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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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篇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篇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支行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质人(丙方):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向乙方提供有价单证质押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如下:
授信方式□ 循环额度□单笔
贷款金额/可循环最高额度(大写):
质押率 还款方式 贷款币种人民币
贷款期限或循环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款人如选择循环额度,则在本合同循环额度有效期内的单笔贷款以贷款借据记载事项为准,不再签订单笔贷款合同。
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签订贷款借据,如本合同的相关记载与贷款借据出现任何不符,应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贷款的利率
(一)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 %(上浮/下浮) %执行;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
(二)借款人如选择循环额度,则每笔贷款利率以该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借据规定的利率为准。
(三)乙方对逾期的贷款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年利率加收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四)乙方对贷款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年利率加收 %利息,直至挪用行为被纠正为止。
第三条 贷款的支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二)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 法律法规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具体户名、账号和开户行见下表“贷款发放”,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具体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见借据。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书面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二)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等;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之任一违约事件;
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户名:__ _____, 账号:__ ___ __,开户行:_ ____。
采取 □自主支付 □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 贷款的偿还
(一)甲方须按规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进行还本付息。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贷款指定还款账户(账号: )扣收本合同项下到期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还款申请,在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甲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甲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在提前还款之日结清全部贷款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 。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三)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甲方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五)甲方不得利用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质押贷款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甲方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第八条 丙方在此将其名下的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有价单证和/或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理财
产品/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保单(以下统称“质押物”)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权益质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丙方应向乙方移交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并由乙方在质押期间内执管质押物。
第九条 上述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
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乙方针对甲方和/或丙方实现债权和/或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债务”)。
第十条 乙方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的所有从权利和孳息。
第十一条 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和/或丙方购买理财产品
的协议书或权利凭证/或保单。本合同设立的质权在丙方将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和/或丙方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书原件或权利凭证/或保单移交给乙方占有和保管之日起设立,并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被担保债务全部偿清为止。
第十二条 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押需办理任何登记或备
案手续的,丙方应办理或会同乙方或委托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在经乙方确认甲方已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所有被担保债务后,本合同所
设定的质押解除。乙方应按丙方的书面要求,由丙方承担费用,向丙方返还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并签署解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所必需的文件。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设置的质押被解除之前,丙方在此同意并承诺,质押物在提前解除或正
常期满终止情况下所获得的所有收益、权益均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不得将质押物下的任何收益或权益存入或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丙方并在此授权乙方直接将质押物下的所有收益、权益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拒绝丙方或丙方委托或授权的人将质押物项下的任何收益或权益存入或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的要求或指令。乙方有权选择就该款项提前清偿所有甲方应付未付款项,或将其转为保证金继续担保被担保债务。如乙方选择将其转为保证金继续担保,则乙方有权冻结该笔款项。
如在本合同设置的质押被实现之日,质押物尚未到期,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用于偿还被担保债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债务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第十六条 丙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丙方是质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质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丙方未曾在质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
(二)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和凭证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五)丙方声明同意,在甲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用以清偿相应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
(六)只要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丙方将不会就其已被乙方处置的任何质押物,向甲方追偿或主张权利;
(七)在丙方以保单出质的情况下,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乙方加注为质押保单的受益人。
(八)在丙方以理财产品出质的情况下,在质押被解除之前,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理财资金账户及理财资金账户内任何款项进行监管,并行使下列权利:1.非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挂失、撤销理财资金账户,乙方有权拒绝丙方要求关闭、撤销理财资产账户的要求。2.乙方有权拒绝丙方为第三人利益而在理财资金账户或理财资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上设置质押等第三人权利的要求或指令。3.非为偿还被担保债务的目的,乙方有权拒绝丙方或丙方委托或授权的人要求支取或划转理财资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款项的指令。
(九)在不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如果丙方或乙方根据理财产品有关协议的约定选择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丙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所有款项进行安排:
1.转为保证金继续担保被担保债务。若丙方选择此项安排,丙方在此授权乙方自行将理财资金账户中的所有款项立即划转至丙方在乙方处另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丙方将该保证金账户和账户内的保证金质押予乙方用于继续担保被担保债务;丙方有权冻结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所有款项。
2.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若丙方选择此项安排,甲方和/或丙方有义务立即偿还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甲方和/或丙方不能立即以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款项的,丙方授权乙方,立即直接将理财资金账户中的所有款项划转至乙方名下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七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成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 甲方和/或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二) 甲方和/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三) 甲方和/或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与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四) 质押物成为违法或发生与质押物有关的纠纷;
(五) 甲方利用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质押贷款从事法律法规等禁止的活动。
第十八条 乙方一旦认为发生甲方和/或丙方的上述违约事件,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
多项措施:
(一) 若贷款为可循环额度贷款,取消甲方尚未提用的授信额度;
(二)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三) 从甲方在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以保单作质押的,乙方可以处理质押保单,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若质押物是以外汇计价和支付的,乙方有权依照处置质押物当日的乙方外汇牌价将质押物兑换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并以兑换后的款项清偿债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以依照本条款进行款项的扣划和/或处理质押保单、外汇有价单证以及理财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十九条 乙方和甲方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
款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丙方的同意,丙方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丙方同意并声明,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给予的乙方任何授权在本合同设定的质
押被解除之前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为累积性权利,可依照乙方的自行决定多次行
使,并且不除乙方根据法律或其他合同、协议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延迟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乙
方发给甲方和/或丙方的文件,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甲方和/或丙方发给乙方的文件,则需在乙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二) 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自乙方与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乙方与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期生效。质权自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于乙方之日起设立,如法律法规要求质权需在相关部门登记后设立,则该等质权应自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设立。
(三) 乙方已提请甲方和/或丙方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质押物清单、理财产品清单和保单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确认(如适用)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
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含质押财产共有权人):
附件一:
质押物清单
序号质押物账号/单据编号户名/ 投保人种类金额(折合人民币)/ 现金价值(元)期限开户/生效日期到期日期是否转存开户行/邮政局/保险人
1
2
3
4
5
6
7
8
附件二:
理财产品清单
序号种类户名协议书/受益权凭证/权利凭证编号金额(折
合人民币)(元)起息日到期日开户行
1
2
3
4
附件三:
以保单质押贷款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确认栏
在受益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三者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则视为对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合同上述条款的认可。
受益人签字: 被保险人签字:
印章: 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