-3万元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0%,10%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到期结清(还本不结息);
工程款3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付至工程款的4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年底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7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第三年年底结清余款。
5.镇农经站必须根据项目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审核拨款,凭正式发票入账。项目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1.村不得出借资金,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严控举借新债,逐步化解旧债,并认真做好清权偿债工作,每年双债下降标准为10%;
2.村集体债务在未清偿结束前,除“一事一议”兴办的公益事业外,原则上不再兴办其他公益事业,更不得举债建设。确因群众急需,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在落实偿债责任人和偿债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查和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得入账核算。严格按照先还有息债务再还无息债务的原则,积极化解村集体债务。村级借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村级往来性债务不得计算利息。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款(工)专用、张榜公布”的管理办法。年初,由村委会提出当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核、政府审批后实施。严禁不民主议事,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
2.“一事一议”筹资,除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免除外,年人均筹资标准不得超过20元;
每个农村劳动力年承担5-8个工日,最多不超过8个工日。负担对象为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自愿以资代劳协议,严禁将“一事一议”筹劳按承包面积分担;
3.“一事一议”资金要专项核算,收取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记入“一事一议资金”账户。“一事一议”资金支出,必须取得正规原始票据,村自制原始凭证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出,要有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购入原材料合格证、验收资料等附件。
4.规范用工结算。村级用工实行“用足政策、开前门”的原则,先轧工,不足部分再由村集体另行支付。不得乱开杂工,更不得出现“虚假工”、“人情工”、“重复工”。要向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倾斜,对违反规定或超出标准的用工,实行“谁支派、谁负责”。
村级用工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根据往年用工情况、当年工作实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数额,制订年度用工计划,编制用工预算草案。村级用工前要使用派工单。由派工人根据实际、对照预算计划,提出派工申请,填制《村级派工单》。村级用工建立用工登记薄。根据用工结算凭证按序时登记用工登记薄,按月编制用工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阳光村务)网公示。村级用工及时据实兑现。村级用工结算时拨付至出工人“一折通(卡)”,不得现金支付。村级用工原则上次月兑现(暂无资金可转往来,不得支付利息),最迟年底前兑现。
1.规范建立村务公开监督组织和民主理财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同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人数控制在每个村民小组1-2人;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5-7名群众威望高、熟悉财务知识、综合能力较强人员组成。村干部家属、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接受镇农经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理财小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除经常外出,不能保证按时参加理财活动、经本人申请退出的或经镇农经站认定违反理财制度被辞退的,一般不得随意调换。理财小组成员报酬采取误工补助的形式,具体标准每次人均不超过在60元。
3.村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理财,每次理财必须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认真做好活动情况记载,并由理财人员签字。
4.村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农民利益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公开。在公开方式上,除村务公开栏和自然村公开墙外,可通过广播、会议进行公开,还可借助xx区“三资”管理信息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5.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和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等。公开内容要详细、要全面,要让村民看得懂。所有公布的资料在公开前,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再报镇相关部门审批,每期公布的资料必须留有小样和图片及时整理归档,并上报一份给镇农经站备查。
1.收取“一事一议”资金、水利工程水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资金,一律使用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与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使用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村集体统一经营、承包经营项目的收入以及对外募集资金收入等,统一使用由区委农办监制的《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其他收据一律不得使用。
2.专用票据由镇农经站负责领、销、存登记,并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村会计到镇农经站申领、缴销并负责保管。
3.村发生各类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外来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的,必须填制内容清晰、要素齐全的自制凭证。
4.除转账、错账更正业务外,记账凭证必须附对应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对少数分割业务需用复印件作为依据的,必须由保管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以示证明。
1.村会计负责本村档案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理财记录簿、村务公开资料及登记簿、农业统计资料、土地承包清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要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各种档案资料按会计年度分类整理,按规定格式立卷,卷背贴上标签,填好资料归档登记簿,归档管理。
2.建立档案保管责任制。各村必须设有专门的档案室,会计室与档案室分设,明确村会计为档案管理员。财务会计档案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保管,对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按规程办理手续,报批后由镇农经站负责监销。平时查阅档案资料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要报经镇农经站批准,并在借出(阅)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借阅时需两人以上签章,并确保按时收回归档。
1.镇农经站和审计站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承包合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2.建立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镇农经站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先离任、后审计。
3.加大对重点事项的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涉及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4.村(居)会计离任时,并由镇农经站和村主要干部联合监交。
1.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已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2.镇农经站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3.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制定的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村级财务核算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账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有据可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审核项目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会内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
第四条会长担任财务主管,下设会计和出纳,一般情况下均由常委担任。
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核审发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规定,如属实则签字报销;
会计负责掌管账簿,按序记账,简明扼要地注明资金用途,发票分类管理、粘贴,同时保管部分报销备用金。会计每月向常委会汇报财务开支情况一次。
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日记账。
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相互不能同班级、同寝室。
第五条收入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会收入包括:
1、会员会费(包括会员在社团中缴纳的其他费用)在收取会员费用时,须向会员开出收据,第一联存根联收款人保管,第二联副联交会计记账,第三联发票联加盖公章交会员保管。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所拨款项目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管理使用。
3、赞助本会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优先用于被赞助的活动,除从中提取5%给联系赞助商的工作人员作为奖励外,如有剩余则转入本会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如捐赠等)其它收入可由本会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并做好账目记录。
第六条全会各部门各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除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会内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各部门各会员以农研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支出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会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主要有办公室电费、办公用品,会员大会、换届费用,会内刊物出版等费用。
2、论坛讲座等学术性支出
3、实践性支出主要是各项社会实践前期筹备工作的费用。
4、其他支出(如捐赠等)其他支出如一次总金额超过100元须经常委会审核。
除用于办公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须由负责人向会计提交预算,实践性支出向常委会提交预算。
第九条实行预算审批制。本会预算是指对某项活动的开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计划安排。项目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详细预算,经常委会或会计初步审核,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际开支与预算开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给予全部报销,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由相关负责人自负责任。
第十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烟酒支出一律不可报销。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或经费预算超过200元的活动可以向常委会或财务管理人员申请预支部分经费,预支额度为已审批的预算的60%。预支须开具借条,写明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和经手人。
第十二条预算内所有活动经费凭票据可找会计报销,报销凭证必须为正规发票,日常一次总金额小于50元的零星开支可用收据代替发票,但必须签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条所有报销凭证背面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时间和付款人,必须有财务主管和项目活动负责人同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并将报销凭证依次重叠90%粘贴在同一张比报销凭证稍大的白纸上。
第十四条对于购入的会内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记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
第十五条每周一值班时间为固定报销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受理,经批准的预支经费可单独找出纳或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1月10日至春季开学期间和6月20日至秋季开学期间财务封库,停止一切开支。
第十七条财务交接后,上届未报销的费用需上届财务管理人员和活动负责人以及本届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本会按照规定提取或接受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置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现有专用基金由农研会发展基金。本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各项基金实行自主的管理办法。农研会发展基金由老会员联谊会秘书处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实行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会计如实规范记账,然后总结、结出账面余额,每届的账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备案。换届时,财务要按照有关规定交接。
第二十四条财务分析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一定时期收支情况分析、资金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出纳与会计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有意隐瞒或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金额50元内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00元以上追回现金并上报校团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所有会员有权查阅本会会计账簿财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第xx届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第xx届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