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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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篇一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篇二
民事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第一审程序开庭提要
一、预备(由书记员主持)
(一)开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是否已张贴开庭公告,未张贴的予以张贴。
(二)与案件主审人共同拟定参加本案诉讼人员详细清单。
(三)开庭当日提前通知值庭法警值庭。通知并指导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分别准确入座。
(四)宣布法庭纪律(详见“附件一”)。
(五)查明各诉讼参加人(抗诉再审的包括出庭检察员)是否到庭及其身份,抗诉检察员如未到庭应及时报告审判长。{分别按[抗诉再审的]出庭检察人员姓名及职务,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审查,以下内容记入笔录,有关材料(原件)尚未提交的要求其提交并核对后收入卷宗}。
公民(自然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从业单位及身份、户籍地、常住地、联系电话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要求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明书)、联系电话号码。
法定代理人 [或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审查内容同公民当事人并问明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并将其证书号记入笔录或收取提供的复印件入卷。对其他代理人审查内容同法定代理人)。【注意检查各方诉讼参加人是否全部审查完毕】。
(六)向各当事人收回开庭传票,检查并相应调整出庭人员不适当的座位。
(七)告知各诉讼参加人(并交由法警转递)交换查阅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资格证明与代理手续材料(审查后由法警负责收回入卷)。
(八)询问各当事人要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当事人法庭书面提供出庭证人名单,并注明证人所能证实问题的目录。
(九)通知所有证人退出法庭(到证人室)等候。
(十)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
(十一)(保持起立)宣布:全体坐下。请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开庭(以下至第八节及第十节均由审判长主持)敲击法槌,并宣布:现在开庭。×××人民法院原审(××××)×民×初字第×××号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于20××年××月××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以×检民行抗字[20××]第××号民事抗诉书,向××××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
(二)监字第××号函指定(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根据原审××ׄ„的依法申请;根据本院复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再字第×号裁定立案再审本案。【本案再审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抗诉)××××(再审××××、原审×××)„„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追加××ׄ„为再审被告(追加××ׄ„为再审第三人)参加本案再审诉讼】。
本院审判监督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第一审再审程序(第1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等人××纠纷一案。
现在请各当事人自行申报本案依法是否具有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 否则法庭将依法实行公开审理(暂停等候)。
本案未发现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或本案因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 法庭决定实行公开(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
三、核对出庭诉讼有关人员
(抗诉再审的先核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姓名、职务)现在核对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
(一)(点名式)检查各诉讼参加人本人到庭情况。(诉讼参加人回答内容逐一记入笔录。下同)。
(二)各委托代理人公开申明自己的代理权限。
(三)询问各诉讼参加人对自己以及对应当出庭与实际出庭的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对代理律师只审查律师职业证书与授权委托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与其参加诉讼的身份、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手续等情况是否持有异议。【对其他有关情况出现异议的,当庭核实予以纠正。当庭不能核实,但不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法庭对该异议将以闭庭后核实的情况为准;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休庭,可以确定重新开庭日期的,宣布定于×月××日重新开庭,或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四)经当庭审查核对, 【抗诉检察人员×××、×××】、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被告„„【(××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未出庭,但已授予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对于本案争议的实体处分权,依法不属缺席】。【抗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详见“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不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评议结果的宣告详见“附件三”】
到庭检察人员,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法律地位均合法, 必要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及代理手续)均已完备在卷,本案可以继续开庭。
【因依法缺席审判宣告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名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二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第5条)规定, 本案由×××人民法院×级(级)法官(审判员)×××与×级(级)法官(××××员)×××、×级(级)法官(××××员)×××组成合议庭, 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书记员。【××××人民检察院指派(委托)„„×××、×××出庭抗诉。(此外, 本案由„„担任翻译人、„„担任鉴定人、„„担任勘验人)】。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详见“附件四”)
【以下逐一询问本案所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注意回查有否被遗漏征询回避意见的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 【抗诉机关有否回避意见?】
【如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或者抗诉机关提出回避意见,审判长问明回避理由(指令记入笔录),宣布休庭××分钟,并敲击法槌。】 恢复开庭时,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成立决定回避的,宣布××ׄ„申请回避理由合法,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宣告重新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当庭签发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如果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本案不停止审理】。【抗诉再审的,宣布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法庭宣读本院再审裁定书。
以下分别按照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告判决或者庭审小结阶段进行。
五、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本案裁定被中止执行的原审生效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再审调查。法庭再审调查着重查明(包括抗诉内容在内的)与本案争议有关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销的)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庭审调查阶段各诉讼参加人无须发表评论性意见。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属于新的证据,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当事人先前无法预见的有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再审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原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答辩。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答辩。
4、再审追加的被告陈述,并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陈述, 并分别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审追加的被告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
1、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证据。
(三)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质证(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书证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书证,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有出庭质证申请的详见“附件五”)。
3、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
法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书证、物证,宣读证词、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分别对法庭宣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简单表示是否认可。
4、各当事人、代理人对尚未明确的有关事实依次相互发问或补充陈述(提示对于辩论意见留待辩论阶段集中发表)。
5、法庭询问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核实!)本案必须进一步了解明确的有关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询问, 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四)调查结论。
1、归纳当事人共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指明经当庭质证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着重强调在辩论阶段需要辩明的案件有关问题。
2、宣布庭审调查结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质证的证人等人员解除等候。
六、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进行辩论。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着重阐明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各自阐明对本案存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或者应当予以否定的理由,对无争议事实的性质区分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过错的认定意见, 各自提出解决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名称与所适用规定的具体条、款、项、目, 各自具体提出本案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建议。以下由到庭当事人、代理人根据法庭提示逐一辩论发言。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代理人辩论发言)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代理人辩论发言)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代理人辩论发言)
4、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代理人辩论发言)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代理人辩论发言)
6、【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辩论发言的当事人、代理人】。
7、【归纳总结辩论焦点】法庭归纳总结各方辩论的焦点如下:
8、互相辩论。
针对以上需要相互明确的问题,现在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为×分钟)。发言之前应报经审判长许可,并且不得重复发言内容。
9、【根据案件争议的实际需要, 确定是否增加互相辩论的轮次并重新提示辩论重点】。(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
10、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最后意见仅限于各当事人本人或者已由当事人授予享有本案实体权利处分权的代理人发表。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只须各自讲明本案应当作出的具体裁判结果,无须重复诉讼理由(按各方当事人逐一征询)。
七、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 进行调解。调解就是法庭主持协商解决诉讼争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各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或者减少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以自愿增加或者变通增加自己的民事义务。依法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当事人即时清结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出于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出于和解纠纷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在其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询问各方是否接受调解(若各方均表示接受调解,宣布当庭调解;若双方矛盾尖锐易激化,则宣布分别谈话调解)。
【调解中诚恳、具体、分别地指明各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责任的性质及其过错主次、程度轻重,依法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具体指明各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可以原谅对方当事人的事实及理由。提出解决本案纠纷最必要、最适宜、尽可能带有选择性的方案,征询各当事人意见或者交由当事人磋商决定。同时认真尊重、考虑当事人重新提出的合法意见与合理要求,对调解方案予以调整或修改。如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即签订调解协议】。
2、调解成立的,确定并宣布领取调解书或相关裁判文书日期。
3、调解不成立的,宣告不成立事实及其争执焦点。
4、对于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离婚纠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应作特别告知(详见“附件六”)。
5、(问是否听清了?)
6、【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八、休庭合议(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九、继续开庭【由审判长与书记员分别主持】
1、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
2、当庭宣判的,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宣告判决。
3、审判长宣告判决。
4、宣判完毕后敲击法槌,并宣布请全体人员坐下。
5、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于10日内(即×月×日)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判决详细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6、【定期宣判的,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即简述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案件有关事实,阐明当事人争执焦点,讲评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法庭对证据认定意见。宣布本案定期宣判,告知定于×月×日宣判;或者告知宣判日期以传票传唤日期为准。需要延期审理的,宣告重新开庭的原因、时间、地点,各当事人在下次开庭前必须负责办理的手续、提供的证据,否则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宣告重新开庭日期(或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7、【对特定的人身关系案件告知本提要第七节第4项特别告知事项,并询问是否听清了?】。
8、审判长宣布当庭核对笔录、签名。
9、书记员当即宣读、核对开庭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首先交付具有依法被羁押而尚未解除羁押的当事人签名)。
10、告知未签名的诉讼参加人依法最迟应当于5日内阅对笔录并签名, 否则视为拒绝签名, 自负相应法律后果。
11、指令代理律师提交(或5日内提交)代理词。
12、合议庭成员当即对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签名。
13、审判长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十、退庭(由书记员主持宣布)
1、【具有依法被羁押当事人的】执庭法警押解被羁押人退庭。
2、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4、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5、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6、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7、其他人员退庭。(结束)附件一 法庭纪律
现在宣布以下法庭纪律:
1、法庭内全体人员关闭所有无线电通讯工具中的声音开关,按照自己出庭的身份准确入座。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旁听的其他人不得旁听庭审。请有关人员指导、扶助上列人员立即退出法庭。
3、在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时, 或者在审判长宣告判决时, 法庭内除担任庭审的书记员和因身体情况不得起立者外, 均应当起立。
4、庭审开始后听从审判长指挥, 遵守法庭秩序。
5、旁听人员当庭不得主动插话或者发言、提问, 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被法庭问话时自动起立回答, 答完自动坐下。所有人员当庭不准喧哗、议论,不准吸烟、酗酒、吃零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呼口号,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6、在庭一切活动和诉讼用语应当合法、文明,话语音量适当。
7、法警及时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人,包括具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
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含依法应当出庭诉讼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下同)】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的休庭评议
1、【非抗诉案件的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宣布:经当庭审查核对,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再审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或到庭后中途退庭】。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2、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经本院依法提前通知而不派员出庭,或者申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或抗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或者申诉人擅自中途退庭)的,宣布: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3、申诉人未到庭或者当庭申请撤回抗诉,或者申诉人庭前申请撤回抗诉而抗诉机关尚未决定是否同意撤回抗诉的,询问:抗诉机关是否同意撤回抗诉?
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问明原因,抗诉机关要求临时休庭的,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下转附件三】 附件三
当事人或者抗诉机关未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 评议结果的宣告
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1、当事人有未到庭而依法应当缺席审判的,宣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简要说明传票送达情况和缺席审理的原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或者第130条】规定, 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在继续审理(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
2、决定按撤回抗诉处理的宣布终结再审裁定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经依法传唤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抗诉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 且本院亦未发现原审判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四项第20目[第18目]的规定, 本案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抗诉]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审[2003]1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第(×)项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于本院(××××)×民×初字第(×××)号„„一案的再审诉讼。
二、恢复本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3、按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书记员宣布继续开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 再审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或者)未依法提出正当理由【或以„„(事由)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构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参照上列终结抗诉再审裁定的裁定结果选定裁定内容)。(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4、各种原因再审案件决定延期审理的,宣布本案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未到庭的原因不明, 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核实【或本案是否按撤回抗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需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 定于×月××日重新开庭(视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附件四
再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第一审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一)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有保留或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权利;
2、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坚持或者放弃、部分放弃再审或原审诉讼请求的权利;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保留或者放弃原审已提起的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属于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三人除外);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收集、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7、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进行辩论的权利;
9、请求调解的权利;
10、自行和解的权利;
11、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除外)。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第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第三、必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包括逾期举证导致举证失权的法律责任;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涉案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当事人、代理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询问当事人回避事项之前)附件五
民事诉讼再审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 当庭质证程序
1、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接受询问 【依次按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的提名申请以及法庭决定的传唤出庭接受质证人员名单顺序,个别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到庭】。
2、向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告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本院原审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一案,你因„„作为本案„„人,法庭依法传唤你到庭接受询问。向法庭如实作证不被打击报复是公民受国家保护的法定权利;全部提供自己所知的本案真实情况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相关科学结论是作为案件知情公民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3、个别询问接受质证人员
(1)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2)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3)法庭询问。
(4)接受质证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4、接受质证人员当庭对质
(1)法庭询问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人××ׄ„共同到庭接受询问。
(2)非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3)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4)接受对质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五节第(三)项第4目)附件六
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的特别告知
① 当事人夫妻关系已被原审裁判解除的,再审裁判依法不得直接予以恢复。② 当事人夫妻关系未被原审裁判解除的,在再审程序中未经依法取得人民法院确定准许双方离婚的调解书之前,或者未经人民法院送达准予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再审判决并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是重婚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篇三
调解笔录
调:主持人周正忠宣布开庭(现在宣布开庭)
调:首先由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申:我叫李怀禄 性别 男民族藏族年龄63 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
住址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调:被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被:我叫朵永祯 性别 男 民族汉年龄45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
调: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申:无代理人。
调:被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被:无代理人。
调:今天在石门镇人民调解庭开庭调解,牛占平诉陈福生,土地纠纷
一案,为保证调解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宣布一下现场纪律。
第一:当事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指挥,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当事人要根据主持人的发问,依顺序发言,没有主持人的发问,不得发言。
第三:当事人在发言中不得有侮辱性的言语,不得相互攻击、谩骂和
吵闹。如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攻击调解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则以防碍执行公务,交派出所依法处罚。
调:申请人上面宣布的纪律是否听清?
申:是的。
调:被申请人是否听清?
被:是的。
调:宣布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中止、终止调解的权利。
2、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3、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
4、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义务:
1、有遵守调解活动规则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调:以上宣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申:听清楚了。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调:解释回避权(如果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调: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现在开始调解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纠纷基本事实?
申:本人以前在石板湾(宽沟)有1.5亩地,我的地上面是祁成正的9分地,因为地太远,我就和祁成正换种了两年,后来祁成正搬迁到了华藏寺,这个地我也就再没有管,今年的三月份,听说石板湾的地要占,我也就去了,结果陈福生说那个地是他的,给他拉给了,我们村上的书记说先登记上完了再处理,因为当时土地局的人也在,问登成谁的名字,陈福生硬要登成他的名字,结果后来在补偿地价款的时候就把钱打给了陈福生,无奈之下,我只好申请司法所予以调解。调:申请人再有无补充的?
申: 再没有补充的。
调:被申请人陈述纠纷事实?
被:我在石板湾有1.3亩地,是1998年村上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今年3月,政府把这些地占了,可是牛占平偏说那地是他的,还说我抢了他的地,骂我是强盗,村上的人都知道这块地以前是牛占平的,可是他和我们村上的祁成正换了,祁成正在1998年以前就搬迁到华藏镇上了,我从1998年到现在都种了这么多年了牛占平也没有说什么,现在听说在补钱了就说是他的地。
调:被申请有无补充的?
被:再没有了。
调:现在调查结束,开始辩论,首先由申请人发言。
申:这个地就是我的,陈福生就硬抢了,我就要要加我的1.5亩的钱。调:被申请答辩
被:那块地98年就拉给我的姑娘了,我种了多少年了你怎么没有说,再说那地也只有1.3亩,哪里有1.5亩?我的姑娘又不是黑人黑户,我凭什么要把钱退给你?
调:牛占平,你说那块地是你的,可是经我们调查了解和走访群众,了解到你确实在98年以前就和祁成正换了地,再说,自己的地要是被别人种了自己应该过问一下,可是你在98年到征地期间这么多年并没有过问地的事情,为什么征地了就突然过问了?
申:那个地远我就没有管。
调:陈福生,你以牛占平所说有什么异议吗?
被:以前地都特别紧张,就连个地埂要是被别人占上点都不行何况是一亩多地,牛占平就是听到补钱了,就想要那些钱,我一分也不给。调:陈福生,请你具体说说那块地有多大补了多少钱?
被:那地只有1.3亩,每亩补了8000元。
调:你们二位能不能都互相让一步,找到一个共同点,来把这件事情解决了?
申:行,我要5000元,陈福生能退就行。
调:陈福生,对于牛占平所提出的退还5000元的要求你能接受吗? 被:我不接受,我一分也不退,因为那地本来就是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你们也调查了解过,我要是退了钱,那就等于我好像真的把人家的地抢了,我没有理由给牛占平退钱。
调:牛占平,你是否能出具存在争议的那块地是你的相关证据? 申:没有。
调:陈福生,作为你这方来讲,地确实是拉给了你,但是你和牛占平又是一个村上的邻居,你看看是否可以给牛占平适当退还一部分?而牛占平,你既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那块地是你的,再说,陈福生耕种了十多年了你也并没有过问,你们二人能否继续协商一下,陈福生拿出3000元来给牛占平,你们二人觉得能接受吗?
申:我就要5000元,他给我就同意。
调:陈福生,你觉得行吗?
被:我一分也不给,给了就相当于我自己都理亏了,抢了人家的地,地确实是98年拉给我姑娘的,我没有理由给他分,我不同意。调:你们二人是否能再协商一下?
被:我还是那个话,我一分也不给,牛占平把我骂成强盗我还能给吗? 申:你就是把我的地抢了。
调:你们二人也不要再争吵了,我们的意思是能让你们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你们双方既然无法达成共识,我们也不能强行让你们达成协议。
经调解,牛占平与陈福生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
申请人(签字):牛占平被申请人(签字):陈福生
主持人:周正忠
调解人:周正忠王吉红
记录人:王吉红
2012
年5月10日 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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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如何辩护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就需要出庭审理案件,并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而离婚诉讼的辩护是有一定技巧的,开庭前应该想好辩护的策略,那么离婚诉讼开庭如何辩护?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赢了网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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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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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象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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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是10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诉讼开庭怎样辩护”问题进行的解答,离婚案件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要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如孩子抚养权争议的,可以围绕自己比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进行辩护。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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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开庭程序规定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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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开庭程序
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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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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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
赢了网 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
赢了网 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二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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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权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1)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2)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3、庭审要点
必须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为切入点,以二审观点为重点,寻求突破。
再审程序
1、提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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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原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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