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简单的离婚协议书 简单离婚协议书(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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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一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所有,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二
协议书男方:男,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女方:女,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号601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郞亭路288弄172号202室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其中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郞亭路288弄172号202室房地产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在变更产权证姓名时,双方均应积极配合。
2、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分配。
3、汽车:车牌苏k_c296东风本田crv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4、其它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外债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男方有权探望女儿,女方须配合,时间双方约定。(单间租房协议书)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各自义务,须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佰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男方:女方:
签字日期:_年_月_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三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申请补办了___本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___号。现因多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
儿子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由______负责。
二、财产分割。
2、位于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住房属双方共同财产,该房产所有权证(或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该房产归女方所有,以上___处房产由______继承该产权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
4、车牌号为______机动车,归女方所有;
5、车牌号______机动车,归男方所有;
6、车牌号______牌机动车,归男方所有;
7、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凡不在本协议内的,归男方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同样归______继承,双方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女方隐瞒的负债外,其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与女方无关,由男方一应承担,包括______的'房产、______的房产所欠按揭贷款的___万元由男方负责归还。若女方隐瞒负债的,由女方自行负责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开办的______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经营,以利债务偿还,且公司今后的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
四、其他。
1、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2、本协议一式___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___份,法律效力同等。
3、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四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____,取名____,离婚后____直接抚养生活,由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1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________,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离婚后归____所有。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五
协议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年*月*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六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在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随男方,女方可以不用给予抚养费用,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xx年xx月xx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七
男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农历月初)生育一子/女。
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由男方/女方抚养,由男方/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
(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探望时间、次数。但探望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方应保证探望一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男方/女方所有,由男方/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女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
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女方必须协助另一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房屋归属方负责。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注:该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男方/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男方/女方。鉴于男方/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八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所有,向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九
男方:王____,汉族,25岁,__省__县__乡__村人,住本村。
女方:肖____,汉族,23岁,__省__县__乡__村人,住本村。
男女双方1998年9月1日结婚,1999年12月生一女孩王____,现就离婚事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王____跟随男方王__共同生活,女方肖__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以现金形式每月5日前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中电视机一台(康佳29#),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小鸭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归女方李____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张____(签字,按手印)。
女方:李____(签字,按手印)。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十
男方: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财产分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债权债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五、双方现有,孩子由方抚养,方每月支付生活费___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十一
女方:生于年月日,汉族,文化,县镇人。
男方:生于年月日,汉族,文化,县镇人。
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经反复冷静思考,我们自愿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支付方式:无。
三、财产的处理:无共同财产。
四、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负责。
五、其它协议:无。
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篇十二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结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爱,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法医鉴定,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弃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担起全部的家庭事务外,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悉心照顾原告,并为原告四处求医,但原告的病情仍无好转的迹象。被告对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动。原告的父母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一个当丈夫和父亲所应承担的职责,现原、被告的女儿已经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却久治不愈。为不耽误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动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原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其愿意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监护义务,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的父母在无奈之下,遂以其女为原告,自己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是否适格的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不能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诉讼,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为原告提起与乙某离婚的民事诉讼,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甲某不主动提出与乙某离婚,也不可能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超出了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其代理行为无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现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应当视为原告的近亲属之间对原告的监护权有争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换句话说,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前提,必须先由上述单位指定其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被告对该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主要是为了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此外,该法条并未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参加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即未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尽管甲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诉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设立监护权的立法本意来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其实质并非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职责。乙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即与甲某在离婚诉讼方面,乙某处于被告的身份;而在与原告的身份关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我们将本案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互相调换,即乙某作为原告,甲某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为甲某的监护人参加诉讼,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当事人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适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适格的监护人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那么,从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当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继续作为原告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告应当将其原告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让渡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监护人。
三、假如我们把上述案例中的情节稍加变化,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第二种情形。如果乙某自从甲某患精神病后,长期对甲某不好,经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种目的又不主动提出与甲某离婚,这时,应当视为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为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作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解除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此时甲某在该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适格的。人民法院对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离婚起诉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能够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原告参加案件的诉讼。
20xx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xx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xx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xx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给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无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挂失方式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原告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合法有效,但给付扶养费的条款约定不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就扶养费达成协议,即被告至2005年1月止,从总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给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财产的范围应是(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等。原被告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被告离婚后的工资也作了约定,该项约定已超出夫妻约定财产范围。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生活困难,原告无生活来源等情况,可以由被告给予较长期的帮助;双方约定的是将被告工资70%给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资少,还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给了原告,将使被告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