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其中人力资源费用增长远远超过营业额增长,花钱的比挣钱的多,这是我们的现状,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裁员计划。
裁员的目的:保证组织结构调整后,新的组织健康发展、高效动作。落实业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以业绩论英雄!
一、裁员名单:
各部门人员
二、裁员谈判流程: 1,2,3,4,确认初步名单与部门经理进行商讨,确认时间表。低调处理裁员人员,迅速沟通名单人员。
进行裁员预算,与名单人员达补偿协议并对离职人员交接处理 人员离职后对在职人员进行沟通与观察,确保在职人员稳定。
三、最坏打算及时注意事项:
1、员工上诉。
2、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以上是我司裁员计划,妥否,请批示。
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篇二
工 作 请 示
董事长:
2013年10月23日在公司篮球场由行政办、团委牵头组织了为期一天的无偿献血活动,工业园共133名职工及其亲属成功参与献血,献血量达到3.89万毫升。当天**市电视台综合频道《直播**》节目对献血活动进行了报导,**市中心血站也在其官网报导了本次活动。本次活动彰显了我公司对社会的责任与担当,传承了我们多年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精神。为了激励这种志愿精神,公司拟组织无偿献血职工秋游蒙山活动。
本次出游地点为*****,出游拟使用公司班车,分两批进行,时间定于11月6-7日,人员共计100人,门票费用为20元/人,共计费用为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费用从公司创新奖中支取。
当否,请批示。
行政办:
团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篇三
xxxxxx 关于2013年党员发展计划的请示
xxx:
根据《xxxxx的通知》要求,xx公司党委结合实际,拟定了《xxxx委员会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现将其呈报。
此计划是否妥当,请批示。附件:xxxx委员会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xxxx委员会 2013年5月9日
xxx委员会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持党的活力和朝气、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途径。现按照云能投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xx公司党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拟定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全面坚持和正确把握新时期党员标准,着眼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着力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创xx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全年计划发展党员2名,其中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占发展总数的100%以上,生产一线的优秀青年占发展总数的50%以上,妇女占50%以上。全年计划培养入党积极分子5名。
三、
工作措施1.高度重视,做好发展党员的前期工作。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永葆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党委和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避免突击发展。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充实完善发展党员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结构要求和工作重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上要借鉴“群众推荐、党委考察、支部表决、全程公示”的经验做法,切实把政治上坚定、思想上先进、工作上积极,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吸收到党内来,不断为党的组织提供新鲜血液。
2、强化培养,做好入党前的培训教育工作。
坚决克服“轻培养、重发展”的现象,认真选送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培训班,切实增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章》、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有关知识等理论教育。同时,各支部要充分利用党课学习的机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使其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性修养,继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是发展党员最为基础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发展党员的质量。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逐一建档,实行动态管理;要认真调查研究,拓宽选人视野,发现和培养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群团组织“推优”制度,多渠道地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把先进分子吸引到党组织周围;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核,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生机与活力,通过支部教育、联系人帮教、压担培养、实践锻炼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锻炼,切实加大教育、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严格把关,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
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把“入口”关,认真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是严格入党前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培养情况,坚持“六不发展”,即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入党前短期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或讨论未通过的不发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党委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发展。二是严格入党程序。严格按照发展党的规定,坚持“预审”制,把好公示、培训关,严格入党程序。
三是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
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篇四
关于整理人事档案的请示
行领导:
为实现我分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配合总行落实好定岗定编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拟将我分行分散零星的人事档案按照一定的规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全面整理。具体事宜请示如下:
一、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
制定人事档案材料目录,对全分行下发收集人事档案材料通知,要求全体员工人事档案归集分行人力资源部,并对照材料目录补充缺失内容。
二、人事档案材料归集科目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成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专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人事档案整理经费
整理工作需要一定的费用,购买工具、用品,在整理工作前要预计申请专项经费20000元。购买统一要求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盒、档案卷皮、目录纸、分类角、分类条章、打眼机、切纸机、剪刀、启钉器、铁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登记表、销毁材料登记表、缺少材料登记表等。
四、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需要专业技能鉴别、分类、排序、编目、复制、技术加工,有多项较高的专业要求,整个分类、补充、整理、装订及验收入库都需要有专业的技术指导,且我分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较少,人事档案管理业务不熟,人事档案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整理任务重的,单靠极少数管理人员自己整理是不行的,想请档案局专业人士过来指导辅助完成,他们熟悉人事档案管理业务,能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具有有丰富的人事档案管理经验,明确各项要求和整理工作的各道工序、步骤和实际操作技术,可帮助我分行人事档案整理及管理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能借此机会培养和提高我分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综合素质。
妥否,请领导批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工作计划请示领导 工作方案请示篇五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工作请示制度
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汇报。
一、专职律师在法定工作时间,无论因工作或非工作原因,离开重庆市主城区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秘书;
二、专职律师自行参加专业学习或者其他技能学习,在法定工作时间不能工作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秘书向主任报告;
三、律师在执业过程及受事务所指派而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意外情况的,应当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四、律师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以律师身份向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或要求处理有关问题的,应经主任批准;
五、律师在业务活动及开拓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以事务所的名义制作文书的,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六、律师及其他人员主动为事务所的利益而作为,要求事务所报销费用的,应经主任批准;
七、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经主任批准;
八、律师决定受理收费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过高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九、本制度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