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强制引产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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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强制引产案篇一
陕西省安康市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镇坪县政府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对镇坪县副县长、镇党委副书记等七人做出处分。
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
安康市政府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康市政府决定对以下七人做出处分:
(1)镇坪县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于延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撤销江能海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职务;
(3)撤销主持曾家镇全面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抨印副书记及镇长职务;
(4)曾家镇人大主席袁昌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春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曾家镇干部张学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镇坪县医院院长潘益山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通报表示,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20xx年3月,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6月14日,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声明称已就安康市一名孕妇怀孕7个月遭强制引产一事召开紧急会议,并派遣调查组前往安康市调查。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早前曾回应称引产是征得孕妇冯建梅同意后,依法实施的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不过,冯建梅的亲友向媒体否认了当地政府的说法,表示冯建梅被镇政府索要4万元押金,家属无力满足,才导致胎儿被强行引产。
安康强制引产案篇二
陕西安康通报强制引产事件:7人被问责
陕西省安康市26日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这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这起事件,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意识淡薄,执行政策水平低,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安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镇坪县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于延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江能海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职务;撤销主持曾家镇全面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抨印副书记及镇长职务;对曾家镇人大主席袁昌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春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干部张学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镇坪县医院院长潘益山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
安康市政府已责令镇坪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对镇坪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镇坪县政府对曾家镇政府干部队伍作风进行整顿,责成镇坪县医院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安康强制引产案篇三
对安康市就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26日通报的公开答复
当事人邓吉元对于安康市政府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很不满意,7月1日下午三点在安慧里小区的一个咖啡馆和镇坪县政府办主任、曾家镇新任镇长和邓吉元所在村的一名村官进行了会谈。对方说是来看望邓吉元的,一再要求撇开我们单独跟邓吉元谈,既不谈政府的解决方案,也不愿意听取我们的建议,因此根本就没涉及实质问题。更糟的是那个村官竟说被堕胎在他们那里是小事,使我们非常气愤。这说明镇坪县镇村三级组织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至此我们决定公开答复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邓吉元的主要不满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的不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为什么对于抓捕冯建梅时在现场指挥的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计生办主任龙春来仅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哪些人参加了对冯建梅的抓捕?是谁下令不再等待邓吉元筹款立即实施强制引产?冯建梅被打毒针时谁按住冯建梅签字?哪个打的毒针?22日殴打邓吉元的是谁?24日游行是谁组织的?“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横幅是谁制作的?
第二,对冯建梅被强制大月份引产事件定性不准。“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冯建梅事件的本质是被强制引产,大月份只是强制引产的从重情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的省略的主语按语法规则只能是“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限制的中心词——“孕妇”。“孕妇应当及时终止妊娠”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姑且不论,就假定孕妇有这种义务,它也是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与一系列法律发生冲突。这也正是曾家镇计生办的人按住冯建梅的手强制她签字“同意”的原因。安康市政府定性不准的通报,可能导致安康市范围内对强制非大月份引流产暴行的放纵。
第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由于强制堕胎并无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冯建梅的抓捕和强制堕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控制孕妇人身自由后向家属索取4万元所谓“保证金”的行为涉嫌绑架,绑架勒索的钱是为了据为己有还是交给他人并不影响绑架的成立,最终没拿到钱也不影响绑架的成立(但属于绑架未遂);即使绑架不构成,构成滥用职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邓吉元的殴打和在医院门口用 “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大横幅公开辱骂构成情节恶劣的侮辱。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嫌犯罪,尽管最终是否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但已经得出了调查结论的政府为什么不建议公安局、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四,以“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来代替赔偿。虽然同样是给钱,赔偿、补偿和困难补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且金额也会有差别。既然政府已经承认对冯建梅的加害行为违法,那么依法当然应当赔偿。用“苦难补助”代替“赔偿”,使得作为加害人的政府一下变成了救苦救难的恩人,这是受害人在感情上断难接受的。
通告谴责受害人所暴露的官员心态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26日通报的另一个不满,是通报的事实部分竟然几乎用全部篇幅来揭发、谴责受害人。通报共7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概述,第5-7个自然段是对事件的定性和处理,第2-4个自然段是调查结果——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对计生办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调查部分仅有“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一句,其他的话都像在谴责受害人。这样的调查,与其说是为了调查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和谁参与了违法行为,不如说是为了调查受害人冯建梅是好人还是坏人、其受害是否咎由自取。调查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受害人爱弄虚作假,受害人错在先,受害人错得更多,受害人不关心即将出生的孩子的生死;但是政府给了责任官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还愿意给受害人一些钱,多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啊!在这样的心态下,认为政府给受害人的钱是“困难补助”,认为受害人应该对于政府的救苦救难感激淋漓,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邓吉元看来,为早婚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出生年月的现象在当地山区不少,而且这是6年前的事了,与此次强制引产显然无关。“多次上门劝说无果”与事实不符,也就是5月下旬路上碰到说过一次,因为邓吉元母亲患癌症在南京住院,忙乱之中没有立即照办。6月30日是第一次上门,就限制冯建梅的人身自由了。“保证金”能否退还,也悬得很,只有堕胎或者在生孩子以前迁移户口并领到生育证才能退还,否则就成了无证生育,根本不退。如果派出所或计生办拖上一段时间,肯定来不及办生育证,“保证金”也就要不回来了,加以邓母患病导致资金紧张,所以从10万还价到3万。但是为了保住孩子,远在内蒙古的邓吉元还是在尽力筹措“保证金”,对于政府在冯建梅再次逃跑后单方面将“保证金”增加到4万也几乎没有争执,没想到政府连一点宽限时间都不给。
我们认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事人无论有什么错误,都不能成为政府强制引产的理由。认为当事人有错在先,政府官员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就有了理由,并把当事人所受的侵害认为是他们咎由自取,这样的观念要不得。但是这样的观念不但存在于曾家镇计生办的做法中,也存在于安康市政府的通告中。这种观念不改,悲剧还会重演。
20xx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