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权质押风险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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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篇一
股权质押公示制度的建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方法:应该转移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作为质押的生效要件,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作为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方法:以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为公示方法;
3.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被托管的股权质押时,公示方法是在托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其中,记名股票以质押背书并交付股票为公示方法;无记名股票以直接交付股票为公示方法;
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所持股权提供有效权属证明。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及公示方法变化: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贷款人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1995年的《担保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有效监控;
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将中小企业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提高了公信力;
2008年9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对已贷款人来说,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了贷款的积极性及成功率;
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主要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易受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价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当企业经营困难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能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但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惊醒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贷款人债权。
而且,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典当行对其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股权质押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的风险:
①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股权出质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别除权指债权人因没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无可能;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届满前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占有的、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②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为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这给质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注:外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时,首先要在公司的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股东按照规定认缴一部分出资后,工商部门即认可公司已合法成立,投资者在公司取得相应股权。如果这类公司以该类带有瑕疵的股权设质,必然给典当行带来质权不能实现的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中,若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借款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但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评估过低,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出质评估过高,质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①公司法142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②各地无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股权质押贷款融资风险的防范:(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一方面对公司进行实力的综合审查;
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①借款人是公司股东的,股权设质应该经过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②借款人是公司发起人之一的,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已届满三年;
注: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管
要保证出质公司的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管和限制是必要的;签订相关的合同;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
(3)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目前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现象,建议相关的部门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和流动;
股权质押风险点篇二
全省股权典当研讨会交流资料
股权质押典当与风险防范
——南平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姚世民
一、简单介绍本公司典当业务发展背景与现状
目前,股权质押典当业务,在闽北除本公司和邵武汇弘典当行有受理,还有南平工行也受过理过,在其他省,如重庆典当行、江苏典当行、浙江典当行、天津典当行都有受理过、其他省的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也有受理过,一般都是要求100%股权质押。一般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受理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质押,且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
本公司是2006年起开展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是受到邵武市汇弘典当行江总的启发,同时借鉴学习邵武汇弘典当行、江苏典当行、天津典当行等典当行的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经验,在有关典当、法律专家的指导下,在当地工商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形成完善一套股权质押典当、股权质押担保的做法。累计发放股权质押典当贷款4000多万元,无一笔风险,无一笔逾期。股权质押的方式一种是作为当物担保,另一种是作为附加担保,股权质押对象,资信较好的商贸企业、生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与作用
(一)股权的含义:传统的说法:股权是股东的出资而应有的权益,这比较笼统的说法。但有的人认为股权是虚的,这话不完全正确,因为优良的股权是有资产价值的,虽然股权不像房产、设备等一样是个具体特征属性的财产,但股权是一种资产、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含债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即股东的投资权益,享有收益分配(分红)权利、股权派生权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分享资产增值的权益、剩余资产。股权价值有优劣之分,优质股权的净资产是正数,且大于负债总额;劣质股权的净资产小于负债总额,甚至是负数。劣质股权是不能抵押的。股权价值会随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政策环境及其他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买卖,有自由处分权;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先股东优先购买,之后方可对外转让,没有自由处分权。
注: 股权是指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为质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财产权利质押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主要是净资产的质押,不是负债的质押,如负债大于净资产的股权就没有质押的价值。
(三)股权质押的作用
一是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当户的还款压力和意识。
二是处置股权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处置成本费用底低,基本无需缴税、缴费,只要买卖双方无异议,其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当天可办完。无需像处置房地产那样手续繁琐,过户时间长,且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税。
三是防止股权质押后,质押人擅自转让股权,变更股东,转移或逃废典当债务。
三、股权质押的种类
(一)从公司类型上分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当地的工商部门。
(二)从质押的股权数量上分为:公司部分或单个股权质押和公司100%(全部)股权质押。
(三)从公司发展阶段分为:公司创建期间的股权质押,公司发展阶段的股权质押。
四、股权质押典当的条件
(一)信誉条件:质押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无不良的信用记录,信用意识强。最好有获得银行的信用等级。无涉及诉讼案件。
(二)固定资产条件:拥有自己的土地或房产,处交通便利位置,且抵押率在50%以下。租用的房地产不予受理。
(三)财务指标条件:(1)负债率在50%以下,且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总额(含或有负债),说明有质押的股权是净资产部分,而不是负债。(2)当年盈利,且营业利润率在8%以上,净资产利润率在5%以上,说明企业发展及效益良好;(3)流动比率大于150%,说明企业短期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存货周转速度均大于5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流动性越强),销售收入现金回笼一般在80%以上,说明资金回笼正常,应收帐款小;(5)经营生产性净现金流大于零,说明现金流正常。(6)实收资本真实,无抽逃现象,说明企业资本实力真实。(7)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负债总额是法人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50%,是自然人的不得才过入股资金的30%。
注: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就是净资产,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含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期利润、未分配利润。
流动比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公式…………
负债率大于50%说明负债大于净资产,股权值为负数,故无质押的股权价值!
(四)管理条件:企业内部的软硬件管理规范、有序,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完善,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企业发展有潜力、前景看好,产品有市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原料来源,不属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
(五)股权自身条件:具有可转让性,可质押登记,无司法限制,且股东不宜超过10人(以便处置)。
不能质押的股权:一是被司法锁定的或已经质押或正在转让的;二是负债大于净资产的;三是法人有纠纷或涉及诉讼的;四是法人经营的是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五是亏损企业;六是资信不良的企业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七是有价无市的。
五、股权估价方法与折当率
(一)股权估价方法
股权估价或评估主要是对净资产的估价,且以其净资产的现行市场转让价为评估依据,参考质押人的知名度、品牌信誉度(如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银行信誉企业、产品著名商标等)。
理论上有以下四种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二)股权折当率
在确定折当率,原则上:一是当金不应超过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20%,二是当金不超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20%(扣除抵押后的剩余价值)。信誉较好,还款来源宽裕,信誉意识较强的质押人,当金可控制在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30%以内,同时控制在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30%以内。
六、股权质押典当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法人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已年检)、组织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
2、当地工商局出具质押人当月《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质押人《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质权人上年审计报告和当年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必要时提供明细帐
5、质押人销售合同
6、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权属凭证(如房地产、设备、其他股权等)
7、质押人股权证、股权登记簿(如无,自作)
8、净资产清单表(各项固定资产、债权、投资、存货、存款)。
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发票、总平图、用的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8、属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交当地外经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个人资料
1、各股东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婚姻情况证明及户口簿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栏目要求说明,见其表)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基本要素说明)
(三)质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股权质押典当程序((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客户申请并提交其材料
(二)当前调查
由2名业务员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前调查工作。
1、审查股权质押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合规(原件与复印机是否一致,相关材料的要素是否一致,是否合规、合符条件)。
2、实地查看质押人的生产经营现状、固定资产情况,与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工人等相关人员有关情况。
3、将申请材料与实物相核实、与明细帐及有关原始凭证相核实,确保材料及担保物(含当物)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向质押人的下游客户、上游客户、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了解电费及其缴纳信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
5、了解质押人现金流是否正常,资金链的循环是否存在既将断裂或已经断裂现象。
6、向有关渠道了解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负债情况,特别是有无社会民间借款情况,有无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涉及或将要涉及债务诉讼案件。
7、股权估价及其风险评估(自行评估或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如不符合股权典当条 件的,告知客户;如符合股权典当条件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8、质押人填写《股权典当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财产清单表》
9、与客户商谈风险控制措施、初定折当率及当金数额。
10、业务员据上述调查评估情况,提出是否给予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长、折当率多少的书面意见,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当时审查
由业务审核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时审查工作。
1、审查业务员提交质押人的股权质押典当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意见予以审核。
2、审核原件与复印机的内容是否完善、一致、有效、合符规定。
3、审核当物及附加担保物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股权质押典当是否符合条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并能落实。
5、业务部负责人根据业务法规及业务规定,对业务员的调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少、折当率多少等书面意见。并将此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主管审批,当金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提交审贷小组或董事会研究决策。之后交业务员办理。
注:股权质押典当的当期在3个月以内为宜,优质企业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签订合同文件
由业务员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文件的签章工作。
1、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合同附件(如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注意其内容完整要求)、股权证、股权登记簿、承诺书、绝当处置委托书、收款收据(要求改用正式发票)、转款函,属开发商的还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优先受偿权承诺书)。见附件文本。
2、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此签章确认)、《股权质押合同》、《附加担保合同》(如设备抵押、货物抵押、剩余价值抵押、应收帐款质押等)。注意:合同条款应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一致,规范合法、完善。见《合同文本》。
3、签订《当票》(待资金到位后确定其当期、金额),注意填写当票上的实付金额,以防纠纷。上海有的典当行(如东方典当行)、江苏金藤典当行在实付金额栏目上不填。
(五)股权质押及附加担保抵(质)押登记
由业务员会同质押人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登记工作。
现有的(2008年10月1日以前)的登记办法:是通过公司新章程登记备案的形式将股权质押锁定,在新章程中明确股权为借款而担保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解除质押锁定,不等变更股权、不得对外借款及担保等(否则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对外借款,应优先偿还质权人债务,并在工商电脑系统网上予以登记备案锁定,工商局向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锁定函”。
向工商部门所提交股权质押锁定的材料:(1)质押人及质权人申请股权质押登记锁定的报告,(2)质押人、质权人业执照,(3)质押人、质权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质押人股东会决议,(5)新章程,(6)《公司备案申请表》,(7)质押人、质权人出具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一般在2个小时内完成。
1、持有关材料(按今年10月1日实行的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应提交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股东名册或股权凭证、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登记(必要时,将质权人的有关风险控制权利修改在章程上,并进行工商备案,如不能质押登记、转让的,终止其受理,并将情况告知质押人),领取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2、持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附加担保的抵(质)押登记。
(六)放款
1、在放款前,向当户(质押人)收取综合费,向当户开具综合费收款凭证(正式发票)。
2、按照当户的《转款函》,将当金转入当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当后跟踪检查,监控风险
1、每月对当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其资金链循环情况,发现风险及时补救,确保当金安全。
2、在当期届满前1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当户筹措资金,按时做好还款准备。当户需要续当的,符合续当条件的,经质权人同意,应在当期届满前办好续当手续。
(八)赎当或续当
1、赎当的,当户向质权人还清当金,结清费息。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解押)手续,归还当户有关证件。
2、续当的,结清当期费息及续当费息,与当户当面签订《续当借款承诺书》及续当凭证
3、如绝当,依《物权法》及合约,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方式处置当物、附加担保物,向担保人追偿,清偿当金及费息。
以上流程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八、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防范
(一)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类型。什么是风险?简单说是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客观上说,经营货币业务都有风险的,典当行也是经营货币业务的,但不是有风险的业务就不能做,关键是风险是否可控制。所谓的风险可控就是通过跟踪监管及其他防范措施、借款人或担保人能用现金流还款的,或是通过处置抵押、质押担保物能实现债权的。因此,股权质押典当有风险,关键要控制其风险,且要全过程控制。
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是其价值的不可控性或不确定性。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型:一是股权高估的风险。因人为因素高估股权,或评估股权不合理,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低偿当金及费息,而易造成典当损失。二是股权有价无市的风险。未正确、客观对股权的市场变现能力进行评估,表面上或帐面上股权有价值,但市场变现能力差。如绝当,难以处置变现,而形成呆帐损失。三是股权减值的风险。股权质押后,未对质押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控或有效控制,致使出资人的负债增加(借款负债增加或担保的或有负债增加),负债率增加,以致负债大于净资产,负债率超过50%,质押物价值不足,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以偿还当金及费息,而形成部分呆帐损失。四是股权贬值的风险。因质押人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企业陷入困境,步履艰难,导致经营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使质押股权由净资产为负债质押,丧失当物价值,造成绝当损失。
(二)把关好股权质押的核查环节是防范其风险的第一关。
略………………………………..(三)严格把握股权质押的条件
略…
(四)按流程要求,规范操作。
略…
(五)落实当后跟踪检查工作。略…
(六)附加担保,强化风险控制。略…
(七)掌管证件,控制负债。略…
(八)应用心理学,控制风险。略…
(九)建立股权处置变现的绿色通道。略…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股权质押风险点篇三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产品中涉及保证金的业务越来越多,保证金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
但是,实践中,由于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及法律性质上的模糊认识,这种保证金质押担保性质时常受到法院的质疑,有的法院认为司法解释未涉及的保证金即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属于客户自有资金,不属于质押,应当可以扣划;有的法院以账户资金不固定而否认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还有的法院以账户户名仍为债务人而认为该账户资金与债务人其他账户资金并无区别。从而使保证金面临被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导致保证金被查封、冻结甚至扣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保证金的安全性和业务保障能力被打折扣,这就给商业银行办理保证金贷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秩序的不确定性,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弄清楚担保公司在我行存入的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关于保证金的现行法律依据
遍查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保证金的相关依据,目前阶段,我国相关成文规定对保证金质押性质的认可还只是个别确认,如《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均只是针对个别或特别的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规定,尚不存在全面、系统规定各类保证金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或类似文件,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的保证金类型还限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业务领域。
保证金质押的设立
目前被认为是保证金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结合《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的规定,要使保证金具备质押的法律属性,则必须具备两个质押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一是形式要件,即应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二是实质要件,即质押物“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其实质要件除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外,还应该有另一个条件“特定化”,其形式为“特户”。
对于以上保证金设立的形式要件,规定明确,就是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但是,对于实质要件中的“特定化”,法律并未明确予以给出,从实际中来看,这里的“特定化”至少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保证金账户要专门化、特定化,这个账户是专门用来存放保证金的,严禁与一般账户混同。但是此处的“特定化”应与“固定化”区别开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定化”即与其他金钱相区别,只要进入该保证金账户内的多笔保证金能够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则由于金钱始终在特户之中,仍然应当认定该账户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二是保证金要对应每一笔具体的业务,应注明每笔保证金担保的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范围及种类。
三是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必须予以冻结,如果可以随时挪用,那也就不存在“特定化”的特征了。
以贵阳农商行为例,从实践操作情况来看,担保公司存入贵阳农商行的资格保证金均是该行同意与担保公司合作后,与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将其注册资金10%的款项存入该行的2511科目账户,但并未与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也未予以冻结,因此,担保公司存入的资格保证金并不具备保证金质押的法律特征,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可能性极大,极为不利于保障该行债权的清偿及不良贷款控制。
另外,贵阳农商行在收取担保公司针对每一笔业务存入的业务保证金时,也并未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未明确每笔业务保证金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债权金额及其交付方式等事项从而使保证金特定化,在保证金质押设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上严重缺失,存在因不具备保证金质押而丧失优先受偿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保证金质押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保证金属于金钱,在物类上属于种类物;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操作程序,质权人难以准确把握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程序,从而导致在适用上认识不一,可能发生争议甚至出现纠纷。因此,保证金质押贷款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常见的保证金风险问题有如下几种:
(一)保证金未交付的风险
(二)保证金未特定化的风险
(三)保证金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保证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后的风险
(五)保证金被认定为流质的风险
(六)保证金被认定为违反物权法定的风险
以上几种风险的出现,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法律查封、冻结及扣划,从而丧失担保的预期价值。
保证金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的不同认识,而各类保证金账户的对抗效力也需要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全面确认。在考虑如何防范保证金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时,银行不仅要考虑如何避免被法院查封、冻结,还应考虑到存款问题,因为保证金是银行重要的存款来源。而且还要考虑到如何尽快的用保证金清偿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的不良贷款。为此,个人建议可以从以下措施来完善银行在保证金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
(一)将保证金质押转换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了存款单为合法的质押物,通过该种方式设立权利质权符合担保物权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由此银行对质押存款单项下金钱财产直接享有排他性的物权。单位定期存单是存款单的一种类型,以它为基础的质押业务已经很成熟,相关的操作程序、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也非常明确。因此,定期存单质押业务不会出现保证金质押所存在的法律瑕疵和可能的争议纠纷,将保证金转换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是规避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完善形式要件
《物权法》与《担保法》均要求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故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口头质押合同不生效力。因此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债务的金额、期限及范围等,并详细约定银行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既完善形式要件的同时也在完善着“特定化”规定。
(三)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使保证金账户特定化
要完善保证金制度,减少保证金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除了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使其符合保证金质押的形式要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使其符合实质要件,既使保证金具备“特定化”特征。首先,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金账户特用、专用,使保证金质押担保符合“特定化”要求,严禁保证金与客户一般结算资金混同。其次,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书面记载每笔保证金的存入时间、金额、存入理由及对应的主债权,使每笔保证金变动与主债权一一对应,并对保证金进行冻结,不得随意挪用。最后,加强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档案管理,做好保证金账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协议、保证金财务凭证等书面证据的留存保管工作,以便在法院进行冻结和扣划的执行中合理举证。
(三)以银行名义开设保证金账户,明确占有公示
在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通过上述操作,可形成两项优势:一是由于保证金资金所有权已转移,将保证金与客户的其他存款资金相区分后,法院等司法机构既无法查询到交存人有该笔资金,也无法对已归属银行的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避免了司法扣划风险;二是当交存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于该保证金资金不属于交存人债权,在资金转移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避免被列入破产财产,即便是可能因为涉及“无偿转让财产”而被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来扣划保证金,保障银行的债权。通过上述操作,对于银行来说有两大好处:一是避免因法院对保证金冻结造成银行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造成不良,因为如果就算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法院审案期限较长,不能及时扣划保证金偿还贷款,也会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考核;二是便于银行行使抵销权,将保证金存入以银行名义开设的账户,就是银行对存款人负债,便于债权债务的抵销。
(四)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销权。
从保证金质押合同的通常内容可知,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保证金,当事人双方均已约定在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时,银行可无条件划扣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这是银行抵销权行使最为核心的内容,而且没有违背《物权法》中流质押的规定。保证金的使用受到限制恰恰是设立该项债务时双方为抵销所设立的条件,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意思自治范围,在债务人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条件具备。另外,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及《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在债权转让或破产的情况下,抵销可对抗一般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而对于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的问题,因实质上对抗的仍是一般债权人,故银行仍可主张抵销。
保证金在相关业务中为授信人提供增信,为交易对手缓释风险,也为诸多交易平台增加了一道风险防火墙,在商业银行业务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措施,对防范信用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保证金成为了商业银行降低相关业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成为广大公司及个人客户获取相应金融服务的重要要件。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致使操作层面对保证金质押的性质与风险产生模糊认识,加之银行自身管理中的种种不规范做法更增加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故而银行应对保证金相关业务做出更加详细的法律防范措施十分必要。(贵阳农商行 汪子龙)
股权质押风险点篇四
案例三:股权质押合同
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2)股权质押的设立
(3)股权质押的风险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02年6月大华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大华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大华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03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大华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大华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为a公司的代理人。
法理分析和诉讼策略:
1、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
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对不同性质的股权,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办理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本案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是有效的。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支持了本所观点,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法律风险防范:
实践中,以股权出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应该注意的是,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而且,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