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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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一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应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致使班组盲目施工,并造成返工的`,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班组长接到交底,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广东省质量验收规范操作,每天由工程质量员、施工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每出现一处处以1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不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奖励10—500元。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20—5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截面尺寸不符合标准罚款5元/处。
3、钢筋取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弯起点偏移要求每处罚款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每处10元。
4、砌砖工程出现同缝、瞎缝现象每处罚款5元,漏放拉接筋罚每处5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符合要求每米2元,墙面砂灰光洁,砌砖湿度达规范指标。落地灰清扫不干净,否则见一例罚20元,量大加罚。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罚款5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5元/处,空鼓10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平直,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料及人工损失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使用,如发现一次罚100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班组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或个人承担。
四、罚款处理由质量员现场拍照取证开具罚单,交财务科实施,从班组当月进度款或劳务费中扣除。
五、对在项目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质量被评定的优良的班组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工程质量专项奖励。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二
一、责来宾来客的`接待服务,做到主动、热情、周到。
二、负责主任室、会议室、办公室、客房及院落的卫生和凉水、开水供应工作。
三、适时对职工宿舍床单、褥单、被罩、枕巾等进行洗涤、晾晒、装铺,做到干净利落,让职工满意。
四、协助打字员做好文件、材料、图纸等复印、装订工作。
五、协助做好来宾、来客食堂就餐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收尾工作,闭合项目管理链,确保工程项目自计划开始至目标完成全过程受控,促进项目经营成果最大化;加快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在全公司范围内优化整合与合理流动的速度,提高资源效益和时间效益;尽可能减少费用开支,避免效益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在进入收尾阶段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与控制。工程项目进入收尾阶段的形象进度要求为:工程已实质上完工,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初验(或工程主体全部完工,施工累计进度达到工程总量的95%以上)。
第三条工程项目进入收尾阶段的具体时间,由公司分管领导书面确定。
第四条各项目经理部自行承担所在项目收尾的具体工作,包括:尾工清收、竣工文件(含技术总结等)编制及移交、工程验交、竣工结算、财务清算、未完债权债务的签认确定等全部工作,并对所在项目的收尾成果负全责。
第五条公司项目成本部收尾管理组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收尾工作统一管理,包括:对项目收尾工作的进度、质量及其优化、风险规避等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对项目收尾工作的成本进行控制,履行项目实质上结束后未完的债权债务。
第六条工程项目进入收尾阶段5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部应提出《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收尾工作计划安排》,报公司项目成本部评估备案。项目成本部应同时派员现场核查与协助。
第七条《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验工计价及尚未计验项目的预期计验情况;
(三)工程款拨款及余款的预期拨付情况;
(四)开累的项目制造成本;
(五)开累的财务状况;
(六)安全质量状况及赢得安全文明表彰和优质工程奖的预期;
(七)与劳务提供方、分包方及供货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八)竣工技术资料的准备情况;
(九)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的安排意见;
(十)风险预测及对策措施。
第八条《收尾工作计划安排》应至少包括如下关键进度和计划,并应有相关保证措施。
(一)工程竣工交验时限;
(二)竣工文件资料(含技术总结等)完成时限;
(三)竣工结算完成时限;
(四)债权债务全部确认及完全结清时限;
(五)尾工清收及收尾工作费用计划。
第九条公司项目成本部收到项目经理部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及《收尾工作计划安排》后,收尾管理组应及时登记建卡,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意见》,并建立项目收尾工作目标管理图表。《评估意见》经公司项目成本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收到《评估意见》后10工作日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三)办理完成与劳务提供方、分包方及供货方等的债权债务签认手续;
(四)将剩余人力资源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五)将闲置物资、机械设备退还公司租赁中心或其指定的其它地点;
(七)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预算工程师到公司项目成本部开始上班。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项目经理部可根据竣工文件编制的进度和质量,在保证30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文件档案移交的前提下,报经项目成本部同意,可在项目经理部所在地进行竣工文件档案的形成与移交。若实施后出现5日历天以上的延期,公司项目成本部将在最终的`项目收尾绩效考核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收尾工作的难度与进展程度,经项目经理部申请,公司项目成本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可分别由收尾负责人、竣工文件编制负责人替代进公司项目成本部集中办公。
第十三条各项目回公司项目成本部上班人员,作为在公司机关助勤人员,由公司项目成本部管理,继续所承担项目的收尾工作。项目收尾目标全部完成后,经项目成本部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上述人员才能从事其它工作。其间,一并接受公司目标责任成本绩效考核与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成本部收尾管理组统一管理进入本部的项目收尾工作,会同项目经理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检查指导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收尾工作结束后,已明确并办理签认手续的未完债权债务,移交收尾管理组负责履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收尾管理组负责向建设单位清退,必要时,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应协助。
第十六条公司项目成本部对移交本部管理的收尾项目,集中在德阳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分帐户管理。其中:铁路以外项目分别按原项目名称开设帐户,铁路项目开设专户。
第十七条各项目回公司项目成本部上班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各种津补贴及基金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核定,公司项目成本部财务造册代支后列入各项目收尾费用,奖金根据项目收尾工作成果,由公司项目成本部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所属项目收尾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各项目在收尾(清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和经营费均由总经理审批,其中,经营费必须事先报计划,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九条各项目在收尾(清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探亲费、办公费,单台件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项目成本部部长审批后列入各项目。
第二十条各项目尾工清收增加的成本支出,经公司项目成本部成本管理组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列入项目后续成本,以保证项目制造成本的完整与真实。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收尾工作绩效实行单独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时间效益、费用效益及最终的工作质量(债权债务清结、社会效果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函告公司项目成本部,以便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成本部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四
一、遵守时间,按时上岗,不准擅离职守。
二、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不准刁难施工单位。
三、工作有序,团结互助,不准相互推诿扯皮。
四、正点开饭,按时进餐,不准过量饮酒。
五、严守纪律,规范行为,不准随便逛街,回家或夜不归宿。
六、讲究卫生,保持整洁,不准随地泼水,吐痰或乱扔纸屑。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骨干、安全土程技术工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令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上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印制、人事部和同家安全生产监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同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汁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已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小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个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牛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个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委托人中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只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六
一、项目办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印发、催办和落实工作。
二、负责有关部门的来文、来信、来函、来电的`上传、下达、收发、转发、登记、传阅、催办、落实、留存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三、组织好项目办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会务筹备、通知、记录等工作。
四、负责《程建设简报》的采写和编发工作。
五、负责项目办后勤工作的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1、职工食堂、环境卫生、来宾来客的接待。
2、公务车管理、办公用品的领发。
六、微机室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七
我国建设事业的高度发展,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要求逐步提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承包以及具体施工角度来看,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的直接领导者,是项目建设的关键性人物,也是工程能否顺利竣工的关键点之一。而项目中的建造师,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能担负起建造的责任,有专业性的技术能力,且具有较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因此,本文对建造师以及项目经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
1. 1 建造师具备超强的专业技能
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将建设目标利用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协调控制,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等,使各方之间的利益进行均衡,建造师在期间要适时的将各项问题和矛盾进行协商与解决,使不同的项目目标达成一致,并使其能够构成一只力量强大的建设队伍。
1. 2 项目经理具备超强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手段是项目工程对项目经理素质提出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属于复合型人才,应具备技术能力与专业管理能力。如果项目经理在专业方面的基本知识不够扎实,技术水平落后,那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便不会快速、高效、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极有可能由于处理不当为工程带来一定的损失。优秀的项目经理不但可以将项目的工期适当缩短,还能确保好工程的质量,使成本有效的节约。因此,项目经理在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不但要注重管理的科学有效性,更要注重将自身的专业能力素养进行提升,以便工程得到良好的保障。
2. 1 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位置
项目经理属于岗位职业资质,在工程中担任不同方面的项目负责人,该项资质虽然没有考试,但应具备相关的上岗条件,例如: 需要执业资格证书、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业绩等。项目经理这一职能是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是企业领导层进行决定与聘用的,属于工程建设中一次性的管理实施人员。多次事实证明,工程的顺利施工以及完工,与项目经理的指挥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是一项工程项目的灵魂,其关键性、地位与重要性不言而喻。
2. 2 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位置
建造师属于从业的一项资格,在工程建设方面担负着与技术相关的工作,要对相关技术进行全面的保障。在国际上,建造师的资格政策通常对非常大的责任、通用性极强、关乎到安全公共利益的技术工作实施市场准入,应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技术和能力。因此,考取该项从业资格,需要参加我国建造师从业资格统一的考试,合格之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才可自行进行建造相关事宜,依法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2. 3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关系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之间有着不同的关系定位,但从事的岗位职能皆是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对于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之间的管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1) 实施建造师从业资格制度是对项目经理进行改革的一项行政审核制度,并不是对项目经理的职位进行撤销。
( 2) 建造师从业资格是将项目经理的专业性进行提升,完善职能体系,提高职业素养的要求,更是对人才的加快培养,与世界进行接轨的重要策略,而非将项目经理职能进行解除。
( 3) 对于取得专业性证书的建造师,虽然在专业技能上的能力非常强,但如果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便不能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一定要具备专业能力强、管理能力出众等各项条件。
3. 1 完善建造师从业资格相关制度
目前,建造师从业资格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将建造师从事的主要职能进行明确与完善。建造师的主要责任应定位在承包方的专业技术从业准证,同建筑师、工程造价师等一样,将数量与工程建造方的等级进行挂钩,即拥有专业建造师的施工单位人数越多,其单位的施工等级也就越高。当然,这是一项需要时间逐渐进行总结打磨的过程,需用较长时间才能够完成。
3. 2 建造师的能力范围
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建造师如果各项能力皆非常出众,不但可以担任项目经理,还可以担任不同的岗位管理。应该逐步完善建造师应具备的条件才可替代材料人员、安全员以及质检员等工作岗位,并对建造师的法定职能进行适当扩展,使之更加符合资格自身的内涵,实现各方面能力的综合提升。
总之,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当中,建造师与项目经理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能,项目经理与建造师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在职能管理上既无重复也无疏略。对于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之间的管理,不要将其混为一谈,认为有建造师或者有项目经理一方即可,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要将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与职能进行明确,有益于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推进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全力保障工程项目能够高效、高质量的完成。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篇八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器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做好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5、建立工程竣工工程临电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6、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项目部应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健全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及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措施。
8、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