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办学校转让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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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转让协议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个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通过竞争上岗制度,竞争选择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第七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其中未满整月按出勤天数计算。
四、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竞争上岗中末位淘汰下岗或日常考核中下岗者: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违反上岗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予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岗位培训费及其所支付的费用_______元人民币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除本合同已明确的规定外,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住宿,伙食。其他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在签订岗位合同时,向甲方缴拿安全风险抵押金____________元。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无财产.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如辞退或离开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民办学校转让协议篇二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持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_。
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
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____);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大写)元(¥)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____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份,学校留存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民办学校转让协议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
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