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梅亿绿康电动汽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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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亿绿康电动汽车篇一
一、 租赁车辆、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型号、数量、颜色、车牌号及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详见《汽车租赁登记单》。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仅于 成都行政区域范围。
2、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 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金额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于每年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车辆保证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符合以下所列情况,租赁车辆保证金、备用电池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正常;
(2)租赁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已及时自行处理的;
(3)租赁期内无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处理了结;
(4)租赁期内没有造成出租方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扣除后的剩余损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期满后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性能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内(含)24小时的救援服务;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施救费用。
梅亿绿康电动汽车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租赁时间:起租 月 日 还 月 日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提供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
5、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6、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租赁车辆,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另:因新车没有上牌,甲方提供电车发票已证明电车的正规来源,租借结束时退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梅亿绿康电动汽车篇三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租赁车辆、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型号、数量、颜色、车牌号及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详见《汽车租赁登记单》。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仅于 成都行政区域范围。
2、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 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金额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于每年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车辆保证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符合以下所列情况,租赁车辆保证金、备用电池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正常;
(2)租赁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已及时自行处理的;
(3)租赁期内无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处理了结;
(4)租赁期内没有造成出租方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扣除后的剩余损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期满后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性能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内(含)24小时的救援服务;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施救费用。
3、出租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所发生的车辆故障不能在96小时之内修复的,提供替换车辆(不保证提供原租车型);如无替换车辆,减免承租方修车期间的租金或顺延用车时间。原租赁车辆修复后,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出调换原始车辆通知的二日内,将替换车辆开到规定地点调换原租赁车辆,如承租方逾期调换原租赁车辆,从逾期日起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中的超时收费价格额外计收替换车辆租金。
4、除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外,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损失费用及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5、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任何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且作为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三、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出租方登记的指定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须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承租方需更换指定驾驶员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进行登记。非本合同上载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因此所产生的不利于出租方的任何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前,应自行注意检查车辆的性能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当场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5、承租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的,出租方不提供替换车,且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停驶期间的费用,停驶费用按80元/天计算)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和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7、承租方应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除三包规定免费保养范围外,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为保证维修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到出租方维修站维修保养车辆。
8、承租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使用前必须检查车辆的soc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
9、租赁车辆的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电池进行充电,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及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损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的,应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的价格赔偿。
1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在10日内办理违章处理,承租方按照200元/次承担违约金。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如发生车辆被诈骗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扣押、罚没等,承租方须在10日内向出租方赔偿车辆原值价款(包括车辆购置成本、各项税费、车辆装潢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承租方未在10日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价款的0.5%加付滞纳金。若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返还的,出租方按实际搁置时间以本合同租金标准扣除搁车费等,余款退还承租方。
13、承租方在租车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按80元/天计算。
14、承租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车辆零部件、设备和涂改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丢失,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赔偿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整套费用;如果承租车辆的路码表损坏,承租方应当日报修,否则按逾期报修时间100元/日承担违约金。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召回租赁车辆做车身广告,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
1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承租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按规定承担交警部门行政罚款外,如发生2起(含)以上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应按250元/次承担上浮的保险费。
16、为保证车辆安全行使和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按照《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公里数、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承租方不按规定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或逾期3天的,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17、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变更住址(单位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四、 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投保险种及额度包括:交强 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险(1万元/座)。若承租方认为上述投保险种与额度不足,可向出租方要求追加,加保手续由出租方办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非出租方原因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损失费用,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因承租方怠于赔偿致使出租方向他人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后5天内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承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材料而致使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方须先期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
5、为保证车辆修理质量,承租方同意事故或故障车辆在出租方定点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殊情况在异地修理的,应事先告知出租方,修理费用由承租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有效单据交由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发生车辆修理质量低劣、更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情况需重新修复的,承租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责任。
6、驶出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前往处理事故车辆发生的施救费用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所租出的车辆发生盗、抢导致车辆丢失的,乙方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或凭证提供给甲方,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车辆损失责任。若因盗、抢现象导致的车辆门锁、车窗损坏的,承租方须承担维修费用。
8、非出租方原因出现的租赁车辆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租赁车辆在停驶(含修理)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15%计算。
五、交通违法处理
1、承租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适时查询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自行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2、出租方查询租赁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时,直接以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必须自行处理完毕违章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如果经通知,承租方在期限内累计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3起(含)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一律不予以退还。送达通知以出租方留存的记录依据为准。
六、违约责任处理
1、承租方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将按日租价收取逾期租金,并每日收取逾期总金额0.5%的滞纳金。
2、承租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交还车辆。逾期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继续支付租金,并缴纳租赁期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并额外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3、承租方的违约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停驶期间租金、车辆资产贬值费、牌证补办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出租方被第三方索赔损失等。
七、担保
本合同承租方保证人为承租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不可撤消;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金、违约赔偿金及出租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等;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期满日后二年。
八、合同附件
与本《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有关的:(1)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2)车辆交接单、(3)电动汽车充电须知、(4)各项通知单及双方认为必要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承租方若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天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到出租方所在地办理续租手续。
2、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或危及出租方合法利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合同并收取赔偿金、滞纳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租赁双方及承租方保证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本合同经租赁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已认真阅读了以上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
出租方: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梅亿绿康电动汽车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时间:起租_______月______日____时
还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及年检、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5、乙方在不配合甲方维护预约时间达三次以上或在乙方不合理的使用车辆情况下,甲方将有权对乙方租赁车辆收回﹙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甲方对电动车租赁申请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9、乙方在合同协议的时间以内退还租赁电动车,终止协议合同,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按合同交纳的全额租金收取10﹪的违约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10日至30日将以月租金收取租金,以此逾期足月按月租金,足季按季租金,足年按年租金收取租金,反之不足年季月的按日租金收取租金。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障租赁车辆能正常使用,自觉承担若因车辆不合理使用、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驾驶使用。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5、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任何事务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9、承担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见店内公告《收费维修项目明细表》),承担丢失租赁车辆及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二、保证金
1、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押金及费用。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7日内押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押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三、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乙方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愿。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保险及赔付程序进行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偿付甲方车辆损失。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立即报警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梅亿绿康电动汽车篇五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租赁时间:起租 月 日 还 月 日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提供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
5、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6、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租赁车辆,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另:因新车没有上牌,甲方提供电车发票已证明电车的正规来源,租借结束时退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