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管理人员处罚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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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处罚制度篇一
1.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2.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二、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 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过失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故意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给予辞退处罚;
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月累计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理;
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的;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直接主管对下属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隐瞒、包庇或不举报的;
因操作失误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若蓄意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行政记过处罚给予辞退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窃取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的; 煽动罢工、怠工或挑拨劳资关系的; 应聘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的;
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包括回扣或馈赠);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或具有习惯性违章行为的;
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天(含)的; 盗窃公司或同事财务,经查明属实的;
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利用公司名义的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 虚报冒领、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报、诬陷他人的;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
三、经济处罚标准:
1、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2、违反本规定者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处罚程序规定
1、处罚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其部门领导确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纳入人力资源部留档,记过(含)以上的处罚3日后在公司oa系统上公布处罚结果。
2、救济途径
在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备注:1、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公司管理人员处罚制度篇二
一、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职责
(一)公司行政处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二)各部门最高负责人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三)行政处协理负责奖罚项目的初审,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四、管理要求
(一)奖励分为五大类:
1、嘉奖;
2、记功;
3、记大功;
4、调薪 ;
5、晋升。
1.1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嘉奖:
1.1.1 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者;
1.1.2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1.1.3 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1.1.4 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1.1.5 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1.1.6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1.1.7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2.1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300元。
2.1.1全年度嘉奖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行政处统计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者;
2.1.2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产生经济效益;
2.1.3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1.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2.1.5从事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2.1.6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2.1.7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公司楷模者;
2.1.8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者;
2.1.9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2.1.10大胆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3.1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800元。
3.1.1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记大功一次,由行政处统计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者;
3.1.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3.1.3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者;
3.1.4在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1.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4.1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4.1.1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4.1.2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1.3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4.1.4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5.1晋升
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突出的员工,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5.1.1晋升条件
5.1.1.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术能力;
5.1.1.2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5.1.1.3相应的管理水平、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
5.1.1.4职位所需的相关培训。
5.1.2晋升程序
5.1.2.1协理(不含)级别以下人员,可由本人或其直属提出申请,部门最高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行政处核实,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必要时,可由总经理直接予以晋升委任;
5.1.2.2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由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提议,经董事会讨论核定后予以实施;
5.13晋升的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单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5.1.4凡因晋升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5.1.5年度内有记大过行为者,取消晋升资格。
(二)惩罚
惩罚的种类有六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工资降级;
5、降职;
6、开除。
1.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1.1.1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10元罚款
1.1.1.1质量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1.1.1.2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直接主管人员;
1.1.2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30元罚款
1.1.2.1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1.1.2.2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1.1.2.3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1.1.2.4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瞌睡者;
1.1.2.5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责任人不清时,由部门直接主管承担);
1.1.2.6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1.1.2.7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质量或成本欠控制,处罚措施相同)。
1.1.3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50元罚款
1.1.3.1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1.1.3.2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1.1.3.3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1.1.3.4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或生活区推销物品者;
1.1.3.5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1.1.3.6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1.1.3.7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1.1.3.8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1.1.3.9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厂牌进出公司者;
1.1.3.10违反一切安全管理制度者;
1.1.3.11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1.1.3.12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生产员工及质检员等同处理)
1.1.4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100%的处罚,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2.1 记过
警告五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1~3000元之间者,予以记过。
2.1.1 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2.1.1.1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2.1.1.2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时,除追缴原物品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以100元的罚款。
2.1.2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2.1.2.1 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或拒不改善);
2.1.2.2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2.1.2.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2.1.2.4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2.1.2.5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2.1.2.6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2.1.2.7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者;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者;
2.1.2.8有严重的失职行为者;
2.1.2.9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尚未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2.1.3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2.1.3.1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2.1.3.2造谣中伤,散布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事件,而有损他人的尊严者。
3.1 记大过
记过五次作为记大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构成开除者,予以记大过。
3.1.1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4天者,如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将记大过一次,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
3.1.2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3.1.3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3.1.4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3.1.5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3.1.6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1工资降级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工资降级处理。
4.1.1达到降职条件的,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降职者;
4.1.2一年内记大过达到两次,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以开除的。
5.1降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予以降职。
5.1.1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5.1.2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5.1.3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5.1.4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5.1.5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1.6违背体系运作要求,虽多次纠正,但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者;
6.1开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开除,并视必要诉诸法律。
6.1.1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情节恶劣者;
6.1.2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情节较严重者;
6.1.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足以构成开除的;
6.1.4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1.5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6.1.6一年中记大过两次者;
6.1.7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累计旷工超过4天者;
6.1.8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6.1.9吸食毒品者;
6.1.1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6.1.11携带刀枪、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者;
6.1.12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1.13参加非法组织者;
6.1.14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者;
6.1.15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构成重大损失者;
6.1.16凡违犯法律,导致公司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6.1.17利用职权受贿的,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6.1.18 因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的。
(三)员工功过相抵消规定
公司员工的同年度功过可以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1、嘉奖与警告抵消;
2、记功五次或嘉奖五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五次;
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五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五次;
(四)说明
1、公司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行政处每月公布一次资金的去向,以及结存,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2、“奖励申请单”填写时要说明奖励的原因及奖励类别,行政处认真核实奖励事实,并签署意见呈请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交财务处予以实施;
3、“处罚通知单”填写时要说明处罚的原因及处罚结果,行政处认真核实处罚事实,并签署意见呈请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交财务处予以实施;
4、财务部根据经有效审批的“奖励申请单”或 “处罚通知单”予以实施奖惩,处罚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奖励金以现金支付;
5、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分摊罚金;
6、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按参加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7、若各部门对奖惩不公或奖罚不明现象,可在3天内直接向行政处投诉纠正,投诉最终仲裁部门为总经理室;
8、随公司管理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制订出具体量化的考核方案,作为本制度补充和完善。
五、本规定推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行政处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改,并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六、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管理人员处罚制度篇三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每天办公室必须进行卫生清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一进行卫生大扫除。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值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电灯等。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10、会议期间,电话必须调成振动或静音。
11、打印机不得打印或者复印个人用品。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人力资源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各部门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人力资源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人力资源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人力资源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人力资源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