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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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四
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三、李四、 王五 、赵六发起,于x年5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市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三(理事长)。
本社住所: 市,城区 街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本社委托 【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 月 日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六
第一条本社名称: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
姓名(名称)
认购股金
出资方式
出资比列
签 名
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
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九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等人发起,于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多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成员签署;如由全体成员签署,此处应修改为“成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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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 本社名称:xx县x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认购股份200股。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韦、莫、韦、莫、莫、韦等人发起,于x年6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聘请韦开典为常任总顾问,聘请陈品政为常任顾问,参与策划管理和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韦
(三)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部分按股分红。
第二条 本社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由旅游和与旅游有关的部门、单位以及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农民等自愿组成的乡村旅游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为、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机制,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促进和加快旅游的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里机关为xx县工商局。接受xx县工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住所:贵州省xx县驾欧乡联山村,邮政编码:558402。
第六条 本社是通过开展乡村旅游调查研究、对外联络、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民族工艺品开发、民族服饰、土特产品经营、民族民间歌舞表演等活动,增强x乡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民增收。
(一)组织全体社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场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加强与相关旅游企业的联络,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四)加强同外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举办有关旅游知识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编辑和传递旅游信息资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七)听取社员对合作社工作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支持社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社为个人社员。根据发展需要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吸收团体社员。
第八条 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传以及与旅游业有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社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申请加入本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社员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红。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社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社员违反本社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旅游企业信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入股股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对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入社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社开支收据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县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聘请的常任总顾问和常任顾问)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三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向xx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xx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会北片区牵头发起,于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三条 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xx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向商会会员。
第八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
(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第九条 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管委会提议;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管委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管委会由8名社员组成,设名誉社长1人,管委会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资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管委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管委会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管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社员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为本合作社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的聘书或解聘文件,审批生产经营中的经费开支;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农忙季节,管委会可以委托所聘请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雇用临时劳工。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管委会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而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社经费由管委会单独建立帐目实行专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记帐、出纳、开支审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目,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和消费情况。
社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产品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和产品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管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经营收益;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社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和安全建设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劳工的工资报酬;
(四)社员的文化、娱乐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遇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增加出资的办法弥补。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经营危机,立即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劳工工资报酬;
(二)所欠债务;
(三)归还社员出资;
(四)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为不误农时,在本章程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委员以便形成后继的生产经营构架。
第三十八条 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张红梅女士为本合作社永久名誉社长。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六
xx市专业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
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专业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七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九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六条 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七条 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二十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邓等8人发起,于x年1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县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陆千八佰万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邓
本社住所:xx县xx镇北干道,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5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5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6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5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2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5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以及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月一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2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发文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全体社员一致讨论通过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二十二
我村是茶叶,黄金桂,雪梨,本山,铁观音,的生产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产业。多年来,在县、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指导下,我村的茶叶生产有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确保茶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切实提高茶叶质量,增强市场及出口竞争力,经协商,成立“xx县茶叶专业合作社”。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条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农、茶叶经营者以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松散型的组织,以技术交流、优势互补、相互帮助、技术引进等方式提高茶叶初制水平,制作卫生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经营者应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不得哄抬价格,以诚信经营为宗旨,同时注册“雪梨园”“能语”商标,统一打造茶叶市场,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谋求发展。
第四条社员以自愿组合、形成联保小组,在组长指导下,实行社员互相监督。
第五条茶农在茶叶采摘进须经茶园抽样送检,如果茶叶抽检超过规定农残标准,应支付联保小组的全部抽样检测费用等,并向社会曝光。大部份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给予限期改进)销售。茶叶加工企业和茶叶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第六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社出资总额:伍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社员投资情况及成员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社员有接受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的权利;
2.社员有权享受政府给本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3.社员有利用本社品牌,销售自产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优先收购本社茶叶;
5.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受本社的委托,经营本社产品;
6.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经营本社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
7.社员有权享受本社经营的批发价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1.社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热爱合作社,自觉遵守《章程》各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社品牌;
2.社员必须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3.社员必须积极地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4.社员的每片茶园必须随时接受茶青采样抽检,并承担检测费用。
5.如果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员购买本社以外茶叶产品,不得以本社名义销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八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本社属群众性自发的、松散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以科技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市场信息的传递等方法,全面提高茶叶质量、经营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做到四个统一。逐步引向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
1.统一品牌:本社将注册一商标,对本社社员生产符合卫生安全的产品统一商标打造品牌,统一加工、销售。由一名副理事长专门负责茶叶加工及销售,实行连锁直销。
2.统一管理:
(1)对每位社员的各地片的茶园面积、品种、各季产量、各季检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造册登记。
(2)统一取样检测。根据社员各角落的颁情况分成若干个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异组相互抽采茶青的办法取样送检。
(3)对经检测合格的茶园、产量,给予发证。
3.统一合理使用农药:
(1)合作社必须在找一家资质好的农药批发商,与其签署供货及安全合同,用批发价(加上少量费用)供应社员。
(2)农药经营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社员经营,应接受农技、农资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在农茶局指导下,建立茶树病虫害测报站,及时发布病虫情报,不得善自采购合同以外的农药。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实行处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农技部门及农药供应商的指导下,统一施用。
4.统一广告:
本社的商标品牌,社员自产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统一在电视台、报纸等做广告。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于3月与11月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1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种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度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接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