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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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篇一
财 务 制 度
(征求意见稿)
财务部制度
借款是指尚未取得正式发票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因工作需要且
借款金额超过rmb500元方可从公司借款,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
申请单”→递交所属部门经理审批→递交综管部审批→递交财务部审
批→递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领取借款。
1.根据借款目的不同,详细填写借款申请单中的申请事项
① 出差借款,须同时递交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财务审核后退还借款收据;
② 交际费(饭费)借款,须写明目的、客户名、本公司参加人员
名单;
③ 采购借款,须写明供应商详细名称、所购物品,后附比价单;
④ 所有的预付款应以借款的形式支付,并后附合同、协议的复印
件,付款后应取得收款方的统一收据;
⑤ 现金借款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款项必须
用支票、电汇结算。(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⑥ 原则上所借现金超过rmb1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特殊
情况财务部视资金情况安排当天付款;
2.借款申请人在财务部领取借款时,要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日
期、金额、姓名。
3.现金借款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结算;支票、电汇借款必须在10个
工作日内结算;出差借款在出差结束回到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结
算。
4.为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按照预定还款日期及
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财务部应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对逾期不报帐多次催款不还的借款人,财务
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还借款。
5.所有借款人员在每年末12月8日前必须办理归还钱款手续,因工
作业务需要继续借款的于次年1月第三个星期四重新办理借款手
续。长期备用金的借用及前帐未清的再次借款,必须经总经理审
批。
第三项 结算制度
各部门的费用、采购到货、付款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正式发票后方
可结算,流程如下:填写“结算单”→递交所属部门经理审批→递交
综管部审批→递交财务部审批→递交总经理审批→递交财务结算。
各部门申请结算须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结算单”,阐明申
请结算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结算单” 应后附有效、齐全的费用发票,或其他需要补
充的资料如:合同、协议、报价单、比价单、请购单、入库
单、税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财务部审核这些附件符合要求后才能支付款项或结算;
(2)财务统一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周二、每周四,请按此安排
提前作好申请手续;
(3)为掌握资金运转情况和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对供
应商的结算付款定为每月的15日(遇休息日顺延),原则上
采用电汇方式统一支付。供应商指提供修理、动力、办公用
品等供应商;如供应商资料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财务部;
(4)有关现金的使用范围:各部门申请费用时,财务部原则上是
以支票、电汇形式支付,除却一些零星的支出(金额在rmb1000元以下的费用)或借支的差旅费。对于金额较大,而且需以现金支付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准:
收款单位是私人或小型个体单位,本身没有对公的帐
户。
个人预先垫付并在本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内的费用
如属上述情况之一者,在填写“结算单”、“借款单”时应注
明清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项 单据填写、粘贴规范
一、填写规范:
公司目前使用的单据有“借款申请单”、“结算单”、二种。
每种单据在填写、审批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审批,禁
止使用圆珠笔填写、审批单据。每种单据应当填写齐全、清晰,金额大小写一致。原则上不得涂改和使用修正液、带涂改。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应有我公司全称,日期、内容齐全、印鉴
清晰金额大小写一致;
1. 其他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国家规定可以收据替代发票的也应当具备齐全的抬头、内容、金额、印鉴等项目;
2. 结算单右上角须写明“后附单据x张数”,如无请填写“0”
张。
二、粘贴规范:
1. 各种须粘贴单据应当粘贴在“粘贴单票”上面,紧依左侧
整齐粘贴;
3. 粘贴顺序按票面日期顺序粘贴;
4. 结算单后附票据顺序:借款收据•发票•交货明细•入库单•
合同协议•其他资料。
本制度于2013年月日实行,原公司各种借款、结算、报销
等有关制度、办法、要求、通知、注意事项同日停止执行。
制定:财务部
审批: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为本制度的常规解释部门。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篇二
申请审批程序
1、采购审批程序:
各区域申购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根据工作需求填写申请表,报店长审批后交至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采购;
2、出库审批程序:
各区域需要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签字后报店长审批,签字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3、报废程序:
各区域因自然损坏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检查落实后填写单据签字后报店长审批,签字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4、非正常营业单据:
作废单,退单,免唱单,先注明原因当班楼面经理签字确认,交至店长审批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5、打折单据,由打折本人签字确认
6、入职程序:
当班经理向入职员工解说入职程序,公司概况,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岗位职责及公司制度,入职员工填写好入职申请表,核实并确认入职信息完善无误,再由店长面试审核,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7、离职程序:
员工工作满三个月方可办理正常离职程序,需提前10天填写离职申请,由当班经理核实离职信息完善无误后将离职申请交至店长再次审核离职信息及离职原因,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8、请假程序:
需请假员工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三天以下的假交于当班经理核实后签字,再交至店长审批,三天以上的假由总经理审批
9、奖惩程序:
当班经理对奖罚的员工填写好奖惩单签字确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再由店长签字审批,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篇三
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走访,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后,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篇四
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必须①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②女方年龄在24周岁2个月以上;③第一孩达3周岁2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的除外);④目前尚未怀孕(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除外)。
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⒈第一孩户口薄、生育证或征收发票的复印件;
⒉结婚证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⒋目前尚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⒌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表;
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
⒎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⒏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①根据“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
②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允许再生育结论。
③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④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⑤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⑥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一女户”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
⑦根据“农村人口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女方父母的婚育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女方家全户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
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一、参加对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
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3、区级以上医院对子女疾病出具的证明书,连续病历、辅助检查报告,父母及病儿其它相关检查材料。
4、近期母子两寸合影照片三张。
三、申请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的夫妻携带全部材料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鉴定条件者,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者,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审核申报的病残儿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5、市级所作的鉴定结论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
四、申请鉴定时间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时间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办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申办对象资格: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办材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村(居)委员会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须经夫妇双方协商一致后向镇(街)计生部门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填写基本情况,一式三份。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天。
(四)群众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办理,并委托基层单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自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发证的理由。办理依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核批准篇五
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财务经理批准,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二)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三)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行政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六)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一)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财务经理审核后,然后送总经理批准报销。
(二)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500元以内的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超过1000元的报总经理批准。
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一、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五、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六、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八、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九、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十、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十一、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十二、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二
十一、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二、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现金管理
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亲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