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单位离职证明(三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原单位离职证明篇一
如果你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可以向新单位写一份说明(或保证书),说明自己与原单位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估计就没问题了。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不知道你的时间过了没有,申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同时需支付滞纳金和经济补偿金
2)新单位要离职证明原件,用途是什么?若是算年休假,最近单位即可。
1)没上保险的公司,你只需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以,工作证,工资条,劳动合同都能证明,至于将来申请劳动仲裁补缴多少,一般是有一个法定水平,不需要你花太多心思的
2)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工资双倍补偿
以上的仲裁申请你只需证明你与违法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在职时间有多久就可以了,其它的社保没缴纳,合同没签订,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1.证明格式,离职证明格式《离职证明的格式》。
2.必有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骑年压月”)。另外,一般写明身份证号,因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证明里加以说明竞业限制约定。
4.页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传公司形象。可以选择是否添加公司联系方式。
5.一般用a4纸打印(档案管理标准),现实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两份中间分割处盖骑缝章的方式。
6.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若填写证明时出错建议重新开具。
7.现在的证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础上添加变动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洁,美观,便于存档。不建议使用便笺手写。
原单位离职证明篇二
甲方:x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x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篇三
在职场“摸爬滚打”多年的朋友们,你是否经历过离职后原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致使自己的社保无法延续,并且迟迟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绝望”情形?原单位有意或无意“阻拦”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在职场中较为常见。针对上述情形,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范思妍入职智胜公司,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兰公司向范思妍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范思妍于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双方约定工资税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范思妍向智胜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称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智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8月17日审批通过范思妍的离职申请,并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但是,智胜公司一直未为范思妍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开具离职证明。
由于智盛公司一直未向范思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顺利入职美兰公司。于是,范思妍于20xx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智胜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范思妍的仲裁请求,范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法院认为,范思妍与智胜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胜公司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自20xx年9月开始未为智胜公司提供劳动,智胜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
综上,智胜公司应当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范思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智盛公司未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公司工作,对范思妍造成了客观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兰公司向范思妍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故此,本院确认智胜公司应当赔偿范思妍工资损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没办理离职交接、员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等原因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所受到的.损失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所收到的损失。
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您也遭到类似麻烦,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