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办学章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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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办学章程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xx省xx县职业高级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办学理念:
1、以“以人为本”为工作指南,以“以情育情”为办学主旋律,以激励教育为主要教育手段,以促进学生多元智能发展,塑造学生新型人格为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谋求学校、家庭、社区繁荣共进和谐发展的多赢的良好局面。
2、以生为本 校企结合 面向市场 服务经济。
第四条:办学总体目标:不断创新求发展。把学校办成师资质量优良,教育质量上乘,文化底蕴丰富,办学特色显明,管有风格,教有特点,学有特长,在县、市内有一定影响的学校。
队伍建设目标:学校造就一支“崇德 博学 敬业 爱生”的现代教师队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献给学生。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培养品德高尚、技能扎实、身心健康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五条:办学思路:专业面向市场开 课程根据企业定 教师围绕学生转 学生结合实践练
第六条:校训:诚信 务实 尚美 精技
教风:崇德 博学 敬业 爱生
学风:好学 勤学 善学 乐学
校风:会做人 能吃苦 善求知 勤学技
第七条:学校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六讲”“六种精神”。“六讲”即“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讲团结、讲实绩、讲法纪”。“六种精神”即“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敢为人先的拼搏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终身学习的勤学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结构工资或奖惩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团支部。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等行政职能机构。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负责党务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采购及相关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学年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召开一次职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期须召开一次教代会,分别对全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五条:学校行政会和校务会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校性工作。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和全体教职工会,决策学校工作,布置学校工作,加强政治学习及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要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并兑现奖惩。各处室要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岗位职责及目标考评细则。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突出对学生的做人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争对性、时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德育工作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的办学理念,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导处下设教研组,在教导处指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五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各学。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视法规法纪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守法纪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重视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学校每学年举办艺术节、召开运动会,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财会室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要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艺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期)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职工目标管理与评价》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予公示且挂钩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不尽职尽责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学校对重大工作失误实行倒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财务室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地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公立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办学章程篇二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x年x月x日签订的新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立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办学章程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又快又好的发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原则,贯彻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xx市xx区x小学
学校地址:xx市xx区x街道x大道中三段699号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
学制年限:小学教育6年
第四条 学校在xx市xx区教育局和x街道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接受他们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彼此的抵达
育人目标:培养头心手合一的人
头(博于识):从知识的维度,抵达世界的奥秘。相应的能力—思维力
心(慧于心):从情感的维度,抵达内心的柔软。相应的能力—感受力
手(敏于行):从行动的维度,抵达真实的生活。相应的能力—创造力
办学特色:体验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制度管理、人文关怀、爱心育人、特色兴校的办学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学校建设成教育质量高、人民满意的空港特色学校。
第八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同时开设英语课程,并且形成双语特色。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上级的指示,对上级负责。
(三)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办公会议,领导行政班子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财务后勤工作等。
(五)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八)加强与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联系,积极争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支持;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积极争取社区、家庭的支持。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如遇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校长有权提名、按照规定的程序聘任处室主任及其以下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决定从校外引进优秀教师。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校长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有对校内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等的合理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门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文件的收发、信访及教职工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及岗位聘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籍管理、教育科研、教师继续教育、现代信息技术、。
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班级建设、艺术教育等工作;协调团队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安全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体育与卫生等工作。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一般设主任一人,视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教导处下设年级组,对本年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年级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搞好教学“七认真”及教学管理、考评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年级组的教学管理、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教导处下设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负责本学科教学工作,并在教学方法研究、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
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并参与教学管理、考评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教研组的教育科研业务管理、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总务处下设财会室、保管室等。
第十九条 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双重管理、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群团的主要负责人;研究学校的三重一大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行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德育工作为首,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工作运作机制。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社会实践等渠道,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主线的教育活动。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做到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不断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二十四条 德育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管理学校德育工作,要承担好对少先队大队部的工作指导、协调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基点,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对备课、上课、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考试考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学期期中、期末做好教师、学生教与学质量的分析,实现对全校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联系责任,学校每学年进行优秀班集体的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必修课、选修课、活动课三大板块构成的课程体系。
必修科目按国家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执行。
根据学校特点开设知识拓宽、个性发展、补缺补差等类型的选修科目。
活动课包括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锻活动、兴趣活动、文娱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劳动技术教育,注意从帮助学生打好成才基础的高度,把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衔接,搞好辅导基本技术知识、能力的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文艺、体育及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办好体育传统项目,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卫生工作法规,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等工作,每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 6 小时,学校在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文化课。
课后作业量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规定。1—2年级一般不留家庭作业,3—4年级一般不超过30分钟,5—6年级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三十七条 围绕课程改革、素质教育、特色教育,确立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结题工作。
教育科研要与课程改革相结合,以课题研究带动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教学评价、特长评价及学生综合分评价三部分组成的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未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私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兼顾发展学校事业和改善教职工待遇。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工作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财务计划执行。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总务处定期向校长和校务会议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十四条 妥善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器材设备、图书资料等,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总务部门协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等工作,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和事故的发生。建立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xx区x小学党支部,党支部在x街道党工委和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组织等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具体任务包括:
(一)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近、远期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同校长培养、聘任干部。
(四)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区小支部,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一) 做好团员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团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
(二) 动员组织青年教职工努力学文化、练技能,积极参加课程改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培养共青团工作积极分子,积极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四)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 领导少先队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并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聘任、奖惩、福利分配等。
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民主评议学校校长和中层干部,参与考核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会议通报和上墙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认真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成绩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全员聘任制,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规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相应待遇。
(三)学校按岗位需要,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享受上岗待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校内工资、福利发放,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出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科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积极为教师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的需要,以所教学科为主。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口的进修或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失误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对其中失误严重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逐级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此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考勤、卫生等制度,履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应尽义务。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团组织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调处。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教育教学。
第六十六条 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在班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的借读生或转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若干问题的学生或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帮教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与家庭要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信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学校情况。
学校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帮助家庭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条 学校和家长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xx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xx区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秋季施行,由学校行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