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算(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篇一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字体:【大】【中】【小】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以内,用每个纳税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打印】 【关闭】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篇二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1〗〖2〗〖3〗〖4〗〖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 2 』『 3 』『 4 』『 5 』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 2 』『 3 』『 4 』『 5 』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1)(2)(3)(4)(5)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篇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关于加速折旧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减免税额×9/12。
2、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3、2006年1-9月或l-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优惠政策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l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 支费用。
“乡镇企业“范围仅限于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 %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1、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考虑到企业助建新农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收入结构调整,“转制后的乡镇企业” 的范围暂包括由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兴办或控股的企业。
2、农民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l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关于乡镇企业或转制企业的确认问题。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章程、转制文件、投资者身份证明等资料由市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出具确认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后,作为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他资料报主管地税所、直属分局。
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必须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关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l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参照执行。
(二)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四)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六)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以前已税前计提的工资,不得并计发放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实际发放数处理。
(七)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捐赠扣除问题(一)全额扣除的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二)按规定比例扣除的捐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超市、家政、洗车、美容美发等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的应纳税收入。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按“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收入”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八条(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地税发[2006]118号第七条废止)。
(六)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含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在确认财产损失具体金额时,其以前应提未提的折旧部分,暂不允许确认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八)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六、个人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得再扣除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口径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杭州市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5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580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九)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十)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即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十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l9200元/年(1600元/月)。
(十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篇四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___-自查报告
仔细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以下我为大家供应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以关心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___一:
我企业在20**(税款所属期为20**年1月至2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依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21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全都,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根据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缘由: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楚,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明,xxx税务师事务所可供应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学问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肯定要按实申报,并精准、清楚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肯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___二:
依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仔细学习、分析与商量,并特地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讨论,仔细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状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端正看法,抓住整改关键环节
我们全都认为,《税务通知书》反馈的问题是中肯、务实的,对我们队伍建设和有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肯定要虚心、诚意、真心实意地接受批判建议,仔细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仔细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格外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动。
二、针对问题,严格措施,有关问题逐项落实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仔细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根据规定期限,准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状况的特别性,不再补缴**个人所得税。
****年,正我们的**工作特别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特别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用法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娴熟,存在计算个税难格外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精准的状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三、加强训练引导,建立合法缴税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我们将实行主动措施,提高干部格外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训练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格外是连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养。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训练培训力度,格外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娴熟、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怀、支持和批判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连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___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所得税自查报告3篇2021年终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___关于个人所得税自查自纠状况报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篇五
【经典母题】
【经典母题7】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年度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答案】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整额=15-12=3(万元)。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3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考点小结】
①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通过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②扣除捐赠的限额计算基数是年度会计利润。
【经典母题8】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签署了税收协定,在境外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9.5÷(1-15%)×25%=17.5(万元),汇总纳税时其境外所得应按境外视同已缴纳所得税额扣除,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9.5÷(1-15%)]×25%-14=33.5(万元)
或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题目变形】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15%)=37(万元)。【考点小结】(1)境外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时,用的是在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这个无论是否有税收协定,都是一样的;(2)①有税收协定的时候,抵免时适用的境外税率,是法定的税率(名义税率);②没有税收协定的,抵免时适用的是在境外实际征税的税率。【经典母题9】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答案】d 【解析】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该居民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题目变形】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核算准确,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税所得率=120×25%=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30×25%=7.5(万元)。
【变形题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有()。
a.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b.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c.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d.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选项ae:属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但具体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征税,要看具体情形而定。【考点小结】
①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注意两种核定征收适用不同的范围。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计算,肯定是收入和成本费用,两头靠一头,只确定一方。【经典母题10】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2013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当年应纳税额=[60-(40-20)]×25%=10(万元)实际应纳税额=10-11.7×10%=8.83(万元)。
【变形题目】某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购买并实际使用国产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已知截止2013年年初该企业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万元,2013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企业201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0 b.2 c.4
d.3 【答案】b 【解析】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抵免的应纳税额=20×10%=2(万元)
应纳税额=20×20%=4(万元)>2万元,所以环保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2013年全部抵免。2007年的亏损,到2012年末5年弥补期已满,2013年不能再弥补2007年的亏损。抵免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2(万元)。【考点小结】
①实务中,要看固定资产入账的凭证,如果是没有抵扣增值税的,按含税价入账,那么就是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②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自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经典母题11】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份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另发生设备安装费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当年计提了折旧费用3万元。已知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计算税法口径下2013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整的金额?
【答案】该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2013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折旧额=(50+5)×(1-5%)÷10÷12×6=2.61(万元),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费用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61=0.39(万元)。【题目变形1】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支付铁路部门设备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定税法规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作为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则企业的该设备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月折旧额是多少? 【答案】该设备计税基础=100+3×(1-7%)=102.79(万元)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该设备月折旧额=97.65/(10×12)=0.81(万元)。【题目变形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为其管理部门购进1辆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企业发生运杂费、车辆购置税等合计2.45万元,该轿车于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该轿车在2013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最多是多少?
【答案】企业购置轿车取得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轿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依照税法规定当年最多可扣除的折旧额=(15+2.55+2.45)×(1-5%)÷(4×12)×2个月=0.79(万元)。【考点小结】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法(ⅰ)内容结合,注意现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了,注意时间及运输的类别计算进项税的不同。
③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般考题都跨年度,所以是和本年相关的月份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④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
【经典母题1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a.工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b.业务招待费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被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
e.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案】a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bc。【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是:c。【考点小结】
①注意可以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的区分,限额扣除项目和全额扣除项目的区分。②不得扣除项目常考点:一是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二是广告费可以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经典母题13】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a.业务招待费
b.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的折旧 e.自创商誉计算的摊销费用 【答案】b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有:a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折旧、摊销形式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c。【考点小结】重点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不得税前扣除的列举情形。【经典母题14】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 d.企业在黑市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
e.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答案】abce 【解析】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选项d错误。
【变形题目】以下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是()。
a.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按公允价格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 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经典母题15】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a.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e.花卉的种植所得 【答案】ad 【题目变形】选项bce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经典母题1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取得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变形题目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利息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变形题目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a.位于美国的某企业在山东销售一批货物给英国一家公司 b.位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给外国投资者 c.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位于杭州的某处厂房给其他企业 d.美国某企业支付给我国境内企业的一笔租金 【答案】d 【解析】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选项d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美国,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经典母题17】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5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15 b.14
c.18 d.36 【答案】a 【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要全额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备转让属于动产转让,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以转让设备所得属于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
【题目变形】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该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
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甲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征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考点小结】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b.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
【经典母题18】某企业对原价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8年时进行改造,取得变价收入3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50万元,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资产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万元。(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10年)
a.124.00 b.135.62 c.137.60 d.140.00 【答案】a 【解析】改造后年折旧额=(1000-1000÷10×8-30+350+100)÷(2+3)=124(万元)。【提示】变价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自产货物用于动产的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题目变形】某企业对原价2000万元的厂房(使用年限2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18年时进行改造,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80万元,不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厂房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厂房的年折旧额为多少?(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答案】改造后年折旧额=(2000-2000÷20×18+380+400×17%+100)÷(2+3)=149.6(万元)。
【提示】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典母题19】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答案】a 【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变形题目1】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与关联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定价存在问题。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这一方法称为()。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成本加成法 c.再销售价格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c 【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变形题目2】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的转让定价管理方法是()。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b 【经典母题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私营法人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法人企业 e.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de 【题目变形1】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有:ac。【题目变形2】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有:de。【题目变形3】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b。【考点小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②居民企业判定双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