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证件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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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篇一
兹证明本人__________(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______________之保单已遗失,该保单投保人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及本人均同意原保单作废。
特此声明
(下述部分由投保人及申请资格人签字)
投保人:
被保险人:
身故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须与遗产继承人声明联合使用):日期:
回访备注(申请资格人与投保人不重合时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回访人::_________________回访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此版权为新华保险理赔查勘专员杨卫所有)
证件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篇二
银行印鉴卡遗失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
我单位不慎遗失银行预留印鉴卡片,现特此说明,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证件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篇三
部分证件挂失声明,企业公告,寻人启事登报样稿及登报前准备材料如下: 银行开户许可证声明登报范本:
遗失声明:北京--x发展有限公司不慎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东北旺支行上地分理处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0407040----x,核准号j1000---,特此声明作废
海运提单声明登报范本:
遗失声明:xx公司不慎将正本海运提单遗失(提单号是:x x x x,船名:x x x x x,航次:x x x x,卸货港,x x x x),特此声明该票正本作废
组织机构代码证声明登报范本:
遗失声明 :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丢失,(代码号:----x) 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登报材料:(1)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在国内的,法人亲自签字;(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有限公司的,需要在公告上加盖公章,法人签字;(5)股份公司的,公告上加盖公章,法人签字,还需要董事会决议;(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报范本) 注销公告:北京xx公司(注册号:11024252667-)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x组成,请债权人与见报之日起45日 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登报所准备材料:(1)需刊登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注册资本和减至注册资本的数据;(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报范本) 减资公告:北京xx公司(注册号:11024252667-)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金,由500万人民币减少为200万人民币,请债权人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 特此公告
证件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篇四
支行:
由于本公司财务人员疏忽,遗失现金支票一张,会计亟需做账,望贵行体谅,予以证明!
日期:20xx年x月x日
支票号码:00000000
用途:工资
操作员:000000
流水号:000000
*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