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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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一
1.进入系统。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中文上网
附2:质监局用户处理外网申请操作说明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外网申请-外网受理
点击【企业标准化】-【外网申请】-【标准备案证书申请】,点击企业标准备案证书申请查询页面中的【数据同步】按钮,可以将企业从互联网提交的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信息同步到内网。
同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数据同步成功”并将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申请查询页面中显示同步到内网的数据。
勾选准备接收的申请,点击【明细】按钮,进入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受理修改页面。
如果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有问题,请点击【申请驳回】按钮,申请将被驳回给企业。
如果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合格,请点击【启动流程】,申请信息进入内网受理环节。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2005-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前,须组织标准化、科研、质检、用户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
2、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验证检验报告。
二、企业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3份);
2、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式3份);
4、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验证检验报告(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并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保健食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加注:与原件一致,供标准备案用及公章)
原备案资料全套,批准的技术参数、联系人:3120694 彭处长——资料审查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三
和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告知单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申请1份(加盖企业公章)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报批稿一式三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证书(包括会议纪要)、必要的验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各1份;
5、企业产品标准发布通知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在确认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受理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办人。
(二)审查
经办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如下: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三)备案与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签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知单。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
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标准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备案。
四、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五、收费
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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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四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一、事项名称: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事项类别:
其他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
四、申请范围: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申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刻光盘一张);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8)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9)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标准的变更
(1)标准的修订
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标准的废止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二份),并附经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六、办理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报送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
(2)我局标准化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留存一份,另一份
返回申请企业。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有关要求见本告知单第十二条。
(2)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我局标准化处受理备案。
(3)受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准予备案,并在受理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企业产品标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加盖审核章后,统一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的变更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标准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修订后按标准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3号楼411室
十、代理代办电话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五
企业标准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标准(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zj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8年12月29日主席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9日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无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需单位盖章)、《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表》和《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三份)
3、企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员资格证。
4、首次备案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业局、总公司)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
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704
办公时间:8:30---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