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热门14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的经验以及所得到的教训进行思考和总结的过程,从而为未来的行动提供指导和参考。在写作的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准确和表达的清晰,确保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样例,供大家阅读和参考。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一
新疆是我国的五大民族自治区之一,其地缘位置在中国的西北边界,东邻内蒙古、甘肃,南接青海、西藏,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五个国家接壤。新疆与中国众多省区市在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在政策制定、社会治理中为实现区域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赋予了特殊的意义。
新疆是我国有大量少数民族的地区,各民族之间出现过斗争和冲突等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问题日益加重,有可能演变成大规模的骚乱、动乱,导致一方面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给当地及其他省市也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安全问题。这时,维稳政策必要性就应运而生。
在新疆进行维稳工作的核心措施,是建立多种形式维稳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局限一些行为。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实现了一系列有关发展、民生、社保、教育、文化、卫生等问题的民生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经济逐渐发展稳定,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等制度已实现,并在信息化场所与专人专岗上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管和管理。
在新疆制定并实施有效维稳措施,强化了多元文化发展,积极引导少数民族融入中国现代经济和社会建设,促进新疆社会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新疆推广的长远策略,必将带来更大的利益,促进全国的发展,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新疆在维稳方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效果,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建立了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维稳机制,然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台独势力的影响,依然是维护新疆稳定面临的严重挑战,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应对外部不良影响,增强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信仰意识,做好思想工作等问题,也是新疆维稳工作的重要方面。
综上,新疆的维稳政策,紧密联系民族地区的特殊地位,旨在促进多样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和谐发展,这一努力表明新疆地区的治理方式越来越切合实际了。我们应该坚定对华疆事业的信心,一起努力,为国家的长期繁荣和社会和谐的发展作出贡献。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二
根据盛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文件精神,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做为市示范点建设,由市委白天副书记、区委宝成书记挂点,中心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经过4个多月的建设,于9月27日正式启用,后运行至今,做为中心的'专职副主任全程参与了这一过程,其中有几点体会: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最开始对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认识比较模糊,存在麻痹思想,认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是可干可不干,即使干了,应付就可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又不是正式的机构编制单位,缺人缺物,建设和运行难度很大等错误的思想,维稳心得体会。后通过认真学习《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发办〔〕17号)、《广东省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推进方案》(粤综治委电〔2009〕27号)、《深圳市加强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深综治办〔2009〕46号)等文件精神。同时,5月、6月分别参盛市司法业务培训,9月初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培训,10月底参加市维稳办组织的业务培训,11月中旬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调解培训,12月中旬参加市组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电视电话会议,12月底参加全国基层干部电视电话会议,彻底改变了我最初的想法,认识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重要性,要全力以赴,下大力气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成功,确保“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落到实处。
二、“六联”模式拓宽工作新思路。
出自 COOCo.nET.cn
以前做工作时,往往是埋头苦干,缺乏理论指导,而上级提出的“十大要诀”给我们理清了头绪,心中有了谱,特别是“六联”模式拓宽工作新思路。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工作机制,使我们完善了群防群治网络,建立治保会18个96人,保(治)安队34个356人,义务巡逻队7个114人。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了重大、复杂的纠纷由街道综治委、综治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调处,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三是建立健全重点工作联勤联动机制。确保街道24小时值班的正常进行,并成立了由派出所社区巡防队、街道民兵应急分队组建40人的应急处置队伍,具备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工作机制。我们开展了对元墩头东村同乡村问题、东和公园招嫖问题、非法营运进行了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五是建立健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工作机制。通过机制我们统筹考虑“六好”平安社区、“无毒社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社区”创建、“零发案”小区创建的有机结合。六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改变出租屋管理模式,实行出租屋分类管理,并建立奖惩机制,出台了考核办法,实现了奖优罚劣,提高信息登记率和准确率。
三、整合多方力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领导小组由多个成员单位组成,其中街道分管领导任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街道武装部、派出所、信访办、综治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交-警中队及各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为成员,改变了以往综治科单打独斗的局面,实现了力量的有效整合,发挥了拳头作用。如月29日16时30分杰威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李丽娟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昏迷),被公司送往盐田区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9日16时确认死亡,李丽娟家属与公司就补偿金额问题分歧很大,李丽娟家属有10多人天天找厂方负责人,关系比较紧张。我们知道情况后,立即协调区社保局、街道工会、街道安监科共同参与调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说服厂方给他进行募捐,后公司一次性补偿李丽娟亲属5万元人民币整,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三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零案家庭",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六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和专项治理涉法上访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公众安全感调查,每月一次涉法上访的梳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
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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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学校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矗一年来,我校坚持把德育、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把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入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成绩。创建“平安校园”一年来,我校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秩序井然,无违法犯罪及其它治安事件发生。学校的安全教育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矗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一、加强宣传,认真发动,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创建“平安校园”是关心青少年成长,关心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又一举措。学校带领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了解创建目的意义,知晓创建标准过程,理解创建工作和学校常规管理的关系。认真分析我校面临的形势,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刊出安全、法制专刊,升旗仪式上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制定了班级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学校利用年段集会、班级活动,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做到早宣传、早认识、早预防。我们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安全教育,使师生们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加强组领导,健全网络,落实责任
为了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校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务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到明确分工,齐抓共管。
我们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校长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做到网络清楚,职责分明。 我们一直把安全列入对班级、对班主任考核的内容。学期初,校长与全校老师一一签订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书,做到主要领导负责抓、其他领导分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工团等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格局,以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
三、加强管理,强化落实,积极防控
程中做好相关记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定期查找学校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如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各类基础设备是否完备;定期检查学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安全及校园环境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病毒、传染病的传染等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派专人进行整治。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八条措施”以及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保证校园正常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学校及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我校历来注重对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一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安全责任事故。
四、强化教育功能,提高师生的创建意识
法教育,认真宣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社会治安的有关法律、法规。全体师生遵纪守法,形成了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学校领导廉洁自律、民主管理、依法治教,从未出现师生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一年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精神,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我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检查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是否稳定。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形成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同整治、清理。通过调查表的形式,通过治理,我们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秩序较为稳定,绝大多数的师生对其表示满意。加强对校园外来人口的管理,设置《来访登记表》对来访人员实行严格的验证、记录制度,防止一些不法人士混进校园,不给为非作歹者有可趁之机。
六、维护学校稳定,做好教学保障工作。
开展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设立校长信箱,对师生反馈上来的意见和问题,学校领导及时给予解决、处理,从未发生过师生集体上访或个人上访的事件或行为。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监控,认真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反映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的信息动态。
总之,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工作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的具体任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不断探索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的新路子新经验,为建设“平安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治维稳工作小结
一、加强领导 建全组织机构
社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每月专题召开一次综治维稳工作会议,每周星期一召开一次社区工作例会,必讲综治维稳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了重点保障,安排社区主任和一名总支成员重点抓综治,积极主动配合协调,社区书记经常查询综治工作情况,做到了综治工作齐抓共管。
二、加强目标管理 落实维稳责任
1、按照上级要求,社区研究制定了综治维稳、安全生产、防范和邪教处理等工作方案、各类重大应急处置预案和领导小组,建立了各种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以及一、二、三责任人奖惩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奖惩,做到用制度管人,确保责任制度落实。
2、年初召开了辖区综治责任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动员大会,与责任单位签定了综治维稳以及上级所要求签定的各类责任状。
3、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对邪教、涉稳等对象严格按照“五包一”的包保措施落实到人,刑释解人员也实行了“三帮一”,定岗定责,在重大节假日和特别稳定维护期加强值班督查,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辖区稳定,并作了值班情况详细记录。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确保安全稳定
织了专人认真开展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了禁毒、禁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
2、社区、学校、家长三位一体对学校青少年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社区组织安排专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摸底排查、实行了全方位整治,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3、安置帮教工作。社区居支两委研究,建立了长效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对刑释解人员进行安置,一月一帮教,与他们交流、深层次地了解,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机,做好他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使他们改变了人生发展观,并建全了安置帮教工作台帐。
4、治安防控工作。社区每月专题组织召开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小区、庭院负责人综治工作会议,重点讲述了安全、交通防控措施,法制宣传教育知识等,在“两会”特护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了专人义务巡防;对辖区内进行长期不懈地排查,特别对交通要道、公共场所、人员复杂、危险等地进行重点巡防,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对渡口船只每月进行督导督查,在大水季节一天一督,排除隐患,确保了安全,并作了详细的查询记录。
涉稳对象的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情况,确保了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四
根据盛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文件精神,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做为市示范点建设,由市委白天副书记、区委宝成书记挂点,中心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经过4个多月的建设,于9月27日正式启用,后运行至今,做为中心的'专职副主任全程参与了这一过程,其中有几点体会: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最开始对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认识比较模糊,存在麻痹思想,认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是可干可不干,即使干了,应付就可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又不是正式的机构编制单位,缺人缺物,建设和运行难度很大等错误的思想,维稳心得体会。后通过认真学习《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发办〔2009〕17号)、《广东省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推进方案》(粤综治委电〔2009〕27号)、《深圳市加强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深综治办〔2009〕46号)等文件精神。同时,2009年5月、6月分别参盛市司法业务培训,9月初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培训,10月底参加市维稳办组织的业务培训,11月中旬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调解培训,12月中旬参加市组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电视电话会议,12月底参加全国基层干部电视电话会议,彻底改变了我最初的想法,认识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重要性,要全力以赴,下大力气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成功,确保“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落到实处。
二、“六联”模式拓宽工作新思路。
出自 COOCo.nET.cn
以前做工作时,往往是埋头苦干,缺乏理论指导,而上级提出的“十大要诀”给我们理清了头绪,心中有了谱,特别是“六联”模式拓宽工作新思路。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工作机制,使我们完善了群防群治网络,建立治保会18个96人,保(治)安队34个356人,义务巡逻队7个114人。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了重大、复杂的纠纷由街道综治委、综治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调处,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三是建立健全重点工作联勤联动机制。确保街道24小时值班的正常进行,并成立了由派出所社区巡防队、街道民兵应急分队组建40人的应急处置队伍,具备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工作机制。我们开展了对元墩头东村同乡村问题、东和公园招嫖问题、非法营运进行了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五是建立健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工作机制。通过机制我们统筹考虑“六好”平安社区、“无毒社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社区”创建、“零发案”小区创建的有机结合。六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改变出租屋管理模式,实行出租屋分类管理,并建立奖惩机制,出台了考核办法,实现了奖优罚劣,提高信息登记率和准确率。
三、整合多方力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领导小组由多个成员单位组成,其中街道分管领导任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街道武装部、派出所、信访办、综治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交-警中队及各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为成员,改变了以往综治科单打独斗的局面,实现了力量的有效整合,发挥了拳头作用。如2009年11月29日16时30分杰威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李丽娟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昏迷),被公司送往盐田区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9日16时确认死亡,李丽娟家属与公司就补偿金额问题分歧很大,李丽娟家属有10多人天天找厂方负责人,关系比较紧张。我们知道情况后,立即协调区社保局、街道工会、街道安监科共同参与调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说服厂方给他进行募捐,后公司一次性补偿李丽娟亲属5万元人民币整,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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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五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方法上以情感人,责任上具体明确,措施上落到实处,以真心换取涉军人员心灵感动,以真诚解决涉军人员实际困难,不管是平时,还是特殊维护期,涉军群体的矛盾和问题都处理得比较妥当,基本上消化在本地、本级,没有出现群体越级上访情况。下面,我就涉维稳工作谈几点感受:
一、领导重视是保障。
涉军维稳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大难点,仅靠民政一家力量,是远远办不到的。我们始终紧绷涉军信访维稳工作这根弦,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涉军维稳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全镇信访工作的首要位置。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民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党政负责人、各管区及相关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军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稳控组,拦截、接访组,突发事件处置组。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由党政负责人、民政、综治、派出所及管区负责人参加的涉军维稳工作专题扩大会议,安排部署涉军维稳工作,各管区召开联点干部会议,各村支两委召开专题会议,层层传达涉军维稳会议精神,级级安排专人负责稳控。建立了“镇包管区、管区包村、村包到人”、“五包一”、“24小时零报告”等“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及其情报信息网络。为加强责任,做好涉军维稳工作,镇政府又将涉军维稳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协调联动是基础。
我镇涉军人员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要全面掌控涉军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其思想稳定工作,决非轻而易举之事。为此,我们在以下四个方面运作:第一,“政策攻心”,将优抚相关政策打印成小册子,分发给镇、管区、村居委会,作为广大干部职工的“工具书”,并利用党政扩大会议、管区例会、村支两委会反复学习,吃透实质,再通过镇村干部口语化的政策宣讲,使优抚政策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第二,“联动稳控”,认真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三级联动责任制”,定期组织信访、综治、民政所、派出所等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涉军信访重点人员动态。一旦个别涉军人员有异常举动,或者周边乡镇及其他县市涉军人员进入我镇串联,“联动警报”就会拉响,维稳预案立即启动,秘密监控、贴身跟护、交流谈心、走访慰问,多管齐下,及时处置,确保不失控、不串联、不上访。第三,“安装眼线”,对平常掌握的重点涉军人员,在实行政府、管区、村组干部联动稳控的基础上,从涉军人员邻居中挑选信得过的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及时掌握涉军人员行踪动态,保证工作对象未动先知、一动即知,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第四,“设卡拦截”,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在方上桥、继述桥、快活岭等交通要道设置多个拦截点,将上访、串联者劝返,确保涉军人员稳控在镇内。
三、责任落实是关键。
四、解决问题是根本。
我们坚持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基础上,以解决涉军人员具体困难为目标,加大人文关怀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切实解决各类问题。一是主动下访,思想上关注他们。我们除定期节日慰问外,经常下村看望涉军人员,掌握他们家庭情况,通过“下访”,收集资料,解决困难。去年下半年,我所对70年冬入伍的人员进行全面摸排走访,在走访中我们了解到57岁的退役军人杨建军仍单身一人、身体多并家境贫寒、意欲上访时,我们积极为其申报农村低保,并在年前解决部分救济,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消除了他上访的念头。二是切实解困,生活中关爱他们。李国荣原来是我镇涉军上访的挑头人物,其女儿因患红斑狼疮,久治不愈,家中债台高筑。我们多次为其解决救济资金、同时参照农村大病救助标准为其解决了部分资金,并通过与县局衔接为其办理了农村低保,李国荣全家对党和政府充满了感激,并表示将不再参与各类上访活动。三是真情相待,情感上感化他们。参战人员贺泽良曾是重点监控对象,得知其的生日后,民政所与武装部长一道登门为其庆祝生日,并借机为其到场的战友进行优抚政策宣传及解释。贺泽良激动的说:“我,50多岁的普通公民,政府和民政干部为我庆祝生日,很是感动,过去的错,请你们原谅,今后,我一定不再乱来,积极支持你们的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镇涉军维稳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上级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不辱使命,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为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而努力奋斗。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六
新疆是中国重要的多民族地区之一,是中华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和睦共处、共同发展的家园。然而,近年来,一些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在新疆地区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国安全,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维稳政策。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报告和实际经验,探讨新疆维稳政策的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反恐打击、教育培训、流调管控和民族团结建设。为了消除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影响,中国政府采取了反恐打击行动,加强了应急预警和应对能力。同时,采取了强有力的教育培训措施,实现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防范和化解。流调管控是针对少数民族中极少数人的极端行为,对其进行限制和追踪。民族团结建设则是针对加强不同民族的沟通和交流,开展各种文化交流和宣传活动。
近年来,在新疆的反恐和维稳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成就。中国政府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实现了最大限度地惠及少数民族的政策。特别是教育培训工作,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那些被宣扬极端主义影响的人员认清事实、修改错误思想,帮助其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时,在反恐和维稳方面,新疆社会的稳定得到升华,极少有恐怖袭击和暴力事件发生。
新疆维稳政策实施中,政府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改进和完善。尽管政策被广泛认可,但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限制。比如政策力度还需加大,向那些不了解大多数人生活状况的恐怖分子展开进一步的反恐打击和惩罚,以及弥补政策实施的缺陷,以保障少数民族区域的稳定。同时,政策文件中存在的一些虚舟必亡的禁止命令也限制了一些经济和文化交流。
在新疆维稳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各个领域和行业之间的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效益,以更好地解决新疆的问题。同时,应通过文化宣传和经济福利,帮助新疆少数民族团结建设,领略区域民族的独特历史及特色文化。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应鼓励温和的伊斯兰教学者、宗教领袖和社会名流进行宗教文化的传播。这些都需要长久信息的交流、合作和投资,以探索长期宏伟的发展和维称目标。
总的来说,新疆维稳政策的有效实施是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也是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必要前提。政府领导下的多重手段,包括宣传、文化、经济和安全手段,都可以更好地解决新疆的问题,实现新疆维稳的目标。而政策的不足和限制,也需要通过改进行动,并加强政策的可持续性来解决。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七
一、预防为主、重点监控、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完善综治维稳体系。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全年整体工作运行平稳,无任何重大事件发生,确保了企业安全。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管理,抓好“两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维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于年初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综治维稳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检查、督导综治维稳工作,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促进了和谐企业建设。
2.目标责任到位。
按照年初既定的《20xx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预案,并及时加强了对电脑房、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同时积极排查不稳定因素,主动了解职工动态,确保了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重点推进,加强“三个着力”
1.着力完善制度建设。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全年建立健全了《消防防火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及社会综合治安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按照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定期对公司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八
我校党支部召开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集中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宋主任向我们传达了贵政教201213号文件的精神,指出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在党中央的正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各族干部群众同民族分裂主义进行了坚决斗争。当前,青海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维护和加强青海各民族的大团结,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犯罪活动。这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是青海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推动青海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几千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祖国大地上自强不息、团结拼搏,共同创造了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建设了幅员辽阔的锦绣河山,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发展进程中,我国各民族密切交往、相互依存,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我国每一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我国每一个民族都为中华民族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每一个民族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要大力增强我国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大力促进我国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不断形成实现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幸福安康的强大力量,不断形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力量,不断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强大力量。
青海各族人民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是青海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青海是我国西北边疆的战略屏障,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加快青海发展,造福青海各族人民,才能实现中央提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局面。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人才,人才培养的基础在教育。做为教育工作者,我要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谋利益,义不容辞投身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九
在当前时期,尤其是新疆,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至关重要。
切实抓好中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课堂教学中进行。
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现在上课中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在日常课。
堂教学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我认为新疆地区学校的少数民族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至关重要、责任重大,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学。
校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能否培养德智体美劳的合格人才。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
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社会认同感,增强他们对民族团结和祖国。
统一的认识,才能从根源上促进新疆的和平稳定发展,对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祖。
国的和平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少。
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本学期我所带的班级中有双语班的学生,我在双语班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对。
他们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少年中国说》中提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面对新疆目前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地区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十
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召开,该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新疆全区反恐维稳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乃依木·亚森在发布会上指出,新疆是我国反恐怖斗争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根据国家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制定一部适应新疆反恐怖斗争和法治新疆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将打击和有效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依法治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在发布会上指出,《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还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制教育制度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程序要求,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
熊选国说,《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将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各司其职,大力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全力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7.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11.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12.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3.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14.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1.兴疆稳疆,重在基层。
22.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稳疆安疆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
23.建设信念鉴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
24.建设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5.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6.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27.积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28.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9.发展要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
30.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通过本次学习有以下心得体会:
近几年新疆连续发生多起严重恐怖案件。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案件发生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迅速反对,果断处置,有效控制了局面,维护了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这些严重事件,充分暴露出暴恐分子及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面目,也再次证明了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战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时间,制造动乱,手段凶残,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暴恐活动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象危害,我们与暴恐主义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
暴恐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故意破坏各民族大团结,严重破坏各族人民聚众的根本利益,心浪起全区各族人民的强力反对,他们的行径和暴恐必定要失败的。人民生命高无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暴恐分子的暴行,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暴恐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违法犯罪同暴恐活动作斗争,是法律于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用法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使灾难,我们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维护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大局面,鉴定信心,团结一致,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共同防范和打击暴恐分子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党中央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要求,做好新疆的工作。做好新疆的工作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自觉做到“五个认清、五个深刻”、“三个不动摇”。
“五个认清、五个深刻”即:
5、认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
“三个不动摇”即:
1、一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2、要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
3、要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不动摇。总之我们一定要把党中央关于加快新疆发展的决策同新疆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潜能。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保持新疆的稳定,首先要旗帜鲜明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一定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
另外还要加强各民族的团结。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像天山的雪松、绿洲的白杨、戈壁的红柳、沙漠的胡杨一样植根于我们的新疆,自觉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己任。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前不久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会上,一组数据令人关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30%左右,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这说明,新疆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功,为新疆人权保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新疆繁荣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了良好环境。
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是在一定条件下滋生蔓延的。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不仅要重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而且要致力于消除极端主义的滋生因素和蔓延条件。虽然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可以在短时间内见效,但从根本上消除极端主义,却需要更长时间的综合性努力。在新疆反恐和去极端化过程中,中国政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既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又重视源头治理,形成了消除暴力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成功经验。
首先,积极消除贫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消除滋生极端主义的经济土壤和社会土壤。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遏制极端主义对教育、婚姻、医疗、养老和性别平等的影响,消除产生暴力恐怖主义的社会土壤。在新疆,实施南疆从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的十五年义务教育政策;通过对口协作加强地区医院建设;实施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大病保险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15种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全覆盖;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改革举措,释放出看得见的民生红利,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大幅上升,妇女就业率大幅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切实增强了新疆各族群众的获得感。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遏制极端主义的干扰,消除滋生极端主义的政治土壤和文化土壤。严格政教分离,明确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婚姻等社会事务,严格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等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划定带电的高压线,让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不能越雷池一步。
再次,加强国际反恐务实合作,阻断极端主义的国际网络。中国与周边国家建立了边境地区和执法部门反恐领域对口合作机制,在情报信息交流、边境联合管控、涉恐人员查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协助、跨国油气管道安保等方面,进行了务实交流与合作。
中国新疆消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实践,为其他国家有效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个别国家以双重标准抹黑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注定不会得逞。相信中国新疆的反恐实践将在国际社会赢得越来越多的认同,为世界反恐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新疆维稳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言。
xxxxxx在全国xxx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xxx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录。
第一篇总则。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xxx宪法》和《xxx刑法》及《反xxx法》、《xxx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xxx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xxx的行为。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xxx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xxx,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xxx的行为。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xxx、中央xxx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xxx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xxx,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xxx,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xxx。
第十五条“”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xxx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xxx”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xxx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xxx、建立所谓的“xxx厥斯坦”的活动。
“xxx”恐怖势力是xxx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以xxx为首的“xxx”等xxx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xxx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xxx。
第十八条“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xxx”进行“xxx”,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xxx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暴徒们制造“”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煽动颠覆国家xxx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目前,以xxx为首的境外“xxx”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xxx。
第二十四条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xxx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任何宗教组织xxx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禁止宣讲、播放“xxx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xxx、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xxx、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勾结外国,危害xxx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组织、策划、实施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聚众“xxx”,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xxx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xxx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xxx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提倡敢于同暴力xxx,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xxx的手段。
第二篇分则。
第一章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xxx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xxx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xxx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xxx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凡少数民族学生占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xxx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xxx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