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开独生子女证明(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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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开独生子女证明篇一
2你可以看一下独身子女申请的条件:
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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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榷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村委会开独生子女证明篇二
证明
我单位教职工xxx同志,性别x,生于x年 x月x 日,身份证号xx,于x 年x 月 x日与 x镇(乡)x村xxx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x,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
特此证明。
本人单位(章)
x年 x月 x日
证明
我村xxx,性别x,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于x 年x 月 x日与 x镇(乡)x村xxx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x,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xxx已于x年x月x日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特此证明。
村 委 章
x年x月x日
村委会开独生子女证明篇三
开独生子女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联系电话:
女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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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明(二)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联系电话:
女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2申请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独生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对特殊情况的规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