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权益机制经济学 权益制度效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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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机制经济学 权益制度效率篇一
林晓寒 本溪市商业银行中华支行
一、加强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保护商业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首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商业银行负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它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建设现代金融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此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了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护银行消费者个体利益,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
增加消费者福利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之一。从整体上看,消费者作为一个团体,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对于银行消费者而言,其弱势地位更为明显。一方面商业银行实力强大,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对很多创新的银行产品知之甚少。此外,商业银行还往往通过单方面声明或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保留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而这种更改往往导致消费者处于不知情的不利地位。因此,应当借助于商业银行消费者这一概念,在合同法律之外借助特别法为消费者规定法定权利及权利保障的相应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力保护。
(二)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和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美国次贷危机表明,片面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淡化消费者保护,忽视消费者权益,这种杀鸡取卵式发展最终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风险厌倦和离场情绪,失去市场基础,如鱼失水,我国牛奶行业三聚氰胺教训不可谓不深。
(三)有利于为消费者信贷发展、扩大内需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外贸,国内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偏小。为此,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于发展我国消费信贷,进而扩大内需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金融体系中消费信贷产品的重要提供者———商业银行更是责无旁贷。
(四)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需要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银行产品背后的陷阱。而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消费者容易购买大量不适合他们的银行产品。此外,信用产品缺乏透明度导致了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无知及盲目乐观,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次级贷款的泛滥和房地产泡沫的膨胀,最终酝酿了这场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必须加强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乃至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以及所做的努力,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倡导行业自律,促使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另一方面,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也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方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努力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银行业整体的和谐与健康发展。但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与传统的实物消费品相比,银行产品本身具有更为复杂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服务的提供者与银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更多更大的信息不对称,使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主要面临三方面的挑战:一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消费者的金融消费意识不足,抗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欠缺,与商业银行自身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二是目前商业银 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司治理理念和机制保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三是保护银行消费者的机制还有待于不断创新和完善。
三、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状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要求,同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非常重要。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和地区就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其银行消费者保护体系,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在我国,有关部门在商业银行消费者保护领域也已进行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纠纷和争议还较为普遍,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不时出现,不少典型案例还引起了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先后提出了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做了大量工作。广大商业银行也十分重视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绝大部分投诉能及时、有效处理。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银行产品日益丰富,普通百姓的金融资产已逐渐成为其家庭主要财产及其重要收入来源,消费者与商业银行联系日趋紧密。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都先后提出了要重视银行领域消费者保护问题,并为此做了大量工作,颁布了有关条例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为银行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宏观外部金融消费环境,并长期密切关注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状况,着力解决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前瞻性开展个人破产法的前期研究,积极推进征信、反假币、账户管理等领域的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国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将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四大目的之一,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督促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以此保护广大商业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银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消费者评议、消费者调查、分析投诉热点、对不合理格式条款和规 定点评等方式,不断反映消费者对于银行金融服务的意见。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系统,并且与商业银行员工绩效考核挂钩,绝大部分投诉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近年来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还引发了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信用卡等 新型信贷方式逐渐普遍,各种理财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复杂化,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进入寻常百姓金融消费视野,消费者与各商业银行间的争议和纠纷有不断增 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与消费者关系问题的广泛关注。银行消费领域中的矛盾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伤害了消费者的消费 热情,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银行和消费者三方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民生金融的推进。
1.从整个金融行业看,商业银行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较多。银行领域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有: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片面夸大理财产品收益率、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显失公平、捆绑销售(搭售)行为、贷款催收行为失当、产品安全性欠缺、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单方面更改合同、“霸王式”的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和责任等。典型事件如 2007 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当年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聚焦的银行网点排队现象;2008 年银行qdii 理财产品大面积亏损,众多银行理财产品爆出的“零收益”或大面积浮亏现象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近两年来,银行办理贷款时搭售银行卡,或要求贷款人存款账户转移到贷款行;设置不合理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强制客户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申请贷款对担保物评估时,消费者可选择的评估机构只限定在银行担保物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中;银行销售人员不考虑顾客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不实说明、故意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等误导销售行为暴露出“产品风险提示不足”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一些消费者通过网络和报纸媒体等进行大量投诉,令这些银行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
2.从商业银行消费者权利受损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容易遭到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在金融消费知情权方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部分商业银行虚假宣传、单方面张贴通知更改合同条款、信用卡外包销售风险披露不充分、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足等。银行业近年来众多纠纷,不少都与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虚假宣传、不充分告知,或由于告知制度、手段不完善等有关。在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方面,侵犯消费者权利主要表现在部分商业银行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银行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交易环境、时间等所限,大多数情形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条款,从而被侵权。在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方面,常见的侵权如在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提交给一个业务部门的个人信息,银行提供给内部其他业务部门作为进行业务拓展的资源;银行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用于发放银行卡等。另外,广大商业银行有责任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对待消费者应一视同仁,不因个人身份或特征厚此薄彼。近年来,消费者对于有的银行冷落普通客户,过分关照 vip 客户,长时间排队等待十分不满。此外,银行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如安全保障、选择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在现实中也常受到侵犯。缺乏有效权利救济途径,也使商业银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银行侵权行为,加大了银行业的潜在风险。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业务创新与改造引发消费者的对抗,例如商业银行对银行卡的收费问题,由于部分银行既有的银行卡章程和相关协议没有确立收费事项,而在新业务改造后又要求收费。
2.银行的权利与风险意识增强,并通过格式合同的保护条款、风险转移条款来保护自己,将服务中潜伏的本应该双方当事人分摊的某些风险转移给消费者,从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例如将第三者引发的诸多风险和损失完全由消费者承担。
3.银行与客户交易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在其中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可能促成银行权利膨胀与滥用,并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例如银行在对不特定消费者有约束力的服务章程中保留单方修改、终止的权利,这种单方修改权利可能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而缺乏协商与告知的程序。
4.银行确立的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损失分配机制,往往对消费者不利,如因为地震、战争等引发的不安全性损失均由消费者承受。
5.银行基于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缺乏强制性的或者自律性的安排机制,因此在服务和收费方面往往没有给弱势群体留下特别的空间,这可能引发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争执。6.银行服务区域的有形与无形化延伸,服务区域内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银行在附属安全方面的义务如何限定,责任如何限制,也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注意保障银行消费者知情权在金融领域,银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接受的银行产品与银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各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银行产品或服务
时,应注意在业务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而言:一是在事前充分披露银行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二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履行相关格式条款提示 义务,并与消费者约定信息交换方式;三是在服务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二)注意保障银行消费者隐私权银行消费者隐私权,是指消费者对其非公开的金融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各项法规和制度都对银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如 《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从客户信息的获取、使用与保管等各个环节全面有效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严格杜绝未事先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就进行贷前查询;系统内记录的查询原因与实际查询原因不符;贷后查询管理不规范,存在频繁查询、违规委托查询等现象。
(三)注意保障金融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银行对客户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商业银行经营实践中,时有发生客户在银行营业网点摔跤或被盗抢,最终由银行赔偿客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于辖内的经营场所(包括营业网点、自助银行、柜员机等)以及周边必经范围应强化安全保障,具体措施包括:在营业场所或周边环境的显著位置对客户进行安全提示(包括但不限于防滑、防撞、防盗抢等);重点关注客户是否遵守柜台“一米线”的规定;加强对于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等银行自助服务区域的监控、巡查与管理;在营业场所或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提醒客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范银行卡诈骗行为,等等。
(四)完善纠纷内部处理机制与程序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每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在内部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具体部门,开通本行内的投诉热线和网站投诉板块和栏目,切实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将投诉问题化解在内部,消化在内部。加强对投诉问题调查进展、调查结果方面的透明度,建立纠纷案例或案件库,做好事后分析和内部教育。
(五)强化银行员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
我国商业银行应不断强化员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尤其对个人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的一线员工。事实上,从已经发生的一些引起社会重大关注的消费者诉讼来看,商业银行花费的成本非常高昂。尤其是在今后民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团体诉讼将更加盛行,银行如果不注意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础建设,便可能为这种诉讼支付高昂成本。为此,银行必须从银行员工入手,加强其对产品开发、产品与服务的宣传、服务流程、规范性文件建设等各环节可能存在消费者投诉的风险预警教育。
(六)在银行内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组织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没有引起重视,机制是否到位,成效是否显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本身相关机构的设立。该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机构可负责审议决定本行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办法和应急预案;审议决定本行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业务收费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听取本行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研究处理与本行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重要问题。成立这种银行内部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于加强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处理各种纠纷案件,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七)创新和完善金融消费教育和引导机制
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选择有效载体深入开展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让公众具备更多的金融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这其中,商业银行应该承担起普及金融知识教育,正确宣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责任,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小结
我国各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面做好金融知识教育工作:一是定期义务举办社区银行沙龙活动,传播知识入社区;二是经常邀请客户参与银行产品和服务发布会及知识讲座,宣传业务和产品;三是制作相关银行知识宣传片,在电视台相应栏目播出;四是和银行业协会及监管机构一起投资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专业金融图书馆,普及金融知识。
权益机制经济学 权益制度效率篇二
建立互动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
内容提示:“权利缺失,权利侵害”,是存在于农民工身上较为普遍的现象。农民工群体的现实地位和特征,决定了工会应发挥好、行使好自己的维权使命,并建立起与其属性相匹配的机制。xx市总工会与石家庄、福州、宁波等地工会积极探索签订的《城际间工会维权合作协议》,使工会在农民工问题上的维权互动机制有了更新、更广的合作内容与合作空间。
遵照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xx市总工会近年来行之有效地开展了农民工的维权活动。其中承办的包括川籍农民工新疆沙漠遇险维权在内的多件典型法律援助案例,均在全国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地域的间隔和地区的限制,一段时间以来,各城市工会的维权实践,还囿于工会所在的区域,城际工会之间,还没有对彼此的维权资源进行整合互补,系统有效的互动维权机制尚未形成。这就造成了维权工作的脱节和维权举措的滞后,以及由此衍生维权行为大多于事后的补救。其结果,不仅维权活动被动,维权成本高,还因为流动性强的农民工,难以承受的异地维权的限制和诉讼费用,致使维权的实际效果往往难尽如人意。
从概念上讲,维权的内涵很丰富,应是由不同内容、不同序列构成的维权系统链。实践与理论的双重启示,因势制变,在维权实践中开拓创新,使维权方法由静态转向动态,维权方式由被动转向主动,维权防线由终端前延至始端,维权组织由单一整合为系统。简言之,在当今形势下,尽快构建起工会维权互动新机制,将成为各地工会组织亟待解决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构建城际间工会维权联盟的现实意义重大
1.全新的形势需要全新的维权理念与维权定位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数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工的称谓和平均每年1300万人的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史诗般的农民大迁徙,至少蕴涵三个层面的意味:一是数亿农民身份的转变,是一个历史进程,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长期现象;二是农民工群体已快速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并在二、三产业的诸多领域,起到支撑性作用;三是能否最终完成历史性的农民身份大变迁,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兴衰,关系到中国社会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的实现。所谓农民安则社稷安,农民富则天下富,古今亦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直面全新的形势,全新的使命,尽快实现维权观念和思维的更新,维权坐标和定位的更新,维权行为和方式的更新,维权领域和内容的更新,构建维权新机制,系统有效 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向非农产业稳定、有序、可靠地转移,已成必然。惟有如此,工会才能更好地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农民工的基本属性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维权措施与方法
农民进城务工目前暂被统称为农民工,亦即农民暂时还具有农民与农民工的双重身份,加之长期受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体制性的制约,二者共同决定了时下农民工的地位和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权利缺失,权利侵害”,是存在于农民工身上的普遍现象,他们属社会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多数未受过教育培训,文化、技能及其它素质偏低;农民工进城务工多呈流动性、阶段性、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农民工一般没有自己的组织载体,难与企业建立平衡对等的劳动关系和对话机制。农民工的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他们的“权益困境”,决定了他们很难免遭权益的损害。
农民工群体的现实地位和特征,决定了工会要发挥好、行使好自己的维权使命,要有新的举措、新的方式,拓宽维权新领域,使之与农民工的属性相匹配。
3.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是构建维权新机制的有益尝试
针对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帮助农民工走出权益困 境,工会的维权,就应是全方位、多环节、连续系、整体性的维权。如果城市工会从一开始就介入,也就是说在起始点与输出地就将其纳入组织系统中,使其一开始就具有组织性、方向性、目的性,从而减少因其单
一、盲目、无序带来的负面作用,使农民工从输出地到输入地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终止,以及相关权利义务都纳入工会的关怀之中,纳入组织的监控之中,使维权从单个转向整体,事后转向事前,单环节转向多环节。新的情况表明,要获得全过程维权的期望值,仅靠输出地工会或输入地工会单方面的维权,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打破城市工会的地域界限,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维权资源的整合,协商沟通,优势互补,联手维权。城际间工会互动维权,正是在新形势下构建维权新机制的一种探索与尝试。
4.维权互动,工会具有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职责优势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最大的政治优势;组织健全、涵盖广泛,是中国工会的组织优势。我国工会组织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事业单位到社区,各行各业几乎全部覆盖,这是目前我国任何单位和其它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具有组织上的坚强保障;职能明确,职责清楚,是中国工会维权的职责优势。工会维权,不具功利性,法律赋予,职责使然。《工会法》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权乃工会“天职”所在。因此,要实现对农民工的系统、整体、联动维权,工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优势。即使发生了事后维权,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面,通过工会组织出面进行协调、沟通、调解或进行救助、干预,也比农民工单枪匹马更利于得到维护,从而可以避免和减少农民工悲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的开创与早期实践
1.维权实践与感悟,催生了建立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的尝试
xx年1月12日,xx市总工会与石家庄、福州、温州三城市工会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在全国首创维权互动模式,以协议的形式,采用民事承诺,各方按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其宗旨是: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会维权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维护职能和增强维权力量,构筑在新时期中适应劳动关系特点变化的全新维权机制。参加互动机制的城市工会按照所签订的协议,采取相互支援,相互支持的方式进行协作,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对于重大侵权案件共同研究,“集体会诊”或“邀请出诊”,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会维权成本,增强维权效果。
2.沙漠遇险案催生第二批维权联动机制的建立
xx年7月2日,震惊全国的彭州丹景山农民工沙漠遇险案发生后,举国关注。为避免和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四川省和xx市总工会支持和指导彭州丹景山建立了四川省第一个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工会。xx市总工会再次远赴新疆,分别与克拉玛依、乌鲁木齐、新疆建设兵团、昌吉四地工会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建立了维权互动机制。克拉玛依市总工会按照所签订的协议,与xx市总工会成功地协调处理了沙漠遇险农民工的善后问题,为他们讨回了应得的报酬和补偿。
3.组织首个工会小组集体赴宁波务工,催生了第三批维权互动机制的建立去年11月,为使沙漠遇险农民工尽快摆脱阴影走上新的工作岗位,xx、宁波两地工会密切合作,为沙漠遇险的17名农民工联系了工作岗位。xx年1月7日,17名农民工以四川省第一个农民工工会小组为载体赴宁波务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为此,xx市总工会又与xx、绍兴、义乌等地工会签订了《城际间工会维权合作协议》。第三批城市维权互动机制,在原有7城市法律援助合作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供就业信息、接转会员关系、指导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合作项目,使维权互动机制有了更新、更广的合作内容与合作空间。至此,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已具雏形。《城际间工会维权合作协议》签订后不几天,xx市总工会就收到6000多个工作岗位的就业信息订单。维 权互动,优势互补,参与各方实现多赢的效应,已初见端倪。
4.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筑社会维权互动平台
xx市总工会在向外建立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的同时,还不断向本地区借力、借资源,构筑本地区的维权互动平台。如在原有外聘专家组成的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基础上,又建立了具有开拓性的“工会大学生法律志愿者团”和“工会律师团”。“两团”成立后,已深入工矿企业开展法律宣传126次,接待各类职工2万多人次,免费代理仲裁和诉讼17人次。“两团”的维权重心,正逐步向农民工倾斜。
三、建全和完善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势在必行
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其认识和实践,尚处于初始阶段。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新机制所包含的内容、措施、方法与任务,还有待于作以下深入的探索与实践:
———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是一个新领域,涉及内容多,工作难度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必须更新观念、拓宽思维。对维权主体、维权客体与其他参与各方的属性、作用、定位作较为准确清晰的判断鉴定;对维权对象从起始到终端,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序列应与维权的内容有对应的支撑保证措施,使之逐步规范化、条款化,从而提升城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由于参与维权互动的城市工会分属不同的地区,在互动维权时,应明确城际间工会彼此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及相关措施。随着城际间工会维权联盟的扩大,建议全总应适时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总结,使之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为保证输出农民工的质量和稳定性,维权互动的持续性,必须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建议各级政府应对现有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工会系统也可利用现有培训基地的优势开展这项工作。
———维权是社会各界的义务和应有之举。工会维权是法律赋予的职责。由此,应当搭建以工会为主要载体、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化维权大平台。
权益机制经济学 权益制度效率篇三
健全机制维护青少年权益
一、广泛开展青少年普法行动。一是积极拓展普法宣教活动新领域。依托学校、社区、城市志愿服务站点等载体,坚持日常宣传与节点宣传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两法两办法”宣传活动,全面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爱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联合县法院、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深入开展以“开展法制教育 创建平安校园”为主题的“法律进校园”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法制报告等形式引导青少年加强法律意识。2009年9月16日,团县委、县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在勉县定军山中心开展了法制进校园活动,现场对李某等三名曾多次在定军山中学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审判,并通报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案情和审判结果,对广大在校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随后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法制报告,他们结合在校学生的年龄特点、生理和心理特点、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及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真分析归纳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形式,并指明了青少年自我维权的方法、措施及途径。三是广泛开展复合型团队干部建设活动。坚持不懈的开展团队干部培训,以培养复合 1
型团队干部为目标,在培训中增设法律培训、心理辅导培训等内容,切实增强团队干部的工作能力,全县各基层团队干部,通过以团队活动形式,通过板报、墙报、标语宣传、校园小广播讲法等形式,向广大青少年宣传“两法两办法”。还有学校还开办了家长学校,向学生家长讲授“两法两办法”,收到很好效果。勉县陕硬九年制学校与勉县110报警中心联合开展110法制学校,组织学生参观110报警中心,学习法律知识也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协调运作,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青少年维权工作涉及面广,只有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才能扎实有效推动维权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为了深入贯彻“两法两办法”,全面提高我县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为青少年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团县委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迅速启动,认真总结本单位多年来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法院褒联法庭、县检察院诉讼科被表彰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县法院高潮人民法庭、县公安局武侯派出所被表彰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二是综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配合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文化局等9家勉县网络文化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县60多家登记注册的网吧从网吧证件是否齐全、有
效,是否滞留未成年人上网,是否超时经营,是否使用网络实名卡,是否按照监控摄像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协同公安局、文化局、教委、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音像出售网点、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厅等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促进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得到改善,维护了青少年合法权益。联合县禁毒办,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使青少年远离毒品。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取得社会支持。
三、依托希望工程积极募集各类社会捐款,加强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关注。深入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关爱留守儿童、爱心助成长”、“大手拉小手、爱心送温暖”、“献一份爱心、圆一个大学梦”等工作,密切关注弱势青少年群体、留守儿童、贫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畅通反映青少年利益诉求的渠道。扎实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简称面对面)活动,在活动中注重突出重点,抓好“听”和“说”两个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听”和“说”的机制建设,深入广大普通青少年开展调查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座谈、“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了解掌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利益诉求,争取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组织渠道联系邀请代表、委员参加“面对面”活动,畅通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渠道,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五、工作思考
1、青少年权益工作存在社会化动员不够充分的难点。过分依赖政府而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服务青年的组织主要以政府组织为主,对动员社会化机制启动的不够充分。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学校,寻求权益保护的途径也主要是家长、学校和司法机关,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一是宣传影响力不够,二是服务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化动员整体机制和格局还没有形成。
2、服务青少年的体系有待加强。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多方面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是政府服务青少年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团县委虽然发挥了综合协调的部分作用,但是从青少年的权益工作的管理到服务仍存在工作的单一性和针对性,举办的活动类型虽然丰富,但是联合的部门、联动的机制发挥的还不够。另一方面,社会服务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综合体系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志愿者协会服务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有待进一步整合、形成总体合力。
3、服务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形式和手段有待丰富。虽然在近年来团县委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得到了广大青少年的肯定和认可。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未来走势,青少年们的态度较为乐观。但是大部分青少年仍处于“对自己的权益有些了解,但被侵权时一般不会采取行动维护或者是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阶段,因此,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可谓是任
重而道远。团县委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人员和工作力量还存在局限性,在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形势上不够丰富。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注他们合法权益,不仅要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更要从青少年自身的需求出发,合理引导,因材施教。
青少年的基础性和未来性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少年强则国强,只有真正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能创造出一个更有希望的未来世界;只有以改革发展的勇气,才能与时俱进地推进新时期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只有真正地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才能将工作做到青少年的心灵深处,赢得青少年的支持和拥护;也只有真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权益维护工作,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此外,当代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较大,扩大就业、优化成长环境等青少年合理的经济、文化需求尚得不到充分的满足,还需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成才环境,为把勉县建成陕西强县提供强大的青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