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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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篇一
供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具体的苗木品种、数量、规格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质,保成活,人为造成苗木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保证在20 年 月 日前运送到目的地,运费由乙方负责。
四、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目的地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 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和乙方指定的交货人员共同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 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付苗木总价款的20%(¥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苗木总价款的50%(¥元),剩余款项等到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 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八、因乙方延迟交付或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十三、 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当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
甲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篇二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海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品种名称
数 量(kg)
单 价
金 额
备 注
第二条 订购的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格协商计算。
第三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__年 月 日。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称重,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 验收地点:以渔港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 验收时间:乙方在货物验收称重完毕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 验收标准: 。
(四) 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称重完毕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当事人一方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或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篇三
供气人: 用 气 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安装地址:
客服电话: 签约地点:
抢修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严格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种类为:管道天然气
(二)用气性质为: 居民用气
(三)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按表计量。
2、用气调峰的约定: 视门站压力提前12小时预报通知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 管道输送 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气源保障方式
1、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南宁-大化-马山-巴马支线)
2、cng(压缩天然气)
3、lng(液化天然气)
(三)供气质量
2、双方约定以供气人上游气质标准执行:民用气总硫或硫化氢技术指标达二类标准。
3、供气人保证 用气人灶具 前气压等于或大于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条 用气报装及实施细则
(一)、用气原则:用气人按照“自愿报装、缴费开户”原则
合法用气。
(二)、报装程序
1、用气人持有效身份证、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宅基证、社区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到供气人处填写“用气申请表”。
2、用气人选择报装方式,交纳报装费并进行ic卡充值,签
订《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和《用气承诺书》。
3、供气人进行勘察设计、燃气设施(中低压燃气管道、调压
设施、燃气计量表、灶具)安装并通气点火。
4、 注解:
(1).户:指同一产权房,同一楼层内燃气设施标准配备范围为:“一户一表、一厨一卫”区域(即2个用气点)。
(2).以外墙立管分户“入户管”起计,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费安装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费用则由用气人按供气人定价标准按实收方计价承担。
(3)热水器安装:热水器电源、冷、热水管由用气人自行安装,如需供气人协助安装,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工时和材料费,安装完工后一次性收取。
(三)小区工程安装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__]38号)并结合供气人成本实际,供用气双方同意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标准为人民币 叁仟伍佰元整(小写: 3000元/户)。
(四)、报装缴费方式
1.一次性清缴。
2.半年分期免息:按月交纳500元。
3.一年分期计息:按月交纳本息265.78元。
注解:用气人按年度当期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计 6.31% )向供气人交纳利息(16.78元/月)。
本协议中,用气人自愿选择第 种交纳方式,实行银行代扣。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民用气价
1、价格:3.77元/立方米。
2、原则按河池市(巴马县)物价局审定价格执行。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门站价格调增调减时,原则同步遵照执行调整。
(二)燃气计量
1、计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气计量表。
2、检定单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
3、计量表型号:j2.5智能型 。
(三)、结算方式
1、结算原则:先款后气,充值用气。
2、结算公式:气费=用气量×气价
3、充值最迟时点:当用气人发现智能气表报警“气量不足”时,应主动前往供气人营业大厅交费充值。
第六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楼栋竖管分户三通。
(二)维护管理
2、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权归用气人,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属供用气双方真实意思的客观表述,未存任何歧义发生,双方就条款的认知、理解和执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气人特许经营期限内均有效。
第八条 合同备案、份数及生效
1、合同备案:本合同备案号:
2、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签约栏 :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约后,用气人享受入户安装燃气设施的权利;
2、享受供气人配置使用区域供气管网、楼栋调压设施、入户燃
气管道、燃气设备和ic卡智能燃气计量表(含ic卡)的权利;
3、享有按国家相关标准自行选购天然气燃烧器具的权利;
5、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有申请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的权利;
6、有权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燃气质量向用气人提供优质燃气的权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点和使用性质依约使用燃气和享受燃气供气人专业服务的权利。
8、用气人因未按国家、省、市和县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或应急处置不当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用气人有依约依法全额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义务。
9、用气人有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的义务。
10、用气人有配合供气人实施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和计量采集的义务。
11、用气人对燃气泄漏有及时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的义务。
12、用气人对燃气设施具有维护义务;对破坏和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具有举报义务。
第二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供气人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安全。
2、监督引导用气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擅自变更用气地址和擅自改变用气性质。
3、用气人因违规使用燃气设施或者燃烧器具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事故或导致区域燃气设施损害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4、供气人在告知用气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户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的权利。
5、供气人因供气设施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降压乃至中断供气时(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除外)时,应提前48小时给予以公告或通过电话、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用气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导致市政设施受损、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燃气主管网受损)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6、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7、用气人不得擅自变更用气地点、用气性质或私拉乱接,否则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并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资料,并对用户资料承有保密义务。若因用气人向供气人提供虚假、无效资料或用气场所不符合燃气设计、安装、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供气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断供气。
10、供气人享有优先使用已建燃气管道的权利。
第三条 安全用气及管理
1、用气人的燃气设施首次使用前,应由供气人派人检查并实施通气点火,用气人不得自行点火。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自行负责。
2、用气人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积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并迅速通知供气人(抢修电话:),供气人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抢修。
3、用气人需加强自身用气设施(含管道)的常态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未经查实致留安全隐患,导致燃具发生燃烧、爆炸、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或造成供气人燃气设施毁损,用气人理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用气人需确保用气点的通风换气次数,严禁封闭用气区域。做好用气区域内水管、电线与开关的合理布局设置并确保必须设有通风窗口,杜绝安全隐患。
6、 供气人负责对用气人实施至少1次/年的入户安全检查,用气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供气人入室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用气人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三无产品”,判废燃具、违法转供气、存在泄漏隐患等,供气人有权立即停止供气,用气人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
7、用气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保证用气安全并承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供气人将作停气整治处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气源。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8)向城市燃气管道内充入非天然气介质;
(9)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如封闭气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用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对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燃气设施无隐患。
9、供气人已向用气人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用气人应详细阅读《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
10、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及应急抢险热线:0778- 6216119。
第四条 权益约束
1、供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由于供气人燃气供应气压超标,给用气人造成安全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室内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抢险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用气人因逾期充值燃气费而导致燃气计量表自动停气的,由用气人自行承担。
(2)、用气人未按相关规定安全用气,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致供气人燃气设施受损的,用气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用气人因单方面原因违反合同,给供气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用气人承担。
第五条 贸易计量
1、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数显失效,导致用气人充值购气插卡后,ic卡表未能准确显示充值对应气量,正常用气时出现数显乱码状况。则供气人同意,根据ic计量表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用气人的充值气量按机械表读数进行补偿或修正,避免用气人因智能数显错误带来的气量损失。
3、天然气计量设施作为用气人房屋附属设施,用气人应关注并有向供气人即时反应燃气计量表故障的义务,用气人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补偿或清偿应缴纳的天然气使用费。供气人也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为用气人修正或补足气量。
4、ic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经供气人积极修复无效时,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更换同规格的智能计量表;家庭用智能计量表应属用气人监护,计量表遭人为暴力破坏后用气人产生的气量损失不在此例。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巴马县燃气主管机构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巴马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效力
1、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同属《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归广西巴马国立燃气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篇四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燃气灶炉购销协议篇五
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包括:家具公司、汽配公司、煤矿机电公司、机械仪器公司产品购销合同,还包括汽车电机电器产品、软件产品、五金产品、交电产品、家电产品、化工产品、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样本等。
产品购销合同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使双方的商品销售达到最大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
一、必备条目:
1.供销双方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2.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单价,总额;
3.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4.付款方式:部分预付,还是一次结清,还是全额预付;
6.合同订立时间,地点;
7.供求双方签名,公司有效印章。
二、购销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汽配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汽车配件产品购销达成如下协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doc2)
软件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