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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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一
篇一: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
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4-4-29 14:36:09 减小字体
一、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
2、初步设计图纸(全套)两套
3、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红线及设计要求原件一份
4、规划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三)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受
理初步设计审批。资料不齐、明显违规或深度不够的项目,退回 重新设计,待满足规定及要求时方能履行审批手续;
(四)满足规定要求后开始审查,一般项目不超过十个工 作日;重要建设项目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
2、规划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
3、初步设计批复 增大字体
4、施工图(全套)八套
5、完整的计算书一份(明确使用的软件名称)(软盘和打 印资料)
6、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原件一份
7、施工图预算一份
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9、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10、气象部门审查意见书
11、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否则,不予受理;
(四)勘察设计管理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给攀枝花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五)建设局对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工程项目办理《四川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批准书》;
(六)一般项目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重要项目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因设计不合格造成返工,不计入时限)
三、设计审批收费情况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不收取费用。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局不收取费用。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是自 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川建厅设发[2000]0177号文件精神、川
建厅设发[2001]0794号文件及市物价局核定的攀价费证字:0494 号四川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附件一: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施工图审查程序
一、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审查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委托—交 付审查费—进行施工图审查一审查意见及发文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批准书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须报送材料: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
2、规划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
3、初步设计批复;
4、施工图(全套)八套;
5、完整的计算书一份(明确使用的软件名称)(软盘和打 印资料)
6、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原件一份;
7、施工图预算一份;
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9、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10、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
11、气象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图设计须满足的条件:
1、满足城市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2、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 定》;
四、符合以上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方可办理施工图设计 审查。
五、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咨询电话:3320195 承办单位:攀枝花市建设局----设计处 篇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3、特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
二、安排审查日期,发放会议通知;
三、审查合格项目,批复初设审查批文;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
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
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
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
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
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
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
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 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篇三:(正)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第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 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
(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
(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第十条 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
(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1]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二
初步设计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4、《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
5、《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房[1996]第046号
6、《关于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价房[1997]第012号
7、《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单或联系单
2、《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或《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初步设计文本(或总体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注: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请每页加盖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2楼57号窗口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市民中心惠南分中心 咨询电话:68542222—88246,6800271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6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38714588—8001
十、备注: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建设标准为: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建造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a、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向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缴费申请: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b、缴费标准为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备注2:无
其他:15-02-a-18-(1)附件下载: 201253170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样张).doc 201267718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6、《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460号);
7、《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
8、《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由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2006]591号);
9、《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发出的“意见征询单”;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荷载统计和简图、计算简图、结构抗震分析的总信息、周期、位移、柱墙轴压比和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等文件)。注意事项:
第2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 咨询电话: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已经受理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
2、已经完成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既有建筑改扩建和加固工程须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报告已经备案。备注2:抗震办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8室、219室,强国平、朱华 其他:15-2-b-0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
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5、《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研[2004]764号);
6、《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浦府[2012]100号);
7、《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申请;
2、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单位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设计合同登记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外或港澳台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还需国内设计顾问单位咨询意见书);
3、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
4、规划设计要求(选址意见书、控规等),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包括已审核盖章的总平面图);
5、有关的土地批准文件(产权证、供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初步设计文件全套(包括工程概算,有日照、建筑节能等要求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节能计算书等资料)。注意事项:
第1项提交原件,第2至第5项提交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6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纸质初步设计文件另需准备若干套,根据我委的意见征询单分送专业审查部门各一套;
日照分析报告共需准备三套(提交一套,分送规划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一套),建筑节能计算书共需准备两套(提交一套,分送建筑节能审查部门一套)。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南片也可在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分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收文)
咨询电话:浦东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投资服务分中心:68004275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审查部门提出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汇齐意见后建交委审批办理9个工作日(注:设计单位调整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不计在内)。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2、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核通过;
3、具有土地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备注2:建筑管理处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9室,朱华 其他:15-2-b-01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发布人: 吴鹏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5、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4、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9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68542222* 88268 68003109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544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其他:15-01-b-04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6、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8、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
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
10、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建设项目用地(含新建、迁建、扩建需使用原址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核准、备案及和规划选址期间,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用地规模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方可进行后序审批环节。
2、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备注2: 无 其他:15-03-a-08(2)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及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若“三室一点”项目收取规划设计条件和盖章的用地范围图)(复印件2份)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地籍图(原件5份)
7、有关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双方协议、原土地使用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9、劳动力安置表及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
10、若“三室一点”项目需增加:经批准的中心村规划及土地预审批文(复印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备注2: 无 其他:15-03-a-07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附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备案、核准、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包括安置项目)(复印件1份)
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原件1份)
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8、在地籍图(原件6份)
9、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58877988-4026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市下达的年用地计划、分批次的批准文件以及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办理土地划拨供地。
2、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教育事业及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其他:15-03-a-02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29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除提供纸质资料外,请按以下顺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及申请项目农转用、征地的请示(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4、需撤队的提供撤队情况表(原件1份)
5、带征原因及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带证的书面意见(需要带证的)
6、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3份)
7、规划许可证通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复印件2份)
9、市规土局同意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经营性用地)
10、拟征地告知书及放弃听证记录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地籍图(原件8份)
13、其他需要补充的文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353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将被征用土地项目分批次及单个项目上报市政府、国务院,由国务院、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
2、取得年度用地计划的国家土地储备机构(经营性)和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代建单位,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其他:15-03-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和附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形图;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预评价、选址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图纸;(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施工设计前完成并及时递交审核;
6、地形图;
7、施工设计图纸:(1)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2)日照分析图及说明;(3)建筑设计图;(4)给排水设计图;(5)通风设计图;(6)供电设计图(仅学校需要);(7)设备布置图、工艺设计图及说明;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选址和预评价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上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3、项目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光盘;
4、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评价报告或(和)卫生检测报告(如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等);
5、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2)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三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3、特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
二、安排审查日期,发放会议通知;
三、审查合格项目,批复初设审查批文;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
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
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
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
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
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
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
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四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 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
(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
(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十条 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
(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1]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流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五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