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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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一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借支款项、日常办公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钉钉凭审批后的《备用金申请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项目专项借支,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时间为每周一;特殊项目周一无法报账的,需及时向财务部说明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延后报账。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2、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五条借款流程
(一)借款人在钉钉按规定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注明申请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在备注栏写明转账或现金。
(二)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备用金申请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章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六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七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经办人报销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1、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法票;
2、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邮政、银行、铁路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3、加盖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清晰可见。
4、发票抬头要求按照最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
2、报销单应使用蓝黑碳素笔严格按报销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
3、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4、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要求与取得发票相符。
(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报销10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或注明银行转账。
(五)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1、财务报销:公司财务部每周周一为财务报销日;偶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财务另行通知。
2、非日常报销的其他事项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八条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若需批准,附批准后的清单→部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交通费指为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公司办理相关的事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公交车费、地铁车费、打车费等。
(一)费用标准:
(1)原则上外出办事,主要以地铁或公交的方式。除非特殊情况,才可乘坐出租车(需提前口头汇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在票上注明原因及往返地点。
(2)市内因公公交车费应保存相应车票报销。
(二)报销流程
1、员工整理交通车票(含因公公交车票),按规定填好《出差费报销单》。
2、审批: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审批。
3、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员工办公所在市行政区域处理公司事务属出差。出差费用包括:本市及他市的市内交通费;往返本市到外市的火车、飞机、客车、轮船等费用;自驾车出差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外地的餐费、住宿费等。
(一)出差借款流程:
1、出差申请:员工出差可向公司借支所需差旅费用,填写《备用金申请单》,履行相关借支审批手续,借支数额应当与所处理的公务和出差的时间相适应。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备用金申请单》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报销,应由本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延缓报销理由,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并注明最后报销期限,如超过一个月不报账,财务将不予报销并从其工资中扣回借款。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二)报销程序:报销实行“谁借支,谁报销”的原则。各经办人将发票等原始单据分类续时贴在粘贴单上,按项目填好“差旅费报销单”或“费用报销单”。根据各授权范围,具体经办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签字后统一交由总经理审批,由出纳按规定时间支付。
(三)、报销标准:
公司全体员工的出差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详见附件。
(四)、相关说明:
1、出差期间发生请客送礼等业务招待费用,须事先请示高层领导同意,经审批签字后报销。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尽量选择公交、地铁、在无公交路线或负重等特殊情况下可打的(需提前口头汇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在票上注明原因及往返地点。
3、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4、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凭发票据实报销,无发票不予报销,丢失发票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有同行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报财务特批。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二
一、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1、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伙食费用、电话费用及其他零星费用开支.实行包干制
3、执行标准:
(1)十堰市内及城区以及周边五县一市销售出差补助15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2)十堰市区以外城市18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3)上海、广东、北京地区销售补助23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4)公司报销异地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并以车票时间计算实际出差补助天数。
(5)招待客户招待费用5个人以上不能超过500元,5人以下不能超过300元。特殊客户需报董事长事前批准方可超标.不能先斩后奏
二、办理程序及报销办法
1、省内(不含十堰城区)、省外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费(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预计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差旅费借款。
2、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领导审批意见的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3、凡与原出差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报账,超过三天报销差费,每超过一天考核一天补助,一星期以上,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5、出差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特批),对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的责任。
6、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7、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行期间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
三、其他规定
1、十堰市内经营、或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业务招待费,应事先经部长同意,并由公司领导签署核准金额意见,方可执行。财务部依据报销程序(原始单据注明:单位名称及准确的日期、金额)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票、住宿、招待费等费用票据作为核销费用的依据。
3、随公司领导一同出差人员费用由公司领导统一到财务核销。
4、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实行包干办法。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标准予以补助。
5、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最高限额2000元/次。
6、售后服务出差补助比照上述标准同级执行(发生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用应计入销售计价当中)。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__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__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__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__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__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__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__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__年6月12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四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五第一条:为了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特制订制度。
第二条:费用报销的控制原则: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费用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由财务经理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进行二级审查;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核批准。
第三条:费用的控制实行计划管理,由需要支付费用的部门或个人先行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费用的性质、费用的用途、费用的预计金额、款项支付预计时间等要素,先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待取得总经理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单”后方能执行。
第四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
第五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合约或协议、合法的票据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而遭受财务经理剔除的部分支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费用发生完毕后,当事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采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规范粘贴,粘贴过程中应区别费用性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分类粘贴,便于归类计算和整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的发生原因、发生金额、发生时间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其在证明人一栏上签署其姓名。“费用报销单”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八条:当事人应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和已经审批过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送交本部门经理进行审批,部门经理应重点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费用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合理性进行审查,部门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部门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部门经理的名字。
第九条:当事人将取得经过本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送交财务经理进行审批,财务经理应重点对“费用报销单”后所附的原始发票和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费用金额的计算进行复核稽查。财务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财务部门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财务经理的名字。
第十条:当事人将取得本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通过公司内部单据传递程序报送到公司总经理处,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查和审批。总经理一般仅从“费用报销单”的形式要素上进行审查,看报销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字迹是否真实。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在“费用报销单”总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取得审批齐全的“费用报销单”以及“用款申请单”后,应在3天之内送交财务部门的出纳员手上领取资金,出纳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单”进行审核,重点看报销单是否有涂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后附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出纳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署实施,修改时亦同。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六
为加强差旅费用管理,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结合vn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通费等级标准和住宿费及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交通费实行按乘坐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通讯费凭据按实报销。
二、交通费开支办法
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必须严格按附表1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凭据按实报销的办法。因超过乘坐标准而增加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2、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审批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长途汽车票尽量用电脑打印的汽车票,少用定额汽车票。
5、出差人员自行降低乘坐标准的,其差价不奖励给个人。
6、交通费有超过标准的应事先向审批人报告,报销时应书面说明超标金额及原因,并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员工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发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2、外地出差期间,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并经审批人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凡发生出租车费用时不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凭据报销。
3、出差到本市各县区镇乡的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据报销;原则上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4、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也不实行包干办法。
四、住宿费开支办法
1、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附表1所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期间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同一次出差期间同类地区(住宿费标准相同的地区)可以平均计算日住宿费。
3、出差到公司设有办事处的目的地不再报销住宿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4、员工外出开会,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凭据报销住宿费。
5、随住宿发票收取的取暖费、空调费、治安费、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人身保险费等住宿费以外的费用,与住宿费一并计算。
6、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7、住宿费有超过标准的应事先向审批人报告,报销时应书面说明超标金额及原因,并经审批人签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1、按表1所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计发员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再报销相关的费用。
2、员工出差过程中由公司负责吃住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3、在出差期间,若有参与宴请客户的,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给予或减半给予伙食补助。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在vn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可租用民房作为临时生活办公用房,在此期间,可给予相关项目管理人员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费,具体额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参照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
1、员工出差由总经理审批,相关差旅费报销的签批手续按《vn项目筹建期间开办费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流程和核销流程条款执行。
2、因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明细清单”和“出差日志”,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无“出差明细清单”和“出差日志”的财务不予报销。
八、差旅费管理
(一)加强对备用金和预借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经审批人签批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原则上借款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核销。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间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二)加强差旅费核销管理。
1、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可从借款人的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2、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以及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不予报销,并有权对原始单据涉及的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进行直接查询,如发现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三)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
1、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1)、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的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8)、各种的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
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2、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5)、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九、差旅费的核算
差旅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三级科目差旅费中列支。
十、报告与监督检查
差旅费的报告与监督制度按《vn项目筹建期间开办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文号篇七
一、差旅原则
1、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外差工作安排,学校安排后方为因公出差。
2、因公出差享受学校差旅费用报销。
3、凡因公务、学习、培训、会务等出差必须报校长批准。
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限额凭票据报销,住宿费限额凭票据报销。
5、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必须完成相关工作,否则不予报销。
二、差旅报销标准
1、所有差旅报销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否则不予报销。
2、交通费一律据实限额报销,目的地为宜城市,交通费按乘坐公共
汽车票价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士费用)包干10元;乡镇内,乡镇间交通费以乘坐公共汽车票价据实报销,无的士费用;目的地为襄阳市及以上城市,交通以乘坐公共汽车票价据实报销,市内交通主要以乘坐公交车为主,若需要乘坐的士需以直线距离打表计程计时票据为准。
3、本校教职工多人同去同一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不按人头重复计算。
4、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切由个人自理。
5、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走亲访友而开支的,一切由个人自理。
6、所有外出学习凭上级文件通知,并报校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学校只报销文件通知的金额,一切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7、到襄阳市以外参加长期会议或被学校委派长期学习培训的人员与会或培训期间按教体局有关文件执行。
8、因职务评聘、学历培训、个人考证等为目的的各类学习培训外出,学校原则上不报销任何费用。
9、出差回校后一周内报销,每次填一张差旅单。出差前需预借现金要填好借条,经校长签字后领取。
10、自带交通工具的按公共汽车标准报销交通费,没有经过校长同意的,安全自己负责。
11、因特殊情况租用交通工具的参照教体局租用车辆规定执行。
12、教职工乘坐学校租用车辆进城的,不再单独报销个人任何交通费。
三、住宿费报销标准
1、宜城市内出差、学习、培训、会务一天内能来回的不报销住宿费,因连续多天确需住宿的按最高限额每天50元,依据票据限额报销,超过最高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2、襄阳市内确因时间原因需提前或推迟一天到或回而住宿的,应提前向校长申请。按最高限额每天80元,依据票据限额报销,超过最高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3、国培、省培、襄阳市培训、大学生顶岗教师培训以教体局文件为标准。国家包吃包住包交通,学校只报销培训人员从学校到集中点的交通费。对于培训时间超过一月的补助交通费,补助标准为一月100元包干(包括开学报道以及培训结束回校)。
4、教师因参加教研室组织大比武,大讲赛,说课等活动,若是学校集体活动已组织包车就餐等,不报销单独个人交通费住宿费。一人单独参与活动的交通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住宿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制作课件、购买相关材料费用必须事先汇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无批准者费用自理。
四、报销程序:
由出差人填好差旅报销单,粘贴好票据及文件通知,由年级负责人签字证明,再由校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说明:
1、出差均无伙食补助通讯费补助,此制度从讨论制定后执行。
2、制定本制度是为以后有制度可依,公正、公开、公平。
3、本校差旅费住宿费只为本校教职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