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章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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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篇一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章程篇二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章程篇三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篇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章程篇五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xx科普协会(简称:科普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是由一批对科学文化和技术普及工作有一定兴趣及能力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是以“科技创新、励志图强、全面发展、面向社会”为宗旨,为我院广大科技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好友、交流创意的平台,且能提高其动手能力和参与水平,本协会以科技创新的学术氛围为目的、以推广科技知识为理念,在本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学生的科学知识和鉴别真假的能力。并大力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着力提高本学院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意识,提高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文化素质为出发点着重点。
第四条: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活动方针:立足职院、面向社会、服务职院、面向未来。
第六条:本协会在学院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用科学的态度看待分析事物,共建和谐学院。
第七条:本协会以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为中心,并开展相应的讲座、 讨论会、科普竞赛等活动。具体活动如下:
1、在学院以科普展览、出版科普墙报、进行科普知识宣传、科普讲座、 科普常见知识竞赛等活动;
2、邀请有经验的老师和教授开设科普讲座并进行辅导;
3、组织科普实践队外出锻炼。
4、有组织地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学院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全学院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大学生活动中心。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以个体会员为主。
第十条:本协会由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6、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提交退会申请书经会长同意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会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工作在学院的影响。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积极向本协会反映群众对科普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6、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守本协会的机密文件;
7、推荐新会员,并引导新会员学习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学院资助;
2、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
3、会员会费的缴纳;
4、拉赞助等。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按照“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原则,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使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举办科普讲座及科普图片展览、出墙报、宣传科普知识或比赛所需的经费;
2、本协会购置必需的各种器材所需经费;
3、各种竞赛中获奖人员,优秀会干给于奖励;
4、其他日常开支。
第十四条:各部门有权按照本规定报销有关开支,但报销前必须向会长及财务部长申请,经会长盖章签字同意后,执购物发票到财务部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报销;
1、开支前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经会长同意的;
2、无发票或在发票上涂改且又无他人在场的。
第十六条:以下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1、外出联系事宜未经会长同意的车费或其他费用;
2、不是专门为协会作的开支。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节约经费的开支,共同抵制,揭发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财务部要做到总账精细,账单清晰,定期向协会全体成员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协会在换届前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或公款的剩余数。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滥用。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科普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部长组成。科普委员会大会必须在每年换届后15日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4、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两名,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统称会干,另有老师担任辅导。
本协会的会干由全体会员推荐、协商产生,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协会活动。会干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部长;
4、组织开展活动;
5、召开会员大会;
6、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7、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8、会员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9、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干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科普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干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科普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科普委员会讨论,商议通过后方可递交大学生联合社。
2、经过大学生联合社同意,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篇六
第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第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社区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领导。
第四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是:
1、协助街道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2、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5、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1、发动全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观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方可退会,退会的会员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设会长一名。
第十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社区居民带头实行计划生的积极分子为会员。
律师协会章程篇七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计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团体。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 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 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 守协会章程
2)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任务;
3) 按期缴纳会费;
4) 参加协会活动;
5)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 有组织网络
建立一支以“五老”为骨干,以育龄群众为主体,并吸收一些致富能人参加,在“少生快富奔小康”中能起带头作用的会员队伍,会员数占总人口数10%以上;协会组织健全,有精干的理事会,有一名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主持协会经常工作的会长或秘书长;有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
2) 有活动场所
建立会员之家或会员活动室,有明显标志,做到协会任务、会员权利义务,组织网络等有关内容上墙;建立会议、学习记录和理事、会员、会员联系户名册;订有《人生》、《当代家庭报》等计划生育报刊杂志和学习资料。
3) 有规章制度
建立例会制度,按时换届,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组长会,不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培训。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小结,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并发挥作用。
4) 有服务活动
围绕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和群众的需要,组织会员和广大充育龄群众积级与新家庭计划行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互助活动,普及避孕节育、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知识,教育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发挥协会优势,组织育龄群众尤其是妇女发展生产,引导她们优生孩子、学技术、健身体、快致富,搞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5) 有工作成绩
发挥协会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党支部、居委会反映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与计划生育工作,并能监督干部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五)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
1)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福建省计生条例》;为群众传播致富信息,传播科学技术、带头勤劳致富。
2) 经常开展计生、优生优育政策、生殖生理与性保健、妇女保健、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3) 积极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4) 实行民主参于民主监督,反映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持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
5) 组织学习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一个目标:“十五”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水平要有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
两个要求: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
三自方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为生产、生育、生活服务;
四条标志:提高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水平的四条标志即: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五个职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律师协会章程篇八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戏曲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戏曲爱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 代表广大戏曲爱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思想基础:本协会在x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各项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目的:给对各种戏曲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同时也尽我们的力量让更多同学了解中国这一传统文化,推动各种戏曲在校园的传播和普及。
第五条 协会宗旨::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让更多同学了解戏曲,培养同学戏曲方面的特长,提高广大同学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艺术宗旨:尊从艺术发展规律,为会员打造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舞台,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艺术品质,为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传播传承添砖加瓦。
第一部分:权利机构
第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理其职能。
一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拥有决定本协会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届除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委员干部,审议决定本协会年定计划。
二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遇到事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可另外临时集会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领导机构
第一条 会长(包括副会长)
一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协会一切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 会长的职能:总领协会各项事务,监督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统一各个会员的意见和本会的基本活动,并向下级部门分配任务。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内部各项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各项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代理会长处理某些重要或紧急的事务。
第三部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一 秘书处:主要负责各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各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负责会议记录和本协会会员的联系。
二 组织策划部:平时注意收集会员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为本协会的智囊团通过与其他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及时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以本协会为宗旨和目的为原则和垓心的活动,保证协会的各项活动能有声有色地正常开展。
三 公关外联部:负责本协会和其它社团的交流,以及与商家赞助事务,为本协会与相关媒体架设沟通的脊梁,负责接待,联络和邀请戏曲演员为协会成员作戏曲知识讲座和表演指导。另外设专人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四 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通过海报和横幅或板报的形式,及时对外发出本协会的传单,公告,通知以及相关活动的报道。并负责本协会与赞助商协议的广告策划与设计。
五 团支部:作为本协会的检察和后勤部门,负责各项会议的监督,协会电影的播放,及时了解会员的思想动向,监督各个部门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拼博进取,民主高校的社团。
六 网络信息部:负责本协会的网页,博客,q群设计,管理与维护,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索相关信息,为协会提供决策依托。
七 在协会内部专设一人担当新闻记者,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报道和与社管部的联系。
八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各部正,副部长组成,视情况增设若干名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扩大会议具体职能如下:
一、主要负责全体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对协会管理和相关决策。
二、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例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反复研究,经过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通过放可批准实施。
四、每次会议重要发言,有效议案和讨论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为材料供日后参考研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思想,有主见,有激情,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戏曲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个项活动,有权对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有享受本协会培训,帮助和奖励的权利。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认真实施和完成上级经过正确决策交给的工作或任务。
六.会员应保持与协会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其它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七.会员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出谋献策。
八.会员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求同存异。
第一条、定期请专业老师到校进行有关戏曲知识的讲座。
第二条、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的爱好,按实际情况选定节目给会员排练,并邀请专业人士或票友老师到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定期在校内播发经典戏曲影片,并组织会员观看。
第四条、加强对外的联系和交流,共创高校戏曲活动的美好天地。
第五条、尽量为会员争取上台演出的机会。
第六条、不定期举办全校性戏曲知识竞赛,促进同学们对戏曲的了解。
第七条 与校内各社团友好组织活动或参加兄弟社团的活动。
第一条:奖罚制度
一、奖励:为挖掘会员的潜能,充分发挥协会成员的作用跳动成员的积极能动性,每年四月份举行一次年度推优评选活动。对给本协会改革发展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评选,给以优秀成员奖励和表彰。
(一).能给本协会各项活动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者,年度评选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凡给本协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积极提出有效议案,能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和表彰。
二、惩罚:为了维护本协会的良好形象,防止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妨害本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特订以下惩罚制度:
(一).凡借本协会名义进行个人私营和违法行为者,对本协会的名誉,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者,后果自负并经常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或开除。
(二).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导致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或不能开展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撤职,开除。
(三).因经费问题对本协会名声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以警告或开除。
第二条、财务制度: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团委和社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协会活动的经费主要通过合法手段自主筹备,经费的来源依托与会员费,商家赞助和争取得到社会的捐助。
二. 所有会费统一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代为保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度,各部搞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有会长最终审批,交由秘书处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拨付使用。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三.本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得乱花乱用,经费使用须凭发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并又经手人负责。
四.任何人为本协会拉得赞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归本协会集中使用。
第三条.人事制度:
一.部长任命:通过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会员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产生,然后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又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备案。
二.理事任命: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理事招聘大会,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公正选拔,又常委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部长意见后决定任命,由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部长理事免除:因自动提出辞职,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常务委员研究讨论,并征求所在部门部长的意见决定免除,由会长正式批准并经社管部门同意后免除并登记备案。
四.人事管理细节归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人事档案和会员证,管理主要由团支部管理。
五.本协会内部实行“三通原则”:委员和理事之间,理事和会员之间,各部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和沟通,以保持协会的上下同心和紧密团结,为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会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一).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意,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改动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最高原则,以符合本协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指针。
(三).本协会内任何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灵活地处理好本协会内部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
(四).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章程,可集体研究制定各部门章程,经委员会同意通过并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大学戏曲协会常委会。
律师协会章程篇九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律师协会章程篇十
第一条 社团名称:xx市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文化艺术类社团,是由xx市国标舞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丰富会员文化生活,提高会员人文艺术素养,渲染会员群众艺术氛围和推动全民健身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以舞蹈爱好者为成员,接受xx市文体局和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组织舞蹈爱好者聚会,交流学习舞蹈心得,欣赏舞蹈作品以及相关资料;
(二)联系、组织各类国标舞学习和介绍活动,普及国标舞知识,提高同学国标舞表演和鉴赏水平;
(三)筹划、组织、举办各类舞会、联谊会、讲座,为会员们提供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为他们创造机会提升艺术水平,扩大协会在国标舞界和社会的影响;
(四)通过协会资料库提供会员影音资料交流(可提供会员代购影音资料服务及舞蹈用品);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蹈爱好者;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对国标舞有一定兴趣,渴望通过加入本协会达到了解、掌握国标舞技巧,提高国标舞鉴赏水平,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的同时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及权利、义务:在社团纳新时填写报名表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成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普通会员每年交100元会费,会员将免费参加本协会联系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会;
(四)每次组织活动均为自费aa制,安全责任自负,其安全责任与协会或组织者无关。凡自愿报名参加或缴纳会费的会员,均视为同意此安全协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权利外,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某些限额活动的优先权,拥有本协会的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力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常委会员需承担一定的协会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详细个人资料;
(六)会员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取得协会允许。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安全问题不由协会指导老师负责。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舞蹈协会社团工作;
未受过国家的处分;
对本协会目标有明确认识,热爱舞蹈,具有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二年,最多可连任二届。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加强和兄弟协会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发起协会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处理协会日常文件事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责人职权:
秘书处(办公室):为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艺术水准出谋划策;管理协会收支及费用凭证;会务工作;资料保管工作,组织策划协会活动及协会间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将所有会员通知到位;
宣传、推广部:宣传推广本协会,并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学习与交流,负责协会对内对外活动的海报、横幅、网络宣传,负责会员的交舞活动及会员之间对舞蹈的交流;
监察部: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工作;
集体舞部:负责组织协会的集体舞排练和演出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明细帐目由具有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每三个月向会员进行一次帐目公开,公开形式为书面报告、会议或者网络公开等。任何人提出疑问,协会有义务进行解答与改善,以保证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
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章程篇十一
第一条:志愿者协会是由团委批准成立,医疗服务部带头以医院青年职工为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的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开展工作。
第九条:培养青年志愿者,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技能。
第十条: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一条:凡热心公益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青年职工,在校医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个体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并进行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向本协会推荐成员。
5、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会员也可单独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会员,协会应根据其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就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人两名,主任由团委提名,负责人由主任推荐。
第十八条:本协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主任视情况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主任不在时,经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九条:协会负责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各志愿小组工作,落实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各活动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医院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医院团委。
律师协会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会员3000元/年,上下链会员10000元/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
(3) 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三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列席理事会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七届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章程篇十三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六十六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