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免税情况说明(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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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情况说明篇一
一、高新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申请,由成都市地税局契税征收分局办税窗口受理。
二、申请减税、免税需提交的资料:(一)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减税、免税的理由、依据、所属期限、减免额度等事项;(二)统一格式文本的《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
1、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产品销售明细表;(2)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其它需要的资料。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营业税减、免所需资料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减免:(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证明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
2、机关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经省、市(地、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文件。
3、高校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1)经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2)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文件。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资产负债表;(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减免:(1)再就业优惠证;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减免:(1)营业执
照;(2)税务登记证;(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新办企业或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3)劳动合同;(4)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8、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税减免:(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凭证。
9、民政福利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2)企业基本情况表;(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4)企业职工工资表;(5)利税使用分配表;(6)残疾职工名册。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减免:(1)免税申请;(2)代表机构的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批文复印件;(3)总机构授权开展业务的范围说明;(4)总机构经济性质和业务范围的证明;(5)其它应补充说明的文件。
(三)申请房产税减、免所需资料:(1)免税申请;(2)工商、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4)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所需资料:
(1)免税申请;(2)工商、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4)计税面积及税额标准(5)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土地增值税减、免所需资料:(1)免税申请;(2)户型设计、施工图;(3)项目决算报表;(4)需要的其他资料.
免税情况说明篇二
技术合同认定及免税办理说明
一、技术合同认定说明
1、可以申请免税的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和委托2种)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秘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4种),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能申请免税(6%的税点)。合同书写注意事项:
1)使用省科技厅的合同模版;
2)合同封面的内容如实具体填写,不填写“详见合同”,以便于审核; 3)合同有效期限:宜长不宜短,建议在质保期限之上延长半年,写实际日期; 4)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共有、或者归属购买方;
5)合同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定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合同认定的资料提交要求: 1)2)3)4)5)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技术方案1份(盖公章);
费用清单1份(盖公章、财务章);
合同登记表(申报材料填完后在网上下载); 合同封底页。
2、6)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二、技术合同认定流程及时限(从提交至审批下发约18个工作日)
三、免税办理
持认定后的合同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开票时选择“零税率”。
免税情况说明篇三
内蒙古民族大学毕业生转党组织关系说明
1.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见附件1)规定,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生党员离校时,需要亲自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1)对于工作或学习单位已落实的毕业生党员: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于毕业后去向待定的毕业生党员:
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
总之,毕业生党员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关系转移,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前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咨询清楚开往何处。
(3)户档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如需保留在学校,须党员持户档保留协议向院党总支申请,并填写《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保留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但留存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其户档保留学校的时间。未经办理任何手续无故将组织关系留存在学院或留存时间超过申请保留时间者,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党员本人负责。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程序是什么?
转出程序为:
(1)经本人向所在党总支申请,批量办理的由党总支统一填报“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表(电子版)”(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转入单位、开往何处、党费缴纳截止日期、转出党总支、身份类别等信息,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零散办理的由党总支组织委员开具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
(2)校党委组织部再开具介绍信;
(3)逐级接转到你所要去的单位党组织。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是多长?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有效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去所去单位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
我校开出的有效期为30天。
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怎样转接和携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党员本人携带,到组织关系接收地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到并接转组织关系,不得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邮寄给接收地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免税情况说明篇四
技术合同免税说明
一、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
1.技术合同的定义: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2.技术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3、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乙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有
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以上所述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造、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所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4.技术转让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乙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具体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5.技术性收入的核定
合同交易总额: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技术交易额: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技术性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额*30%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40%
奖酬金:技术性收入*25%
二、合同内容及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等能够反映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使用权。
5.软件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享;软件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著作权归让与方所有,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开发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或双方所有”,转让合同中写明“将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对方。但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技术合同中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采购后尽量开增值税发票。切割经费与开发(转让)费用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硬件材料发票中尽量不要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经合同认定后可以免扣增值税(营业税)。
三、技术合同登记须报送材料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网上申报合同详细信息,打印
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网上申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打印 ◆技术交易合同原件2份 ◆技术合同按0.3‰贴印花税
◆专利证书复印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详见:财税字【1999】273号文)
1、流转税方面(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⑴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⑵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⑶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暂不执行减免征收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