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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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篇一
一、严禁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入企检查申请报批制度和企业安宁日制度,入企检查必须到县优经办开具《经济检查通知书》;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检查的,需同时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报分管县领导批准。
二、严禁乱收滥罚。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越权征收,采用非法手段变相征收;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再行收取,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所有收费和罚款一律实行下限制。
三、严禁行政审批搞“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不得违反《监利县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和“四减五制三集中”要求,擅自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不准搞“体外循环、两头办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承诺兑现。
四、严禁推诿扯皮。不准对法定职责范围内事务无正当理由搁置或借故拖延、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期限办理;不得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务推诿扯皮。
五、严禁“吃拿卡要”。各乡镇、村和部门不得借协调、检查等名义侵害企业利益和权益;不得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安排宴请、旅游;不得向企业索要礼金、礼品;不得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
六、严禁强揽工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活动;不得默许、支持任何人滋事阻工、强行揽工。
七、严禁欺行霸市。任何人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垄断或霸占建筑、运输业;不得从事报复、打砸、敲诈、侵占、盗抢等违法活动。
八、严禁干扰企业生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企业封门、堵路、停水、断电,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不得在企业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不得以土地被征等理由向企业索要钱物、回收废品、承包项目附属工程等;不得威胁、恐吓企业老板,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做工。
九、严禁增加企业负担。执收执罚部门不得将收费和罚款作为创收任务向企业摊派;不得借年检、办证、换证之机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征订报刊杂志、收费培训、考察学习和各类评比活动;不得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指定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任何人不得向企业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报销费用,强制购买指定商品、拉广告,或以各种名义无偿使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物。
十、严禁违规执法。严禁滥用或越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等强制措施;不得非法搜查或进入企业主和客商住所、经营场所。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严格执行处罚裁量标准,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司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停职、免职、辞退(解聘)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篇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擅自施工、使用和营业,确保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手续齐全。
二、严禁建筑消防设施带故障运行,确保与有资质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确保24小时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
四、严禁违章搭建、擅自改变用途,确保与原审批功能相符。
五、严禁违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确保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规范要求。
六、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严禁占用、遮挡排烟口,确保建筑防排烟设施完整好用,自然排烟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
八、严禁消防安全管理失控漏管,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专人管理,组织架构清晰,责任明确。
九、严禁消防安全标识不明,确保单位实行标识化管理、消防安全二十条张贴到位、“三提示”设置到位。
十、严禁“户籍化”管理不到位,确保单位“三项申报”制度每月开展,基础数据采集齐全,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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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篇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日常工作职责和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五、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做到“五知”“三会”(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二、应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三、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应对新上岗或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各部门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3)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4)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单位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九、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十、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法律处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篇四
十个严禁
篇一:十个严禁
目录
一、“十个严禁”………………………………1 二、八项规定………………………………… 2
三、贵州省十项规定………………………… 4
四、黔东南十二项规定……………………… 6
五、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11
六、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12
七、贵州省机关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13 “十个严禁”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严禁各级各部门用公款以红包、购物卡或购买土特产、烟酒等形式赠送礼品礼金;严禁用公款支付不符合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的经费开支,或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以园区新区建设等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维修改造和租用办公用房;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用公款杀年猪、吃疱汤和搞任何形式的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活动;严禁未经批准举行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转嫁、摊派以及报销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等违 1 规使用公车行为,领导干部用车不得专车专用。
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2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贵州省十项规定
一、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讲、访、帮、促”等活动,定期接访,带头包案,化解矛盾。推动干部大规模下基层工作常态化,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会议传达。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参加剪彩等。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四、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要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避免省级各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篇二:“十个严禁”具体内容
“十个严禁”具体内容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篇三:“十个严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篇五
十个严禁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位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泒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下棋及其它娱乐活动。
十个严禁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位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泒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下棋及其它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