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党课讲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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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改革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课题,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过程中,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司法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担当。
2014年2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37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其中28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审议通过46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推动司法改革取得一系列实质性重大进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这些讲话和论断中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思想,是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遵循和方法论。必须认真学习、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改革思想,扎实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司法体制机制的正确政治方向和根本保障,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越是不断走向深入,就越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是西方宪政、三权分立那一套,西方有的人指责我们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要头脑清醒地看到,一是西方敌对势力长期以来通过推销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意图通过西方司法文化渗透、潜移默化地改变我司法机关性质的这一总目标始终没有改变;通过炒作司法个案,大作“人权”文章,来意图否定我国的司法制度的野心始终未变;二是过去和现在依然有极少数政法干警政治风险意识不强、党性观念淡薄,受到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影响甚至有的借助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献计献策之由,把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注入“改革”方案中。对这些现象政法干警要保持高度警惕,要坚决与之进行斗争。在深入推进人民司法体制机制进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政治头脑清醒、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旗帜鲜明,绝不能犯方向性的政治错误。要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1)准确把握、深刻领悟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以人民为中心有三层核心要义:一是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以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法治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诉讼权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二是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利保障。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主体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
(2)以现代化高科技和传统诉讼方式相结合打造便民利民惠民举措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目前,针对当事人不同诉讼需求,各级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创新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审判流程公开措施,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及时主动告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法院推出的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等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针对有一定文化、能够基本运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的群众。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文化程度低、不懂运用互联网的群众需要享受便捷的诉讼服务,因此,我们除了推广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巡回审判、车载法庭等创新举措,更重要的是推广“跨域立案”的经验,推广这项改革,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充分认识到,“跨域立案”本质上是司法服务的延伸,改革的是服务方式,消解异地立案的奔波之苦。通过上述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真正做到让司法服务于民。
2、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更进一步深入推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缓解了司法渠道的压力。我们要善于统筹各方资源,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制度化渠道,更多地吸收基层司法工作者、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等工作,聘请专家参与技术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灵活、高效便民的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协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网上解决。
3、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坚守人民立场是广大政法干警的初心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既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根本评判尺度;既是衡量改革的标尺,也是谋划推进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谋划和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集体,是改革决策的参谋者、改革落地的推动者,不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同样也会犯方向性的错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主基调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破解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这些老大难问题,就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问题改起,以人民的呼声作为谋划改革的第一信号,通过改革不断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习近平总书记“坚守人民立场”的要求落到实处。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改革就是奔着问题去的,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里的问题最突出,哪个疙瘩最难解,就重点抓哪项改革。改革要精准发力,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1)彻底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顽瘴痼疾”
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一个普遍性的“顽瘴痼疾”就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和干警要努力排除对内外部人员对司法的非法干预,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让司法活动可监督、可感知、可预期,从而提升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在面对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导致案件审理不公的问题,需要上下努力、内外齐心、动真碰硬,不能回避问题,不能怕得罪人。我们要借助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有利时机,全面贯彻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平台 “廉政防火墙”功能,牢固树起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同时要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这就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这些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2)以坚持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坚持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公开平台建设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积极推行侦查、审判、狱政监督公开方面,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大压缩“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继续推进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打造“阳光司法”机制,着力提升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要区分轻重缓急,要牢牢牵住改革的“牛鼻子”,“既抓重要领域、重要任务、重要试点,又抓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以重点带动全局。”
在司法改革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为了牵住这只“牛鼻子”,我们必须将推进改革和尊重司法规律紧密结合起来,将放权到底和监督到位结合起来,将团队组合和领导带头结合起来,将履职保障和失职问责结合起来。司法机关的改革部门不只是牵头起草好司法责任制文件,还要动真碰硬推动员额制改革。以人民法院为例: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院庭长办案,细化法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紧紧扭住关键环节抓落实,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改革红利充分释放。回顾责任制改革时的情景,:一是站在全局高度统筹规划,制定出台司法责任制整体改革文件,注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一线干警、法学专家、律师及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改革方案科学合理。二是主抓新型办案机制建设,取消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建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制度,完善独任法官(检察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现在,独任法官(检察官)、合议庭办案独立性明显提高。引用相关数据:地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98%以上,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三是大力推进新型审判团队建设,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审判质效的做法,不断释放出改革红利。引用相关部门的数据:改革后,员额法官只有12万人,比改革前减少9万人,但入额的院庭长普遍回归审判一线,办案数量明显提升。各地人均结案数普遍提升20%—40%,结案率上升18%以上,院庭长人均办案量较2015年增长28.64%,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二审服判息诉率达98%以上,涉法涉诉进京上访数量下降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已有多人多次开庭审案,特别是兼任巡回法庭庭长的大法官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我们各级法院树立了“多办案、办好案”的正确导向。
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增进改革系统集成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全面深化改革是系统工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也不例外。司法机制体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党中央直接领导、统筹谋划。我们新形势新时代改革蓝图的总设计师、改革路线的总指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改革要“注重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因此,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重点关注各项配套改革举措的协同性、体系性,切实做到一体谋划、协同推进。
(1)在深化司法人员管理方面
在法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职业保障四大项基础性改革中,我们必须把员额制、责任制和职业保障统筹起来、协同起来。实行员额制是确定责任制的前提,加强职业保障是落实责任制的基础,完善责任制是改革的目标价值,这三项改革任何一项滞后都将使改革的整体效能减弱或者受阻。因此,按照中央部署在十九大之前已经基本上把主体框架搭建完成,下一步,要把一些配套制度跟进落实。特别是在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始终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促进立法,立法保障改革。让广大法官、检察官从各种繁琐的事务中真正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办好案。
(2)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大胆尝试和创新举措,不少法院先行进行了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历来是重点和难点,难就难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是法院一家的自身改革,涉及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监狱)辩护等多个环节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指导意见方面: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实施意见以及有关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审理三项规程,严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体系。现在,各级检察机关、法院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率明显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落实。例如:有些法院创造性地将证据标准指引嵌入刑事审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机器智能审查证据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前面提到的“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繁简分流”就是基于目前基层法院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实施的改革举措,目前《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下一步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结合《民法典》进行,目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仍然有许多值得去探索和思考的方面,例如: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如何提前介入复杂、疑难以及影响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中发挥监督、引导、协助化解纠纷方面的作用等等。
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将逐步显现良好局面,司法人权保障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3)依托智能信息化现代高科技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权于独任法官(检察官)、合议庭后,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做到“放权不放任”是关键。一方面,我们要制定权力职责清单,建立专业法官(检察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等公开化、规范化、平台化的宏观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借助信息化建设改变传统人盯人、人盯案的微观管理模式,推动检察审判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转型。我们力推各地法院诸多有益探索,以人民法院为例:依托信息化平台,采用全流程静默化监管系统,自动进行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对办案流程信息全程记录,动态管控;推动将证据指引、适用规则嵌入系统,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打造联通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新型办案平台;建立类案不同判预警系统,对裁判偏离度监测预警,有效促进裁判标准和尺度统一。将智能化手段与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把法官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核心审判事务。我省中山、深圳福田等法院引入社会化力量和市场化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经验。推广系统整合多元化解纠纷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革举措,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多元化解,充分发挥多样化、多层次诉讼程序和解纷机制系统集成,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强化“督察”工作,弘扬“钉钉子精神”将改革进行到底
改革是一场革命,触动的是体制机制和利益格局,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以真抓促落实、以实干求实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抓改革落实摆到重要位置,投入更多精力抓督察问效,加强和改进督察工作,拓展督察工作广度和深度,点面结合,多管齐下,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督察工作“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要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确保党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不偏离、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不落空,使改革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我们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没有督察就没有落实,没有督察就没有深化”的重要指示,引用实例:2016年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做好改革督察工作的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就司法责任制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先后对北京、上海、河南、山西等28个省区市法院组织了三轮督察。又如:2017年5月至6月,中央政法委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1个省区市开展第四轮大规模督察,发现一些地方落实改革政策打折扣、有偏差,如员额分配“一刀切”、遴选把关不严格、领导入额不办案、团队组建形式化、审判管理有松懈、变相审批等等。通过督察还发现一些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如有的法院在技术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过分追求智能化、数据化、精细化的绩效考核模式,落入“繁琐主义”,导致改革红利迟迟不能兑现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不仅现场反馈整改意见,还连续开了三次督察推进会、发了三次督察通报,部署整改,及时纠正前期推进改革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困难研究解决办法。
“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钉钉子精神”的鲜活形象的比喻。我们牢牢盯紧改革初衷和政策目标,下一步要从四个方面狠抓落实。一是抓统一指导,健全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完善办案机制、细化办案指标、建立办案通报公示制度,完善各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惩戒制度,形成完备制度体系。二是抓整改问效,对上级巡察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实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三是抓经验交流,要以案例形式总结推先进经验做法,学习借鉴其他地方推进改革的经验做法。四是要学习弘扬《将改革进行到底》蕴含的精神,这部大型政论片集中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掌舵领航谋改革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亲力亲为、身先示范推改革的新形象新方法新作风。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深化改革方法论,即是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行动指南,又是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强大精神武器。我们要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改革思想和改革理念上来,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上来,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志们,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在不断深入推进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更多的险阻、更多的挑战,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改革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加强系统集成,实现精准施策,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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