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精选20篇)
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撰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非常关键的。学习优秀的合同范例,有助于提升合同的质量和准确性。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一
北京家乐福超市女工盛某在怀孕后被告知辞退,她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后,盛某以家乐福涉嫌存在“隐蔽雇佣”为由,将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称: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人力资源租赁中心,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是用工单位,而家乐福只是提供了工作场所,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
据盛某介绍:3月1日,34岁的她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日化)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月23日威莱日化突然要求盛某与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广州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盛某为其公司雇员,被劳务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平时都是家乐福超市对我们进行管理。超市分早班和晚班,晚班从下午5点到晚上23点。但她上晚班时从未能按时在23点下班,最早下班也是在晚上12点。经常是1点左右下班,到家时已经是两三点了。赶到销售旺季时,还可能每个月有好几天必须工作到凌晨5点,而第二天还要按正常时间上班。推销威莱日化的威露士产品只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还要理货、打扫卫生。()工作时间也是由超市统一安排的,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超市还会进行处罚。
辞退前她已经怀孕6个月,自己从来不敢在工作时稍微有一点偷懒。她的工作是一周白班,一周晚班,每周休息一天。晚班的时间常常是从下午3点到凌晨一点,碰到旺季盘点甚至要工作到凌晨4到5点。在这段时间内她和同事必须一直站着,或是装货,或是卸货。这些货物不单单包括他们负责的品牌。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涉及的对象有四个:
1、盛某,被劳动派遣员工。
2、南方人才,劳动派遣公司。
3、威莱日化,盛某的用工单位。
4、家乐福,提供场地的超市。
从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务派遣关系看,盛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是南方人才,用工单位是威莱日化,家乐福是提供场地的超市,应该与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对胜某也没有劳动关系上的管理权。只能要求胜某在进入超市工作后,按照家乐福与威莱日化签订的销售协议(合同)规定的要求,在销售威莱日化产品时遵守家乐福超市销售方面的相关规定。
而从盛某反映的情况看,在实际操作中对她进行管理的单位既不是南方人才,也不是威莱日化,而是家乐福超市。
家乐福是否可以对盛某实施管理权?
笔者认为:盛某进入家乐福工作是作为威莱日化产品的销售人员;销售的只是威莱日化产品;理货的范围也是威莱日化产品;打扫卫生的范围也应当是威莱日化产品堆放的范围。
如果家乐福超市代替威莱日化要求盛某从事指定产品之外的工作,那么与盛某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有两个,其中一个是家乐福。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禁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威莱日化也没有任何权力将盛某委托交由家乐福进行管理,安排盛某的工作。
反之,家乐福对没有与其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盛某实施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安排从事超市的日常工作(虽然盛某主要负责威莱日化的`产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利用超市本身具有的强势地位获得不应有的经济利益,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盛某与家乐福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家乐福应当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
律师告知:
“隐蔽雇佣”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指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用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相关劳动法律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6月27日法国《人道报》文章《家乐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报道:法庭判决家乐福向brunavillegas夫人支付1.8万欧元的赔偿。brunavillegas夫人在家乐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曾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也是她勇敢地向检察院和法官投诉了这种违法行为……法官认为,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被规避,家乐福连锁超市、其主要采购商及经理因商业罪行,在违法租赁劳动力而被判处承担7.5万欧元的罚金。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二
二级建造师你们复习了没有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二建法规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以及试用期的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掌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0a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三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一定不能忽视了这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地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通知》虽然比较具体地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得到相应的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很难入手。所以,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二、单位开的'证明。
三、一些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四、用人单位打的一些白条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签的一些协议。五、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所以,劳动者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候,平时应当多留个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解答了。在实践中我们针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怎么办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请联系我们。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四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笫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情实例:
原告利川市某米厂系个体工商户老板牟某,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被告王某于20xx年10月进入该厂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厂业主牟某的安排,王某主要从事收稻谷、打米、摆放物品和上下车工作,每月该厂业主牟某按王某的出工天数给其支付报酬,每月结算一次。
在做工期间,王某如外出要向该厂业主牟某请假。20xx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时受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于20xx年1月向利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米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王某与该米厂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米厂不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笫二条笫一款之规定,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笫一条笫(一)项、笫(二)项、笫(三)项,判决原告某米厂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评析: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就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首先原告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符合劳动条件的成年人,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被告的工作由原告负责安排,外出要请假,受其管理,原告按被告出工天数给付相应的报酬;再则被告所从事的收稻谷、打米、摆放物品、上下车的工作均是该米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国家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厂诉称被告王某仅是其雇佣的杂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五
建造师证书目前是本香饽饽的证书呀,考生们开始备考了?,小编为您提供“2017二建法规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小伙伴们赶快抓紧时间复习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以及试用期的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掌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0a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六
劳动合同法里面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分享一篇关于这两个之间的关系的文章,欢迎前来阅读!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分析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 、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
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说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舶来品”,我们搞市场经济,也需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是一体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19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19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
劳动合同。
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作为企业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还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
3.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是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它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因此,代表职工参加三方机制的是各级总工会。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等。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靠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仅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来看,还需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的发展的三方机制。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对一致性,以达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八
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注意保留一些有用的证据,比如工资条等。到底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小编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了劳动关系,不过此时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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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解】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现役军人、小时工等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
通知书。
介绍信。
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一
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明〗。
本条是有关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双方关系的规定。
转载自 cooco.net.cN
在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有一些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下海”或是以其他方式工作。但是一般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管理费”,但有的劳动者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办理续延手续,对这种职工单位本可以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许多单位又未作出,有关档案也挂在原单位,导致劳动关系“空壳化”。随着这些停薪留职者年龄的增大,他们提出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作出单方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理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单位决定解除的,则应履行一定的解约手续,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所以,我们将这段时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
[劳动争议官司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二
李花原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饭店的服务员,下岗后她到离家不远的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当了一名园艺工,李花很想找份稳定的工作,所以跟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表示,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暂时不能跟临时工签合同的,要等领导开会决定再说,事后李花多次询问均未果。李花在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兢兢业业干了三个月后,一日清晨,李花正在马路边上修剪树木,突然一辆奔驰从其身旁飞驰而过,把她刮倒在地,肇事者逃之夭夭。为此,李花住了一个月的院,花去医疗费用3782元。出院后,李花认为自己因工负伤,多次要求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销其医疗费用,单位均以李花是临时工为由表示李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单位富余人员为由,决定辞退李花,李花不同意,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便频繁做工作。李花心想,自己不走,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自然也会想办法赶我走,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辞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同意的,而且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有权裁员,拒绝了李花的要求。李花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李花未与某园林绿化管理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花与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某园林绿化处虽是事业单位,但其工勤人员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故李花在工作中受伤,其权益受劳动相关法律保护,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所谓临时工不享受工伤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决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向李花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还应支付李花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另园林绿化管理处虽然为事业单位,但李花显然属于工勤人员,故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本案中李花在园林绿化处管理下工作,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基础事实是确认无疑的。
本案中李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受到伤害,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应为其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并向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了两点理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两点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一是用人单位提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付,那么这一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而劳动者同意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超过十二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工龄超过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资。二是因李花是临时工,所以不用支付。这个观点在案件中多次提到,事实上“临时工”这个概念至少已经被废止了十年,也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生效之日起,劳动者的身份再也没有区别,权利义务都是一致的,都是“劳动者”,而园林绿化处还讲李花的身份是“临时工”,所以就不用补偿,不受《劳动法》保护,这种理由可笑之极。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
那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基本上是较为合适的。
[法律提示]。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三
【例-多选题】(2015)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具有()。
a.替代性。
b.辅助性。
c.临时性。
d.长期性。
e.关键性。
答案:abc。
【例-单选题】依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劳务派遣表述正确的是()。
a.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b.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c.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d.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1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四
从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6、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我国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当中规定,对于兼职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也都默认兼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和兼职的单位,对于这种兼职的行为没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实都非常不乐意看到员工在外还有兼职的,认为兼职肯定是会影响到员工本人的工作效力的。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五
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析了一个案例来讲述了签了劳动合同缴了社保就存在劳动关系吗,仅供参考。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所成立的法律关系。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形式,并不能决定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用工这一唯一标准。
社会保险关系则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基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决定了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凭虚假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尽管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公民没有进入某单位工作的`,即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则应当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六
2015年5月10日,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某在院从事医疗活动。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杨某无证的问题,要求其停止工作。2015年10月20日,蓝天医院下发了关于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上班的文件,并于11月4日通知杨某不再上班。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杨某诉至法院。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执业医师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也即劳动者未取得医师资格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即使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可因此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蓝天医院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关病人人身健康权,因此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效,此时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与劳动合同合法性原则相悖,因此,蓝天医院不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具备资质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应在维护合同自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至平衡,因此,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否定合同效力。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在一些技术要求高、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职业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准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招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动者,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三类:私人利益及其他利益、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仅当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成为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侵害了其他法益的情形都不能否定其效力。如单位招收不具有焊工证的劳动者从事焊工作业,可能会侵害产品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此种情形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禁止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关涉病人的人身健康权,如允许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则会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资质的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杨某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3.劳动关系无效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确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的要求相悖,即使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亦属无效。本案中,已认定蓝天医院与杨某之间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杨某主张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七
郑小姐于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三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与处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郑小姐与计算机机厂有劳动关系。计算机厂与郑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郑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郑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郑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郑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郑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十九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欢迎来学习。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篇二十
案情:
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9月,饭店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上半年,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饭店状况每况愈下。8月,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李某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李某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过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李某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饭店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李某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呢?对此,法律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由当事人一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一)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二)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持续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际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如果正值劳动者在医疗期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劳动者采取特殊保护的时期中,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的结束。但如果出现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受限制。
本案中,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饭店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来源:劳动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