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双方结算协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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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算协议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签放提单办法的规定和甲方要求,并经征得_________银行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方式办理外汇运费结算。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在_________银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或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甲方同意_________银行凭乙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外汇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的运费帐单主动借记甲方帐户,同时贷记乙方帐户。
第三条甲方如发现乙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乙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乙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条甲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接受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办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第五条为保证货代单证安全到达托运人手中,防止遗失,甲方需有专门印鉴用于领取场站收据提单等重要文件。该印鉴在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在相关帐单上盖此印鉴后领取文件。
第六条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协议生效日起,原甲、乙双方签署的外汇运费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双方发生额的_______%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运费托收结算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附件
11.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
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通知
16.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份,_________银行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双方结算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项目于20__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__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__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20__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结算协议书篇三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3.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4.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6.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9.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
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