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时间(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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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时间篇一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满3年且被评为创新试点类公司/公司治理健全控制有效/财务好,2年合规,近6各月净资本12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完成交易清算)
2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业务稽核)
3对有以下情况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未按要求提供情况/从事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重大违约记录)
4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选择(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5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会议/参加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分配投资收益)
6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及时追加)
7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客户应当自改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8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9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180深证100不超过70%,其他不超过65%/etf不过90%/国债折算率不过95%/其他不过80%)10可以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情形有(为客户结算/收应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应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规定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
11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买入归客户/卖出归公司)的处理原则
1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向公司补偿/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应补偿股票红利或现金结算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按约定处理/增发新股发行权证由按约定处理)
13证券公司应当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还款额余额及融资买卖数量偿还量和余量等数据
14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具体有(融资买入额/余额/卖出量/余量)
15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当月情况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16客户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带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17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18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只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前线过长尔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19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的措施有(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卖出/暂停整个市场的买入或卖出)
20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
21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的有关规定有(对单一融资、融券不过5%/单只担保不过20%)
22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明确方式/记录和分析情况)
23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的告知义务有(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指定专人讲解/告知客户风险)
24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定/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
25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制定制度加强培训/重要环节实行双人双岗/总部实时控制并明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26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系统/制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演练)
2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讲解内容并书面揭示风险/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未载入必备条款)
2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反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动用客户资金证券/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规动向未向机构报告)
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时间篇二
融资融券业务详解
一、融资融券概况
1、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2、融资融券客户申请条件
大部分券商将门槛设定为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金融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投资经验在3年以上的客户。具体细节如下:
首先要参加该证券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 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 以上);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
(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 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
(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3、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4、融资融券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
1、融资标的证券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结算时
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时间篇三
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供参考)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
融资融券业务除可以增加客户资金量,并且能做空市场之外,还有以下优点:
1.利用融资融券业务买入任意股票。
答:首先,做融券卖出a股票(a股票可以为随意股票,只要公司融券库里有即可),开仓金额为其最大可融金额的1/2。
其次,做融资买入a股票,买入金额跟卖出金额一致。第三,做现券还券,将融券负债平仓,此时只剩下融资负债
第四,第二天客户就可以购买任意股票,可用于购买任一股票的金额为其融券卖出的金额。
如客户还想使用剩余的额度,利用剩余额度的1/2,重复操作以上流程即可。此项操作不仅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且可以满足客户用于购买任意股票的需求,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如何实现融资融券t+0交易。
答:a.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情形,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高点卖出该股票,摊薄所持股票成本,并不产生利息费用
b.投资者未持有股票的情形,高点融券卖出该股票,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并作现券还券实现套利。
3.如何实现融资融券保值及套利交易。
答:a.当两只标的证券之间相关性较强且其中一只相对
另外一只有超额收益时,可通过做多看好的标题证券同时做空另外只标的证券来实现保值
b.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在做空股指
期货的同时做多现货市场,或做多股指期货的同时做空现货市场来实现套利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
以下都是客户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或需要咨询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
4.客户普通账户当日买入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信用账户?
答:可以(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但如果当日客户划转数量大于可划数量,就会造成划转不成功,变为废单。
5.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买入的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普通账户(在符合划转的条件下)?
答:不能(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
6.信用账户中的担保品能否随时划至普通账户?
答:不能,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才可划出。
7.每季度自动结息时客户账上没有足够的金额,没有及时归还利息,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没有归还的部分会挂账,客户一旦有资金进入或者卖券,其资金会优先偿还利息。
8.当客户在信用账户里卖出自己所持有股票时,是否会自动还款?
答:不会。但如果客户所卖股票和其融资买入股票一致时,所卖股票自动偿还负债
9.客户卖券还款金额足够时为何没能偿还完负债。答:可能有已结未付利息。优先偿还已结未付利息。
10.客户保证金余额突然下降的原因
答:客户所持股票担保率经调整降低。
11.在信用账户中客户所持有资金能否用于申购新股? 答:不能。自有资金不能用于新股申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要约收购、现金表决权等业务,原因不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而是交易所不允许在融资融券系统里从事这些类别的业务。也就是说,凡遇到这些业务,即使客户想使用自有资金来做,也是做不成的。
12.停牌股票能否充抵担保物?
答:股票停牌(暂停上市证券除外)可以通过非交易划转作为担保物划进信用账户。长期停牌(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不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短期停牌(停牌在30个交易日内)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13.折算率为零的股票能否做为担保品转入?
答:可以转入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只是当前其折算率为零,暂时不能冲抵保证金而已,但因其有市值,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可以将其他证券或现金臵换转出。
14.融券卖出股票为何自动撤单?
答:按照交易所规则,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此类问题客户经常发生)。
15.融资融券利率是否会变化?如何变化?
答:会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提高或者降低,我司的融资融券利率也会做相应调整,具体按合同约定。
16.信用账户的手续费是否和普通账户一致?
答:信用账户的手续费独立于普通账户,按照营业部与客户约定收取。
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时间篇四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保证金可用余额——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监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的监管。
客户查询——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信息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