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间艺术团体章程(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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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一
第一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共产党领导的x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是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与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及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责任。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全面实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做好民间文化搜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教学和传播。
第八条 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创办民间文化期刊,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九条 本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会积极与区外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家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有关国家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若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者,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区直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因工作而流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民间文艺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获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施情况,经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主席团批准,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五条 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对我区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区外和港、澳、台及国际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殊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委员会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会,一经工作变动即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转入相应的名誉职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简称民协(imfaa)。其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二
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 联盟的主旨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作为xx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xx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全球创意产业发展对接与共识。在发展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同时,通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国际创意产业项目合作,促进国际经验、资源和人才交流。联盟还将致力于邀请国际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学者,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秩序。通过专家级的咨询顾问系统,构架创意产业发展投资和建立评估体系。联盟还将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资源,为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顾问建议。
第三条 联盟构成单位
第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由发起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发挥本身优势,整合联盟力量,提升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的各个职位通过轮流担当的方式,保证理事会的公正、公平性。理事会还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对联盟的特殊贡献加入理事单位。
2. 理事会设国际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指导和顾问。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年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人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 领导联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 决定联盟组织构成及相关章程
3.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
4. 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撤除
6. 负责组织召开理事年会及联盟大会
7.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联盟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及沟通
3. 推选适当人选担任秘书处秘书长一职以及其他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4.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并报理事会审议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各城市创意产业促进机构或促进中心等
2. 法律、咨询、评估等行业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的组织、机构
3. 立志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机构
4.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具体事项参照会员手册,根据会员手册对联盟成员采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等级,联盟会员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执行其义务。
以下为联盟成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协助提供所在地的行业信息
3.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定期缴纳年费(暂不收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接受社会和政府的捐助、联盟成员定期交纳会费、组织交流活动及策划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及合法经营的各项收益。所有收益将用于经营和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营、维护联盟网站、国际交流、联盟实体运营和各项联系等开支。
第十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年费亦不获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背离《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年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三
一、本会定名为同乡会。
二、本会地址设立于新街x号花园第x座x楼x座。
三、本会之宗旨是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友谊,共同建设、发展之繁荣。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在本澳生活的同乡,均可加入本会。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c、享受会员之权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对其给予书面警告或撤销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d、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员大会
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遵纪守法;
b、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c、主持本会大局。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任期三年。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四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湛河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湛河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专业范围:幼儿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 四年
第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八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五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分会”。
第二条 性质: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结成,兼有学术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承诺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联、上级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xx省xx县城大觉寺院內(电话: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重要指示,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不断提高艺术修养,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本会对会员及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组织、协调、联络、服务的职责。具体任务是:继续搜集、深入研究、加强联络、扩大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种民间文艺、民间工艺的发掘、创作和保存工作。认真做好民间文艺集成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本会积极配合各社会团体、各民间艺术团体,开展市内外民间文艺交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会应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多出学术理论研究的成果。
(五)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对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保留和继续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为:
1、各民族的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他民间文艺家;
4、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或教学两年以上者;
5、从事民间文艺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并继续从事民间文艺工作者;
7、热爱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支持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评奖及其它表彰活动的权利;
(七)有受赠和优先购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八)会员符合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条件者,本会负责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搜集、整理、翻译、出版、教学、研究民间文艺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荐出代表,约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退休后,不再担任协会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六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民间艺术团体章程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xx省xx县职业高级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办学理念:
1、以“以人为本”为工作指南,以“以情育情”为办学主旋律,以激励教育为主要教育手段,以促进学生多元智能发展,塑造学生新型人格为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谋求学校、家庭、社区繁荣共进和谐发展的多赢的良好局面。
2、以生为本 校企结合 面向市场 服务经济。
第四条:办学总体目标:不断创新求发展。把学校办成师资质量优良,教育质量上乘,文化底蕴丰富,办学特色显明,管有风格,教有特点,学有特长,在县、市内有一定影响的学校。
队伍建设目标:学校造就一支“崇德 博学 敬业 爱生”的现代教师队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献给学生。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培养品德高尚、技能扎实、身心健康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六条:校训:诚信 务实 尚美 精技
教风:崇德 博学 敬业 爱生
学风:好学 勤学 善学 乐学
校风:会做人 能吃苦 善求知 勤学技
第七条:学校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六讲”“六种精神”。“六讲”即“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讲团结、讲实绩、讲法纪”。“六种精神”即“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敢为人先的拼搏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终身学习的勤学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结构工资或奖惩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团支部。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等行政职能机构。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负责党务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采购及相关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学年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召开一次职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期须召开一次教代会,分别对全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五条:学校行政会和校务会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校性工作。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和全体教职工会,决策学校工作,布置学校工作,加强政治学习及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要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并兑现奖惩。各处室要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岗位职责及目标考评细则。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突出对学生的做人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争对性、时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德育工作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的办学理念,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导处下设教研组,在教导处指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五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各学。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视法规法纪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守法纪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重视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学校每学年举办艺术节、召开运动会,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财会室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要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艺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期)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职工目标管理与评价》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予公示且挂钩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不尽职尽责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学校对重大工作失误实行倒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财务室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地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