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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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篇一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篇二:浅谈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
浅谈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 作者:廖继楣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要: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
关键词:委托期限委托书公证
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首先,表现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其次,实务操作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现就以上两种情况对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进行浅谈。
据我省司法厅公管处统计2014年全省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59753件,其中委托39406件,我市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1614件,其中委托1299件,而我公证处去年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见的委托内容则是:委托签订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委托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其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80%以上的委托书公证都与房屋交易有关。在当今社会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中,由于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容易被用作他途,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名为委托,实为买卖等情况常有发生。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大致原因:一种是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他们委托亲戚、朋友帮忙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务;另一种则是中介公司出资购买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再由卖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交易公证书,受托方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他们办理公证业务目的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种委托原因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都存在风险。首先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买卖房屋,由于产权尚未转移,责任则仍由原业主承担。如果委托期限过长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卖”的纠纷由此而产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书公证是委托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具有绝对的权利,被委托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委托期限过长一旦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卖家随时可以撤销了委托,最终受损失的将会是中介公司,此种风险的存在也会产生纠纷。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期限过长的委托书不但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所以我们不宜设置不确定或过长的委托期限。
我国对单方面的委托书的效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
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行为终止,委托书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约定为“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受托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事隔一段时间发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情形,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我们无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目前尚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的实施情况公证部门无法得知。然而委托行为是委托生效后持续不断的行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项办理完,操作中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是否还可以依据时隔两年、三年以至于更长时间的委托书公证办理公证事务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们深思。特别在转委托中委托期限过长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无更法审查委托书的效率。所以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如果我们可以在委托书中合理设置委托期限,公证后的委托书实施起来更加合理。
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公证的委托期限不应该让当事人随意决定,公证处应当帮助委托人依据委托事项合理设置委托期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事项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确定如何合理设置。首先,委托行为属人身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委托书中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产生了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就会接踵而来,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等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行政办理程序事项中均未超过1年的办理期限。所以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期限最好不要超过1年。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委托期限不宜过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结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委托办理房屋事项的委托期限最好在一年内,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如果委托期限到了事项没有完成,还可以到公证处继续办理委托,如果委托期限到了,公证事项办理完,委托书的效率也完成了。委托期限时间越短,产生的法律纠纷就越少。我认为通过对委托期限的合理设置,虽然不能完全杜绝委托书公证的纠纷,但是减少委托书公证的风险及纠纷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另外,设置合理的委托期限是对委托书公证效率的保障。篇三: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篇四: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实践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篇五:公证书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姓名)为我方款项接收人。款项接收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接受材料款,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限:。
人身份证明
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盖单位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地 址:
年
月 委托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件1:法定代表附件2: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附件1:法定代表单位性质: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篇二
北京环球新东方代办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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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出生证、结婚证和离婚证的公证书没有期限。体检报告、未婚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书从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北京环球新东方代办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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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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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篇三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浅谈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 作者:廖继楣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要: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
关键词:委托期限委托书公证
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首先,表现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其次,实务操作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现就以上两种情况对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进行浅谈。
据我省司法厅公管处统计2014年全省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59753件,其中委托39406件,我市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1614件,其中委托1299件,而我公证处去年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见的委托内容则是:委托签订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委托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其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80%以上的委托书公证都与房屋交易有关。在当今社会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中,由于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容易被用作他途,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名为委托,实为买卖等情况常有发生。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大致原因:一种是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他们委托亲戚、朋友帮忙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务;另一种则是中介公司出资购买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再由卖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交易公证书,受托方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他们办理公证业务目的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种委托原因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都存在风险。首先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买卖房屋,由于产权尚未转移,责任则仍由原业主承担。如果委托期限过长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卖”的纠纷由此而产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书公证是委托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具有绝对的权利,被委托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委托期限过长一旦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卖家随时可以撤销了委托,最终受损失的将会是中介公司,此种风险的存在也会产生纠纷。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期限过长的委托书不但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所以我们不宜设置不确定或过长的委托期限。
我国对单方面的委托书的效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 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行为终止,委托书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约定为“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受托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事隔一段时间发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情形,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我们无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目前尚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的实施情况公证部门无法得知。然而委托行为是委托生效后持续不断的行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项办理完,操作中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是否还可以依据时隔两年、三年以至于更长时间的委托书公证办理公证事务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们深思。特别在转委托中委托期限过长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无更法审查委托书的效率。所以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如果我们可以在委托书中合理设置委托期限,公证后的委托书实施起来更加合理。
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公证的委托期限不应该让当事人随意决定,公证处应当帮助委托人依据委托事项合理设置委托期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事项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确定如何合理设置。首先,委托行为属人身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委托书中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产生了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就会接踵而来,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等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行政办理程序事项中均未超过1年的办理期限。所以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期限最好不要超过1年。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委托期限不宜过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结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委托办理房屋事项的委托期限最好在一年内,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如果委托期限到了事项没有完成,还可以到公证处继续办理委托,如果委托期限到了,公证事项办理完,委托书的效率也完成了。委托期限时间越短,产生的法律纠纷就越少。我认为通过对委托期限的合理设置,虽然不能完全杜绝委托书公证的纠纷,但是减少委托书公证的风险及纠纷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另外,设置合理的委托期限是对委托书公证效率的保障。篇三: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款项接收人。款项接收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接受材料款,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篇五:公正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帅艳(女),1986 年 09 月 1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7。
受托人: 赵晓兰 男(女),1985 年 10 月 1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27。
我的徽商银行黄山卡号为603601 07030 000880 因个人原因不慎丢失。因我工作繁忙,特全权委托 赵晓兰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到徽商银行及相关部门办理上述徽商银行黄山卡的挂失,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与材料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期限:直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 证 事 项 申 请 表(自然人)
谈 话 笔 录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问:请问你们申请办理何项公证? 答:
问:请问你们和受委托人的关系? 答:
问:请问你们所委托的事项是什么? 答:
问:请问你们受委托人的权限是哪些? 答:
问:请问你们委托的期限是多久? 答:
问:请问你们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托的权利? 答:
问:请问此委托书是否是你们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答:
问:请问你们对委托书还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答:
办理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书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公证处是对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或捺指印、盖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二、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委托的期限等)由委托人(被代理人)自行决定,公证机构对委托书的内容不作干涉。请在办理委托书公证前,与将要接受委托书的机构、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定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利于委托书的顺利使用。请在确认你(们)自书的委托书或请公证人员代书的委托书的内容已经完全表达你(们)本人的意愿并且符合使用方的要求后,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三、受托人是否接受委托由受托人决定。委托人应委托自己了解、信赖的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并依据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信赖程度确定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委托人可在委托书内对受托人(代理人)的权限作一定的限制(如委托售房时,可在委托书内限定房屋的最低售价等)。
四、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六、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和做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没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如有受胁迫、受欺骗等情况的,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七、委托人如有配偶的,委托他人办理夫妻共同事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要分别或共同出具委托书,隐瞒婚姻状况,单方面出具委托书去办理夫妻共同事务或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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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遗嘱公证 收养公证 夫妻财产公证 离婚公证 留学公证 姓名公证 学历公证 房产买卖公证 房产证公证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出生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 欠条公证 各类公证需提交的材料更多公证法律常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为了避免孩子们在日后因家产而产生矛盾,立下书面遗嘱。但并没有进行公证。虽然订立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但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份遗嘱就合法有效。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面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要求一定要公证。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避免将来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那么公证遗嘱会是最好的选择。遗嘱除了满足形式要件,还应该满足以下几点实质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ccf177d4b73f242326c5f0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f6c0f5058b3c92ec0080202adf12c3c&sign=32a4c429fd&zoom=&png=109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委托公证的期限为多长时间篇五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德国文书公证认证书有效期多久
随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增多,外国公司公证认证文件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在设立外资公司以及后期的变更时,很多场合都需要对外国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对于这个公证认证其有效期多久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海外母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我公司需要去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备案登记。之前由德**公司去当地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董事监事人员变动资料的公证书,携公证书去办理备案。但后因工商局指出我公司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足,因此退回重新补齐资料。但因后续改动资料和签字人员都在海外,需要较长时间,请问之前所准备的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对于国外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半年以内,最终要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遗嘱;(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
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
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五: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字第 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